luzibin wrote:總計我在軍中,共消耗國軍18發子彈,一顆手榴彈,就這樣退伍了...(恕刪) 你這很多了!我當兵期間連一發子彈都沒打過!本來要去打靶的那一天, 居然下起雨就取消了之後就上船漂漂盪盪, 跟槍再也無緣 (身旁都是飛彈跟砲)話說身邊擺1600發子彈, 身邊寄養家庭成年人不覺得怪異嗎?!
虽说年满18了还口不择言确实不应当,但孙明显是因言获罪被当靶子了。 即便搜出子弹,或者查出他没有持枪证,那也就是非法持枪,并不能跟恐攻划等号。 那位探员所谓的“避免了一场悲剧”根本就是有罪推定。 就比如一个人说了句“干你娘”,同时他身上携带有作案工具--小鸡鸡,难道这就等于罪证确凿么
finnwty wrote:虽说年满18了还口不...(恕刪) 又來了⋯⋯用簡體字的,回應你,警察,檢察官,民眾想怎麼認定,怎麼評論,本來就是自由評論,直到上法庭審理階段才是適用無罪推定,在台灣甚至大陸這種用很不完整法治體系(其實沒很久以前的戒嚴時期還在用逼供刑求)跟媒體和八點檔"教育"下補腦,很多人以為的無罪推定論適用根本瞎鬧一場,法律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