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urningtw wrote:你是不是連這案子真正...(恕刪) 我還真的不知道二到四樓是誰的,因為沒人有二到四樓的建物所有權狀。不過二到四樓是NET出資蓋的,又有獨立出入口,法院應該會判是NET所有
yurue wrote:你都說NET非契約當事人,那麼市政府跟大日的契約與NET何干? 地方本來就是基隆市政府的你家租給房客那個房客跟人打了合約,授權對方可以用,你房客租期到了,跟房客簽約的繼續使用你房子,你覺得合理?yurue wrote:大日跟市政府的契約也沒提到二到四樓的產權 眼睛閉起來就都看不到
拿鐵加糖 wrote:退一萬步,就當整個都是你市政府的好了,你市政府房東可以自己破門進入還有人在住的租客房間內、自行驅趕走租客、也不管租客在屋內還有的家電財產,全部都收歸己有?有這樣的嗎?都不用透過司法機關判決下來,取得執行名義後再按照法院賦予的權力去處理? 那法院是幹嘛用的?市政府的權力有這麼大嗎? 意思是?基隆市政府遇到租屋蟑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