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ame wrote:
'https://www...(恕刪)
https://www.google.com/search?hl=zh-TW&source=hp&ei=bLROXLPUI4TO8wWO5aQg&q=https%3A%2F%2Fwww.ptt.cc%2Fbbs%2FKaohsiung%2FM.1548148952.A.5D7.html&btnK=Google+%E6%90%9C%E5%B0%8B&oq=https%3A%2F%2Fwww.ptt.cc%2Fbbs%2FKaohsiung%2FM.1548148952.A.5D7.html&gs_l=psy-ab.3...2611.2611..3962...1.0..0.114.170.1j1......0....2j1..gws-wiz.....6..35i39.gweH-GAduxw
是這篇嗎?庫存頁面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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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意代位求償的,簽一個給22K,
加上訴訟律師的委任費1個算10K,
加起來也是很驚人.......
lovejerry999 wrote:
如果同意代位求償的,簽一個給22K,..(恕刪)
我覺得你們要找得應該是這個...
22K的某種東西
靈魂守衛 wrote:
委託人應該不是災民
代位求償是AB對C造成損害 D先賠給C 再由D跟AB打官司
最後賠償金由D收取 律師費自然也是D出
只是這次的代位求償是
AB對C造成損害 B跳出來說要幫C打官司 B先賠給C
官司如果打贏 A的賠償金是賠給B 律師費自然是B出
所以委託人不是災民而是市府
只是這種代位求償就發生一個問題 B自己也是責任者 哪可能原告自己告自己的
所以才會爆發後面的問題 高市府不用擔負責任...(恕刪)
且慢,陳菊市府並沒有先賠錢給災民,而是等代位求償官司勝訴後才賠的
所以災民並沒有很快的拿到錢,根據政論節目說法其實跟國賠時間差不多而已
你可能是誤會了,高雄氣爆的撫卹金發放,那不是賠償
那是各地民眾所捐贈要給予災民急難救助的善款,不能挪用為氣爆賠償金,否則就是違法
而關於委託的問題,是陳菊市府向災民請求訴訟債權轉移 (也就是所謂的代位求償契約)
何謂代位求償?
簡單說就是訴訟,只是高市府代替災民去做這個訴訟
一般訴訟跟國賠訴訟本來就可以一起的
但陳菊市府在請求訴訟債權轉移的過程中欺騙了災民,沒有告知災民代位求償(訴訟求償),與國賠可以兩者並行,甚至刻意誤導災民只能在代位求償跟國賠這兩個選擇裡二選一,不然就什麼都拿不到,導致同意代位求償的災民因國賠時效過期而失去國賠機會
靈魂守衛 wrote:
委託人應該不是災民...(恕刪)
抱歉 這是我上面有謬誤的寫法
事實上如果善款 是交給"災民災後重整委員會"之類由災民組成的小組來使用
應該才是正途
這樣 委託人就會是災民
而不會是加害者之一的高雄市政府
善款給的對象不對
導致善款的使用者變成了高雄市政府
這樣當然不可能自己告自己
所以 當高雄市政府以標案方式
採用最利於自己的策略來行使告訴之時
災民的權益就被侵犯了(這個有無 應告知而未告知之嫌疑?)
更何況 高雄市政府 跟委任的律師明知以同意代位求償方式會損及災民利益時
卻未告知 是否有詐欺之嫌?
從道德層面來說
當律師在喊 我們是做功德時
卻是另一面侵害災民權益....更是惡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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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災民重建委員會的某些會長/委員也知道這樣的狀況
那就只能說 當被害者 站在加害者一側時
就註定多數災民的權益會被犧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