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00754127 wrote:喔喔...你說韓他都...(恕刪) 這樣啊,我只是隨便舉個例子,馬上就把你的臉打腫了嗎?準時上班這件事選擇性的不追究了喔是不是連續五天遲到太難護航了啊?一個人要連續五天都不準時上班甚至到下午才到公司這根本不是一般人做得到的是吧?你還是不要下來戰好了,免得臉變得太腫可能你根本不是高雄人也不在乎吧顆顆
三隻小鴨 wrote:我也好想知道贏幾個了...(恕刪) 呵呵,我目前有告的全部和解做收這不是我第一次告啊最近告的那些不會那麼快上法院啦,但也快了...你也想讓我告告看嗎?管好自己說出口的話,怎麼就這麼難呢
責任制(Exempt Employee)存在某些工作職位上,原本是指管理、高階、專業人士,或是創意工作者,因為本身的特殊性質,而不必受到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責任制度。工作規定職員要有工作責任感,但除非是高階主管,否則很少能因工作量少而延後上班或提早下班。責任制引進台灣後,部分僱主為尋求最大利潤,也開始使用該制度規避加班費,而無限制的延長工時,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現象。在台灣適用責任制(可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的職業,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一只有13種,包括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工程師,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保險業務員,房仲人員,廣告企劃人員、保全業、空勤組員等,而且必須簽署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其中並不包括科技業。但已經被濫用到電子業等各種職業,導致過勞死事件頻傳。全球醫療界本來就有責任制的觀念,並認為過勞是醫師養成的必要過程,而雖然醫師獲得高薪回報,但近來研究結果顯示這不止對醫護健康有害,醫療疏忽大多發生在醫護勞累時。蜂巢蛋糕 worte:這樣啊,我只是隨便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