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管中閔與蔡明興並無需要迴避的利益關係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聲明
107 年 4 月 28 日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中,依法行事,克盡職責,戒慎遵守各項「迴避原
則」及「利益衝突」規範,對於他人所加諸本委員會之「重大行政瑕疵」指控,並
「駁回管中閔臺大校長資格,重新進行遴選」,完全無法接受,並深表遺憾。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關於迴避之規定,本會原訂草案為「⋯或有具體事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或由本會委員主
動提議,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嗣經教育部發函指示,上述草案中之「或由
本會委員主動提議」等字與規定不符應予刪除。教育部之指示使本會遴選委員不具有
請求其他委員迴避之機制,如今教育部指控本會違反迴避原則而有行政瑕疵,本會實
不明白其道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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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lyg wrote: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校友代表是跟社會公正人士放在一起的,
就是希望校友是傑出校友但也希望是公正人士,
結果現在說校友代表最好是金主?
那遴選委員資格為何不直接加金主資格條款不是比較快?
還是公開拍賣遴選委員資格不是更好?
看捐多少錢?還是蓋多少大樓?就送遴選委員資格一票,
公開後各界參與競標,


你知不知道遴選委員扣除教育部三人,其餘18人是按上述比例由一百多人選出來的.

所以台大校長遴選過程是經過兩次選舉才產生.

也就是說蔡明興擔任遴選委員也是被選出來的.

如果要以沒在規則的獨董與董事關係來卡管

請問 某甲 與 張三 是朋友,這樣要不要迴避?

你以為那些系所所長(遴選委員)是因個人喜好還是候選人能力而投票.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第 5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7 年 1 月 31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 30 分

...
又本校辦理校長遴選期間迄今,並無候選
人向本會提出具體事實足認蔡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本
會自無從主動議決是否應解除其委員職務。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
及第 34 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查依大學法第 9 條第 3 項授
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另設
有特別之迴避規定,此經法務部 100 年 7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00015676 號函復教育部在案。
...
至本校校務會議是否應重新議決該案及是否重新辦理遴選作業
一節,說明如下:依遴選辦法及遴選要點規定,校長遴選係由
遴委會辦理,並非由校務會議辦理校長遴選
。本校校長遴選作
業,均已依上開法規辦理,完成投票作業而產生校長當選人,
並依規定予以公告,且報請教育部聘任中。遴委會自不得重新
再次議決本案。又本案並無遴選要點第 18 點規定之校長當選人
因故無法就職,或有作業細則第 7 點第 2 項規定無法產生校長
當選人等情事,依規定毋須重新辦理遴選,亦無重新辦理之法
源依據。
...



代理校長被教育部長請去喝茶
看會不會抱持台灣意識 當拔管大將

tgdlyg wrote:
大大不會是綠營人士...(恕刪)

哇! 您怎麼知道
我墨綠的...衣服好多件

當年主張大學自治的理想,大家都忘了嗎?
大家都應該一起來抗議啊! 不能當了總統或者當選人藍色衣服多,就把當年的理想踩在腳下,您說是吧?

附上當年歷史
2005年《大學法》第九條「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修正,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時任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

才十三年,大家都變了
附上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 公告網址

其中一月十一日的聲明

臺大校⾧遴選委員會聲明 2018-01-11
1. 臺大校⾧遴選過程中皆採無記名投票,因而任何㇐位委員之
投票意向皆屬臆測。
2. 臺大校⾧遴選委員會由 21 位委員組成,除了教育部指派的 3
位,其他 18 位委員都是經由校務會議代表投票選出,並非為召集人
所組成。
3. 依據臺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蔡明興委員並不具備
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
。該條條文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1).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2).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
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4. 新校⾧當選人業於 1/5 投票結束後正式公佈,並報教育部核定
中。
poles1 wrote:
附上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恕刪)

什麼法條都先不說;單講一件事:
當年學生與教授反對政府把手伸進校園-這叫維護校園自主!
這些當年喊的震天嘎響的老師與學生,現在居然說政府是對的,我們要配合政府???
Are you ok?
怎麼會有學生認同政府呢?你們的文人風骨呢?
還是都是綠衛兵~配合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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