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y4343 wrote:
你在亂講一通。好像都...(恕刪)


最原始的日本出生證明有中華民國駐日使館文書驗證嗎?
惡魔推銷員 wrote:
哪一個法條規定的呀? 
 一定有法令的規定,只是我懶得查。


首先說明,小孩子出生要去登記才會有國籍。在台灣地區出生的話,那就拿著醫院開的出生證明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好了。可是如果在國外出生的呢?就以蕭美琴的例子說明如下。


蕭美琴是在日本出生,他父親如果有辦理手續。我簡單講一下流程,在日本醫院的醫師開出出生證明,他父親要拿著這一份出生證明到日本的法院公證處去做公證。申請者留兩份,另外三份法院會把公證書轉到日本的外務省(外交部),再轉到 中華民國外交部,這三份沒有經手給申請者。申請者帶著手中這兩份去外交部做文書驗證;所謂的文書驗證就是把申請者的那兩份跟經由日本轉過來的那三份逐字比對,要是完全一模一樣一字不差,那外交部就蓋章完成文書驗證;這就是出生證明公證書。


要是申請者把日本醫院醫師開的出生證明直接拿回台灣的戶政事務所做出生登記是不受理的,一定要經過文書驗證;這樣才能避免偽造篡改。


當申請者拿著文書驗證過的出生證明公證書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的時候,就會記載到戶籍謄本的記事欄裡面;這就是所謂的報戶口。


所以蕭美琴的情況,是當初在日本一出生他父親就有報出生登記取得國籍嗎?還是到2002年才登記取得國籍?最快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她自己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出來,召開記者會公開出來,看記事欄裡面的文字就可以知道真相。


在別的國家是怎樣我不知道,在中華民國就是國籍、戶籍跟身分證都是綁在一起講。有中華民國國籍當然就有戶籍也當然會有身分證。


有一種情況就是所謂的除籍,這不是註銷戶籍。當國民不在台灣地區居住,在規定的年限又沒有回來台灣,就會把他的戶籍移到鄉鎮區公所去,有點類似凍結而已。這位國民回來台灣可以去申請恢復戶籍。


只要國民跟其他國家以及中國大陸有官方文書往來的需求,就是要做文書驗證。兩岸政府戶相不承認,如果文書經由台灣到大陸的話,先到法院公證處做公證,申請者拿兩份公證書,另外三份法院直接轉給海基會,由海基會再轉給北京的海協會,再由海協會轉給省公證員協會,大概一個月就到達。申請者打電話去問,到達的話就飛過去做文書驗證。要是反方向由大陸回來的文書,流程是一樣的,先到省公證員協會做公證…………,一個月後去海基會做文書驗證。

何患無 wrote:
最原始的日本出生證明有中華民國駐日使館文書驗證嗎? 
 

首先說明,小孩子出生要去登記才會有國籍。在台灣地區出生的話,那就拿著醫院開的出生證明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好了。可是如果在國外出生的呢?就以蕭美琴的例子說明如下。


蕭美琴是在日本出生,他父親如果有辦理手續。我簡單講一下流程,在日本醫院的醫師開出出生證明,他父親要拿著這一份出生證明到日本的法院公證處去做公證。申請者留兩份,另外三份法院會把公證書轉到日本的外務省(外交部),再轉到 中華民國外交部,這三份沒有經手給申請者。申請者帶著手中這兩份去外交部做文書驗證;所謂的文書驗證就是把申請者的那兩份跟經由日本轉過來的那三份逐字比對,要是完全一模一樣一字不差,那外交部就蓋章完成文書驗證;這就是出生證明公證書。


要是申請者把日本醫院醫師開的出生證明直接拿回台灣的戶政事務所做出生登記是不受理的,一定要經過文書驗證;這樣才能避免偽造篡改。


當申請者拿著文書驗證過的出生證明公證書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的時候,就會記載到戶籍謄本的記事欄裡面;這就是所謂的報戶口。


所以蕭美琴的情況,是當初在日本一出生他父親就有報出生登記取得國籍嗎?還是到2002年才登記取得國籍?最快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她自己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出來,召開記者會公開出來,看記事欄裡面的文字就可以知道真相。


在別的國家是怎樣我不知道,在中華民國就是國籍、戶籍跟身分證都是綁在一起講。有中華民國國籍當然就有戶籍也當然會有身分證。


有一種情況就是所謂的除籍,這不是註銷戶籍。當國民不在台灣地區居住,在規定的年限又沒有回來台灣,就會把他的戶籍移到鄉鎮區公所去,有點類似凍結而已。這位國民回來台灣可以去申請恢復戶籍。


只要國民跟其他國家以及中國大陸有官方文書往來的需求,就是要做文書驗證。兩岸政府戶相不承認,如果文書經由台灣到大陸的話,先到法院公證處做公證,申請者拿兩份公證書,另外三份法院直接轉給海基會,由海基會再轉給北京的海協會,再由海協會轉給省公證員協會,大概一個月就到達。申請者打電話去問,到達的話就飛過去做文書驗證。要是反方向由大陸回來的文書,流程是一樣的,先到省公證員協會做公證…………,一個月後去海基會做文書驗證。

ccy4343 wrote:
一定有法令的規定,只是我懶得查。...(恕刪)

網路上那麼多網友,怎麼沒有人查到這法律規定在哪?
而內政部長林右昌今(5)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補充說明,外界關心蕭美琴的父親—已故神學博士蕭清芬的國籍問題,經內政部查證,蕭清芬從未有任何喪失或回復國籍紀錄,自始至終都是中華民國國民。
惡魔推銷員 wrote:
網路上那麼多網友,怎麼沒有人查到這法律規定在哪? 
 我娶大陸的。一開始我要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然後去法院做公證,取得兩份單身證明公證書。另外三份沒有經過我這邊,由法院寄給海基會,再由海基會轉到北京的海協會,再轉到省公證員協會,大概一個月到達。


然後我帶著兩份單身證明公證書到省公證員協會做文書驗證。把我的兩份跟另外沒有經過我這邊的三份逐字做比對,要是一模一樣一字不差,就蓋章完成文書驗證。我帶著已經蓋章驗證過的單身證明公證書,跟女生去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要是沒有經過文書驗證,我直接帶著戶籍謄本飛過去,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的。原因是戶籍謄本可能是偽造篡改的。


去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的時候,承辦人會看我的身分證,重點在背面的配偶欄是不是空白。原因是在這一個月當中有可能我已經結婚了,不是單身。


辦好結婚證,馬上去省公證員協會做結婚公證書。我一樣持有兩份,另外三份轉給北京的海協會再轉給台北的海基會,我再去做文書驗證,然後帶著驗證過的結婚公證書跟移民署申請老婆過來台灣。當老婆過來台灣時,我帶著結婚公證書跟老婆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我就是娶大陸的才有這個經驗。反正國與國之間人民文書(結婚、離婚、財產繼承等等)都要經過文書驗證。

不好意思!再說一遍!

兩岸地區人民是地區人民,

國籍是國籍!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

兩岸地區人民同為中華民國國民,

所以你得先是中華民國國民,

才會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轄!

身爲中華民國國民,

你可以選擇當大陸地區人民,

也可以選擇當台灣地區人民,

那是在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後的事!

兩岸地區人民條例沒讓你選國籍!

而今天我們陳大部長說的是:

這些沒在台灣出生的小明,

雖然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但只是「有機會」成為中華民國國民,

所以連要回來辦戶籍,

選擇當台灣地區人民的權利都不給你!

因為你還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這樣懂了嗎?

所以同理可證,

蕭美琴一樣只是「有機會」成為中華民國國民,

並不因為其父具中華民國國籍,

蕭就當然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別想再魚目混珠了!

我們偉大的指揮官是不會錯的!


惡魔推銷員 wrote:
有機會,是因為兩岸條...(恕刪)
雙標如何像呼吸一樣自然?
看看檯面上那堆...會悟的.
tzechiny wrote:
不好意思!再說一遍!...(恕刪)


再說一次
你說的不對
錯誤的離譜

很簡單
大陸臺灣‘戶籍’
只能二選一
你如果反悔隨時可以返台
放棄大陸戶籍
換臺灣籍(戶籍)
只當時疫情緊急
專機只能接回有臺灣戶籍護照的人

美國沒有戶籍
根本談不上放棄
而且也沒有專機伺候
對美國居留的臺灣人連專機的機位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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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裡面講的很清楚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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