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雄氣爆賠償的事 有人在PPT幫花媽解釋了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548148952.A.5D7.html"

這篇文消失了....是帶風向失敗了嗎?
不然 被質疑的一個代位求償同意22k 的價碼是真的?
希望不要真的是賺黑心錢的...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同意代位求償的,簽一個給22K,..(恕刪)


我覺得你們要找得應該是這個...

22K的某種東西


靈魂守衛 wrote:
我覺得你們要找得應...(恕刪)

有人在最下面又在說這是律師費一個兩萬二...
明明就是 說服災民 簽下代位求償的費用

可是 如果是律師費
委託人可是災民
為啥災民所有的選擇並不清楚:可以同時求償 也可以告國賠
然後 被自己委託的律師 去簽下不利於自己的選擇

這樣的錢還賺得下去的律師
還要說自己賺的是心安理得?
dgame wrote:
委託人可是災民...(恕刪)


委託人應該不是災民

代位求償是AB對C造成損害 D先賠給C 再由D跟AB打官司
最後賠償金由D收取 律師費自然也是D出

只是這次的代位求償是
AB對C造成損害 B跳出來說要幫C打官司 B先賠給C
官司如果打贏 A的賠償金是賠給B 律師費自然是B出
所以委託人不是災民而是市府
只是這種代位求償就發生一個問題 B自己也是責任者 哪可能原告自己告自己的
所以才會爆發後面的問題 高市府不用擔負責任

所以律師是很盡責的護衛雇主的權益
雖然雇主是拿別人的錢來付就是
靈魂守衛 wrote:
委託人應該不是災民

代位求償是AB對C造成損害 D先賠給C 再由D跟AB打官司
最後賠償金由D收取 律師費自然也是D出

只是這次的代位求償是
AB對C造成損害 B跳出來說要幫C打官司 B先賠給C
官司如果打贏 A的賠償金是賠給B 律師費自然是B出
所以委託人不是災民而是市府
只是這種代位求償就發生一個問題 B自己也是責任者 哪可能原告自己告自己的
所以才會爆發後面的問題 高市府不用擔負責任...(恕刪)

且慢,陳菊市府並沒有先賠錢給災民,而是等代位求償官司勝訴後才賠的
所以災民並沒有很快的拿到錢,根據政論節目說法其實跟國賠時間差不多而已

你可能是誤會了,高雄氣爆的撫卹金發放,那不是賠償
那是各地民眾所捐贈要給予災民急難救助的善款,不能挪用為氣爆賠償金,否則就是違法

而關於委託的問題,是陳菊市府向災民請求訴訟債權轉移 (也就是所謂的代位求償契約)
何謂代位求償?
簡單說就是訴訟,只是高市府代替災民去做這個訴訟
一般訴訟跟國賠訴訟本來就可以一起的
但陳菊市府在請求訴訟債權轉移的過程中欺騙了災民,沒有告知災民代位求償(訴訟求償),與國賠可以兩者並行,甚至刻意誤導災民只能在代位求償跟國賠這兩個選擇裡二選一,不然就什麼都拿不到,導致同意代位求償的災民因國賠時效過期而失去國賠機會

怨念聚合體 wrote:
你可能是誤會了,高雄氣爆的撫卹金發放,那不是賠償
那是各地民眾所捐贈要給予災民急難救助的善款,不能挪用為氣爆賠償金,否則就是違法



正解, 高雄市政府應該要把善款無條件的依災民損害程度比例發放給災民(可合理扣除一些行政費用, 比如說加班費, 交通費, 誤餐費...). 這件事情應該是在善款收集到位後就立即發放, 為何還需自救會去爭取才發放?

前高雄市政府好像把這筆善款當成是全國老百姓捐給高雄市政府的!

靈魂守衛 wrote:
委託人應該不是災民...(恕刪)


抱歉 這是我上面有謬誤的寫法

事實上如果善款 是交給"災民災後重整委員會"之類由災民組成的小組來使用
應該才是正途
這樣 委託人就會是災民
而不會是加害者之一的高雄市政府

善款給的對象不對
導致善款的使用者變成了高雄市政府
這樣當然不可能自己告自己
所以 當高雄市政府以標案方式
採用最利於自己的策略來行使告訴之時
災民的權益就被侵犯了(這個有無 應告知而未告知之嫌疑?)

更何況 高雄市政府 跟委任的律師明知以同意代位求償方式會損及災民利益時
卻未告知 是否有詐欺之嫌?
從道德層面來說
當律師在喊 我們是做功德時
卻是另一面侵害災民權益....更是惡質

-----
如果災民重建委員會的某些會長/委員也知道這樣的狀況
那就只能說 當被害者 站在加害者一側時
就註定多數災民的權益會被犧牲了
變態化身DIO wrote:
還有來自 巴哈的...(恕刪)


善款可以拿來辦歌仔戲、演唱會,然後搞一堆莫名其妙的設施

順便拿來寫書批一下國民黨

善款花了一大堆,結果花錢媽市府一分錢都不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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