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4 月 28 日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遴選過程中,依法行事,克盡職責,戒慎遵守各項「迴避原
則」及「利益衝突」規範,對於他人所加諸本委員會之「重大行政瑕疵」指控,並
「駁回管中閔臺大校長資格,重新進行遴選」,完全無法接受,並深表遺憾。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關於迴避之規定,本會原訂草案為「⋯或有具體事
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舉其原因及事實,或由本會委員主
動提議,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嗣經教育部發函指示,上述草案中之「或由
本會委員主動提議」等字與規定不符應予刪除。教育部之指示使本會遴選委員不具有
請求其他委員迴避之機制,如今教育部指控本會違反迴避原則而有行政瑕疵,本會實
不明白其道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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