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巢蛋糕 wrote:
妨礙名譽的管轄權,當初檢察官也是告知我行為地與結果地都有權限。
以我的案子來講,行為地的確是台北機房,不過結果地檢察官認定是在我的縣市。

簡單來說,你被告自然有爭取管轄權的權利,原告屬於結果地自然也有請檢察官爭取的權利
在法律攻防實務上,雙方都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法律程序,如轉移管轄權、聲請調查證據等等......

但當時的有利,是否代表有利於結果?每一種法律程序都是一種賭博,因為你不知道轉移管轄權後的檢察官生活經驗是如何,不知道聲請調查證據是否真的有利於自己。

真的被告了,先花點小錢找律師聊天,請專業的人來判斷成案起訴的機率有多大,如果不小,就姿態放低一點,道歉賠錢,小事化無;萬一賭輸了又惹毛原告,你就會希望西藥房有賣後悔藥。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在法律攻防實務上,雙...(恕刪)


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分明沒打過妨礙名譽官司的人,硬要證明自己比打過官司的人更懂。

他到底想要證明什麼呢?
證明自己的想像力比別人的實務經驗強嗎?

蜂巢蛋糕 wrote:
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分明沒打過妨礙名譽官司的人,硬要證明自己比打過官司的人更懂。

他到底想要證明什麼呢?
證明自己的想像力比別人的實務經驗強嗎?
所以我才說,搞不清楚狀況就花點錢找律師聊天,台中的行情是一小時3000元。

我已經貼了三個律師的說法了,還是有人堅持網路犯罪的管轄權只要申請就能轉移。

你能怎麼辦?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所以我才說,搞不清...(恕刪)


問個問題,如果原告要價太高,譬如 20 萬。

那如果讓官司進行下去,但碰到檢察官則一律自承過錯,且言明是因為對方無理索償,所以希望法官為公正判決。

這樣讓法官判下去,是不是能賠少一點?

jeel54321 wrote:
問個問題,如果原告要價太高,譬如 20 萬。

那如果讓官司進行下去,但碰到檢察官則一律自承過錯,且言明是因為對方無理索償,所以希望法官為公正判決。

這樣讓法官判下去,是不是能賠少一點?
以我的經驗,在偵查庭時檢察官通常會以勸和為優先,喬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金。

我遇過的檢察官通常是以過往判例計算出易科罰金和民事賠償的總和說服雙方接受,原告就算上了一審也只能爭這麼多,被告就算上了一審最少也要賠這麼多。

喬不出來時檢察官就公事公辦,起訴讓法官去判;而妨礙名譽的賠償標準關係到很多,包括原告被告的財力、原告的社會地位、有多少人知被告罵原告、被告有沒有悔意、是不是初犯等等,這沒一個標準。

但我知道,確定自己穩輸的官司還詭辯、利用各種法律手段拖延審判的被告通常沒好果子吃,社會新聞裡常出現的「沒有悔意」、「依法量刑」就是這麼來的。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jeel54321 wrote:
問個問題,如果原告...(恕刪)

先聲明小弟我並未打過妨礙名譽的官司,因為我深信不管現實還是網路上都還是要尊重彼此。
至於您說的判決輕重,常常取決於犯後態度,所以道歉的誠意一定要有的,不要被告了還趾高氣昂。
當然如果告您的人如果是個訟棍,常常以告人為業的,法官自然心裡也有一把尺的。
真的被告也不用太害怕,只需要表達您的和解誠意,不會判你天價的。
本篇文只要是討論公然污辱罪開庭的地點
所貼的參考文章是103年網友在網上問的問題(有網址)
大家貼上的文有根據,真的可讓人增加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經驗很重要,律師己懂很多了,但在法院看過法官訓律師法條引用錯誤,律師一直恭敬的點頭
也看過一審法官的見解被二審法官給推翻的。

接著
偵查庭可以申請在地以視訊為之
原告因會被要求簽証人文件需到庭
被告因無此需要,應可申請以視訊為之
有人有申請以視訊為之的經驗嗎?或實務知識

王瑞德提到,昨天上午十點他特別搭高鐵到彰化出庭,被告韓粉誤聽同類鬼扯沒有指名道姓,遭斥責後認罪,連續向他道歉5次,但是願不願意和解完全掌握在他的手中,因為不僅吃上刑事官司,還有民事侵權官司等著韓粉。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585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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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搭高鐵到彰化出庭

t3629655 wrote:
特別搭高鐵到彰化出庭
呵呵!你能確定王瑞德是到被告所在地提告,或者是被告申請轉移管轄權嗎?

秉著實驗精神,你可以到蔡小妹和王瑞德的臉書嘴兩句,被告後申請轉移管轄權,看看網路犯罪適不適用以原就被的原則就知道了,前面已經很多人告訴你這沒有百分之百的。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轉至王瑞德臉書....

有些自以為是的韓粉到處散播,教同類出庭時辯稱沒有指名道姓丶帳號被盜,還教導一旦被查獲,可以向各地檢署丶地方法院申請移轉管轄權,這些都是缺乏實務經驗的話,因為在現實的法庭上,這些都不管用!

我截至目前告韓粉出過幾十次庭,最常聽到庭上問被告的一句話是:你認不認罪?

在法院打官司,確實有以原就被,但是台灣法律對原告是公平的!

只是韓粉集團不知道!
吃上官司出庭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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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網路犯罪的管轄權可以說轉移就轉移的人,可以找王瑞德試看看,他會用實際行動告訴你是不是這回事。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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