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巢蛋糕 wrote:在法律攻防實務上,雙方都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程序,如轉移管轄權、聲請調查證據等等......
妨礙名譽的管轄權,當初檢察官也是告知我行為地與結果地都有權限。
以我的案子來講,行為地的確是台北機房,不過結果地檢察官認定是在我的縣市。
簡單來說,你被告自然有爭取管轄權的權利,原告屬於結果地自然也有請檢察官爭取的權利
但當時的有利,是否代表有利於結果?每一種法律程序都是一種賭博,因為你不知道轉移管轄權後的檢察官生活經驗是如何,不知道聲請調查證據是否真的有利於自己。
真的被告了,先花點小錢找律師聊天,請專業的人來判斷成案起訴的機率有多大,如果不小,就姿態放低一點,道歉賠錢,小事化無;萬一賭輸了又惹毛原告,你就會希望西藥房有賣後悔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