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楊先生限速案申請釋憲!

浪費訴訟費,很像1000元吧,太久沒有打官司,不知真正行情了。
浪費腦袋寫訴狀,這種官司,不可能花數萬元請律師的。
浪費時間去開庭。
然後敗訴!
陳鎧元 wrote:
浪費訴訟費,很像10...(恕刪)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楊不滿業者當初標榜「不限速、不限流」,對台灣之星提告求償已繳的近5千元月租費。
陳鎧元 wrote:
浪費訴訟費,很像1000...(恕刪)


一個小擦撞車禍意外,不用上法院、在地區調解委員會就搞定了通常3-5萬元間的糾紛。這個5000元電信費用還要弄到法院二審,中華民國的法院如果都在處理這樣的案子,法官的資源如此使用...那我也來提個案子,起訴中華民國法治系統效率不彰,公務員浪費公帑的訴訟,看來也不會很過份了...
其實台灣商人也是不老實,寫不限速不限流都是騙人的。
其實老老實實寫30G,50G還是100G後限速很難嗎?偏偏要寫不限速吃到飽,騙人上鉤再來搞一些小手段。我用了低價台灣之星五年了,只有剛辦的時候網速還不錯,現在不管室內外,網速幾乎都不很快,尤其是上傳速度。我一個月頂多用15G,網速也多半是20-40M之間,上傳經常多在5M左右或更低。
ctstsk
可以去參考信用卡無限卡,就是個商品名稱而已,也不是無限額度
yangdy1213 wrote:
其實台灣商人也是不老(恕刪)


用這種不老實的手段,結果還是沒法繼續經營下去,最後就把自己賣掉了。『嘩眾取寵』搞些手段最後的下場大家也都看在眼裡,還是老老實實經營業務,把自己商品的品質搞好才是經營正道啦
好奇寶寶123耶 wrote:
用這種不老實的手段,...(恕刪)


中華電信也有同樣條款
客戶若長時間持續連結行動網路使用時,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檔案分享、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時,本公司得暫停或限制客戶使用行動網路服務https://www.emome.net/154
空巴A380 wrote:
中華電信也有同樣條款(恕刪)


其實討論這個很奇怪,
一直糾結『吃到飽』?

你去餐廳吃到飽,
一個人肚子能裝多少東西??

而你如果正常使用網路,
一個人究竟可以消耗多少流量??

你如果說楊先生正常使用,可以用到1T快2T,
我就想問,他究竟是怎麼用的??
好幾個人一起用,還是拿來抓一些有的沒有的東西??
(不然就請楊先生拿出他用了1T多抓的東西來,順便讓法官一起處理,判一下有沒有違反著作權罰責的部份)
這樣還算正常使用嗎??

如果這樣還叫正常使用,
那你去餐廳吃到飽,
是不是要出場時,可以打包一堆東西出來,
你看看餐廳會不會制止??難道你還會跟餐廳說,我還沒吃飽,我要帶回家吃??

不懂楊先生是要爭什麼??
哪來的臉去爭??
不懂這麼多篇想炒高這話題幹嘛?
異常高的流量被限速還搞到法院有夠無聊
把訴訟費省下來繳電話費不就好了?為了那幾百塊
空巴A380 wrote:
契約內容:不得為任何(恕刪)


如果這樣用法還會勝訴

不過放心~

台灣法官常常都會讓你跌破眼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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