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cubird wrote:
林在登記當下持有合法文件登記,無偽造文書的犯意
之後被撤銷...不能說他在數周前的身分是假的
cucubird wrote:
無罪"現在"..林是...(恕刪)
這個案例的最大癥結點,在於學歷有疑問,但要釐清需要時間,而選舉結果很難有法律、政治的救濟行為,因此,萬一出現前後不一的情形時,會面臨甚麼樣的後果,而被選舉人,在先前大眾對其有疑慮的情形下,仍執意提供刊登明知有風險的學歷證照給公家機關刊登於選舉公報,供選舉人當選舉時的參考時,是否就已構成妨害選舉及詐欺的嫌疑 ? 需負甚麼樣的法律責任 ?
您的說法核心,應該是我前面提的,學位未正式撤銷前,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就算明知學位,後來有被撤銷的風險,天王老子也拿我沒皮條。
而這個CASE是妙在,A登記參選日繳交學歷證明-B選舉公報刊登日-C選舉日-D當選人宣誓就職日,這4個日期是不一樣的,萬一A時有效,但到BCD時無效,那會是怎樣一個情形 ? 是本樓要探討的事項。
另外,婚姻法跟選罷法、著作權法、學籍法的要求要件不一樣,不能類比吧,用不同法律條例來類比目前的情形,其實是很多人常犯的揣誤,為了好玩,我借用你的說法,來個反證好了 :
舉個例子,你未婚,並開始跟某人論及婚嫁
就算下周一要跟老婆結婚了,這周還是能找小三開房間,甚至跟小三訂婚並約好要結婚
你老婆還是不能提告侵犯配偶權
但是,下周一早,辦完結婚手續...你馬上就不能帶小三結婚,不然,就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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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
你明知有可能將跟別人結婚(只是論及婚嫁而已,並不保證一定會結婚,只是可能而已) : 明知社會對學歷有疑問,但仍在A登記參選日繳交學歷證明
還跟小三相約白頭到老 : 不親自去為自己的論文答辯,而是選擇去跑選舉行程,並對是否抄襲論文,不置可否,不回答是否抄襲他人論文內容,只強調研究主題的想法是自己原創。
那,照以上的流程跑下來,只要BCD時,論文被判抄襲、學籍被撤銷,那林是否就喪失了參選或當選的資格 ?
只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婚姻法跟選罷法是不一樣的,所以,林是否就喪失了參選或當選的資格,甚至在宣誓就職後,是否構成選舉無效,是一個有趣的問題,但絕不是你或我所舉的例子那麼單純。
再舉個例子:明知證據可能有問題時,法官是否要採納現有手頭證據甚至宣判死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