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媽媽真不要臉 為了權力消費女兒

ggxx999147 wrote:
凌虐4歲女童致死、刺穿骨頭莊嘉億無期定讞(恕刪)


台大醫院鑑定認為莊有中度再犯可能性,不排除有教化可能.....

高院認為,莊男犯行並非出於嚴重的直接、確定故意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90924/ZVFUPQEZSIFEXZFUPMD24DZEG4/

中度再犯可能...可教化....再犯可能還分等級了

覺得法院 醫院跟政府 幾乎是想盡辦法要讓這些魔鬼不判死...

沒修之前原本有可能讓法官原本可以根據情節重大 來把這類惡性虐童致死的魔鬼給判死的 但現在卻變成只能用無期來判 要說是開後門那也沒說錯...

先別說這個案子是不是因為這個修法 但以後的案子確定就是會參考這個修法

以後法官連硬坳*非出於嚴重的直接確定故意*這句都可以省下來了 因為有法條可以用了...

本來毒蟲夫婦虐童致死還有機會用情節重大判死的 但現在越修越回去 慘!

為了給這些魔鬼脫死 簡直是掰到宇宙去了 再犯可能性分等級 直接確定故意也分好幾個嚴重程度 現在更省力了 直接修成無論情節為何 反正就是無期就好
steven0415 wrote:
以前虐殺兒童致死條文沒有明訂
可以引用殺人罪審判

現在條文明定虐童致死
最高就無期徒刑

只要沒能證明其是否蓄意
還能用殺人罪判嗎?
難道這不是幫虐童者開後門
使判死的難度加高


還有不是"越"讀障礙
是閱讀障礙


就說我可能也有閱讀障礙了

這又回到法官問題了

法官想引用哪一條

也是隨她開心了


王昊,新北市2歲男童,2011年因父母都進監獄,委由母親的同居男友照顧,卻遭母親的同居男友餵毒凌虐致死。為此事件,催生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俗稱「王昊條款」。

還記的王昊事件嗎?

唉 失眠了一個禮拜

這種惡劣的雜碎

就是不去死一死

她早就跟小燈泡沒關係了
就像酬庸跟他弟沒關係了一樣
不能享有受害者光環
事情一碼歸一碼
不懂車的騎車狂 wrote:
有閱讀障礙的應該是你吧,小燈泡是被意圖故意殺害的,不是虐童致死好嗎??

殺人償命才是王道,少在哪裡講543的...



你有閱讀障礙嗎

去看一下18樓好不好

說殺死小孩不會有死刑的不是我
故意殺死小孩,就是殺人罪

這跟修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莊嘉億凌虐4歲女童致死,也是依殺人罪判刑

放到現在也不會變成虐童致死

殺人罪是看動機跟手段,看是不是意圖致人於死

不是說用凌虐手法殺童就變成虐童致死


跟法盲解釋真的很累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殺人罪是看動機跟手段,看是不是意圖致人於死(恕刪)


可是法官會跟你說殺童犯的動機跟手段不是最嚴重 然後不會判殺童罪

而這個修法又剛好可以處理這種爭議案件 讓這類惡性重大的爭議案件 最後剛好以無期徒刑了結

還是覺得像開後門.... 就像是給法官方便 像是在跟社會說 這類的至少會有個無期徒刑 所以就請鄉親們接受了吧

這樣法官以後豈不是更能安心的不去判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從此消失了

打小孩子打到腿骨刺穿肌肉跑出來外面 還故意放著不管 這樣說這沒有嚴重的殺人故意....

這真的像變相廢死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你有閱讀障礙嗎

去看一下18樓好不好

說殺死小孩不會有死刑的不是我


不是你說的是沒錯,但你還是支持廢死阿,裝什麼??

管你是怎麼殺的,我支持殺人償命這四個字你是看不懂嗎??

虐童致死比直接殺害更殘忍,受害者更痛苦,最高就只能是無期徒刑,你還很會護航..

你閱讀障礙很嚴重喔...
死去女兒的傷痛 你們懂嗎
還要被沒水準的含粉消費
真可憐阿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你閱讀能力是有障礙嗎(恕刪)



第一次看見有人說自己閱讀障礙的....

退休金七萬 wrote:
死去女兒的傷痛 你們懂嗎
還要被沒水準的含粉消費
真可憐阿


原來菜陰魂也是含粉
小燈泡死對她媽痛不痛
蔡陰魂確實不懂
她只在乎王景玉會不會被判死刑

七萬信徒真可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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