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推動「以核養綠公投送件」@中選會門口

BloodyRedMoon wrote:
根據《公投法》諸條,...(恕刪)


不不不。這不是補件。而是送件。
截止日期之前。公投領銜人要送件幾次。
並無規定。
中選會依法不得拒收。

至於為何要多次送件。
請你去質疑那個陳主委為何要在媒體上亂放話說即便在截止日期送件也來不及年底綁大選。
製造這場鬧劇的一直都是這個不適任的政府。
不是看不下去起身對抗的民眾。
相關人家等如何攻擊。抹黑。
意圖剝奪公民投票的權利。
我們都看在眼裡。

BloodyRedMoon wrote:
根據《公投法》諸條...(恕刪)
你可以不要删直接去水果,只是站在選務機關的立場,當人民有疑慮時這些都該說明清楚,這代表了幾萬人的意見,憑什麼說這個是鬧劇? 打迷糊仗才是中選會的意圖吧!
BloodyRedMoon wrote:
根據《公投法》諸條,...(恕刪)


法律是規定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
jimmywu97 wrote:
你可以不要删直接去水...(恕刪)


我人在外頭。可以先請您備份嗎?外加回報按下去把IP都備份。
感謝。等我回家都怕他刪光了。
BloodyRedMoon wrote:
有些人搞錯程序。第...(恕刪)
這我先打你臉,這是中選會的説法

以核養綠公投最後衝刺打算10日以後遞交連署書,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表示,若10日以後送連署書「非常有可能來不及」公投綁大選,但他也不知道以核養綠會不會今天看到報導,明天就來送件,他只知道10日送件非常可能來不及。

搶搭公投綁大選列車,「東奧正名」、「婚姻平權」本周將陸續交件遞案,但陳英鈐表示,本周遞案者「有可能」來不及綁大選,但這也不保證來不及,中選不會刻意阻撓、也沒有優惠,就是照慣例來辦,多案都要依程序處理,但10日才送件者,是非常有可能來不及公投綁大選。

陳英鈐另指出,近來接到戶所回報,有別的戶所的連署書送達,他已指示,就「判定無效」,因為這代表沒有做好確實分類,這也不是故意刁難,中選會不是只有處理1案,現在要同時處理9案,如果大家都這樣,中選會將無法依法履行職權,這也是提案人做得到的,也不是特別要求某個提案人,大家都一樣,也是行之有年的規定。

(中時 )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憑什麼要急著在9月10日前叫人送件!
沒有這個,黃士修不必急著送件,為了趕上這時間先送上第一批,怕被刁難事後才須再補充,這有增加行政人員的工作嗎? 中選會主委放了那麼多話,作了那麼多小動作目的在哪裡? 其心可議也令人可畏!
rustycar wrote:
支持中選會合法拒收!...(恕刪)


這句話到是沒錯

我看來,
中選會合法拒收,但不是依法拒收
送件的人士呢?
他們也是合法送件

於是在這種法條未完善的情況下,兩方誰有權利解釋?
都沒有!!!

我認為,中選會為表示中立,應該收下這些,
如果第一次送件有超過有效連署,那自然用不到這些

但第一次沒超過有效連署,再加上第二次也沒超過有效連署,那也沒爭議,
萬一第一次沒超過有效連署,再加上第二次有超過有效連署,那也輪不到他們解釋。

中選會應該是不想收,那你還覺得中選會是中立機構嗎?
週日會去加油 ,

大家一起來
BloodyRedMoon wrote:
有些人搞錯程序。第...(恕刪)

重點是忠犬會西廠一直在亂放話
原本是說9/14前收件即可
後來又放話改口是9/10
最後又放話是9/6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日前表示,9月14日才是連署書送達的最後期限

……………
以核養綠公投最後衝刺打算10日以後遞交連署書,陳英鈐表示,若10日以後送連署書「非常有可能來不及」公投綁大選,但他也不知道以核養綠會不會看到報導,4日就來送件,他只知道10日送件非常可能來不及。
……………

陳英鈐表示,決定公投是否成案以及決定投票日,需要經過委員會同意,若要綁大選必須在大選日一個月前成案,而最接近的開會時間是10月16日,包含10天作業時間以及30天的查對時間,最晚要在9月6日前提案
BloodyRedMoon wrote:
簡單地,用法條來說。...(恕刪)


合法拒收說的好,但是不是依法拒收

黃世修也是合法送件,不是嗎?
Wow_Senior wrote:
不不不。這不是補件。...(恕刪)


當送了第一批連署書後,
行政單位依法就是要進入第13條所規定者,開始進行審查。
(老實說,如果不進行審查,反而擱置延宕,大概又會有人跳出來喊了)

截止日期之前,公投領銜人要送件幾次,並無規定。
但你不能妄想沒有規定的東西,並且自行腦補加入成為法律,
然後宣稱「中選會依法不得拒收」。
而換言之,若你說「依法不得拒收」,那麼就必須問:「依哪個法?」

至於扯甚麼主委放話「在截止日期送件也來不及年底綁大選。」
這會是一種蠻可悲的牽拖:
1.主委的個人發言,並沒有因此拘束或限制你的送件行為。
2.該主委的發言,與今天依照程序進行拒收額外文件,兩者並沒有邏輯關聯。
因為13日確實在截止日前,而該管拒收也不是以截止日問題拒收。



程序在未存在訴願、異議前,是不能回退的。
今天黃先生的送件,是因為程序已經存在甚麼問題嗎?有哪一造當事人已經犯了行政疏忽嗎?
實際上是沒有的。
第一批連署書,該管在收下後,依照行政程序進入審查。但它根本還未審查完畢對他造提出異議(反對),並要求補正程序。

該管根本沒有主張連署人數不足,所以忽然自己送一批莫名其妙的文件,要求該管接受,
雖然沒有明確主張,但其行為顯然是要求插入/修改前一批文件,甚至希望該管退回至審查之前一階段,
但是該管到底為什麼要回退程序?
這裡有存在《行政程序法》第50條相關事宜嗎?
還是黃先生想依《公投法》第11條撤銷此次公投提案,從頭跑一次?

簡單地說,
從頭到尾,該管機關根本沒有對你所送之第一批連署書提出異議,
整個程序根本還在進行中而且進行良好。
結果你現在卻自己丟了第二批連署書,到底是想對程序提出甚麼異議,還是補正?
對自己的第一批實際上仍然運行良好的連署書提出異議,這等於是在製造行政程序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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