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特意查了一下,似乎ROC的法律條文裡根本沒有「控告」這個用語,反而PRC的有。在PRC的用法裡,到法院提起訴訟叫「起訴」,向國家機關(不限司法機關)舉發叫「控告」。前面有網友說台灣用控告和起訴區分原告的官民身分只是約定俗成的非專業用法,看來很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