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a95 wrote:讓人心生恐慌及畏懼 (恕刪) 所謂「恐嚇」定義,是指有人對特定他人預告通知,未來會對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不利,且恐嚇的內容是人力所能支配的行為(例如:殺人、打人或散布裸照),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並感到害怕。本案假如只是砸千隻蟑螂沒有講任何一句話一個字請問有達到「恐嚇」的定義嗎?
maya95 wrote:讓人心生恐慌及畏懼 (恕刪) 恐嚇罪通說見解是要有將來惡害之通知,強制罪責需有暴力脅迫的行為,毀損罪需要令物品不堪使用。民事方面的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蟑螂跑光不見了就回復原狀了。而蟑螂也不是社維法的危險動物。就打翻飼料而已?
weird@ wrote:民事方面的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蟑螂跑光不見了就回復原狀了。而蟑螂也不是社維法的危險動物。 要看律師夠不夠力為了恢復原來無蟑螂的原狀我光請一個清潔公司來消毒+除蟲保固6個月+營業損失就夠讓你賠到脫褲子再加個商譽損失+所有員工+客人的精神撫慰金.....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