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攜入私酒,財政部:💕公文為真,💕打臉外交部

cm4430 wrote:
蕭美琴是駐外人員,不是一般人。她本來就有特權。過海關時她走的也是公務通道。

不只她有特權,外交人員也都可以走公務通道。作業辦法

就算她不是未來的副總統也是曾經派駐美國的外交人員,她當然可以擁有一般人所沒有的特權。而且還是法律明文給她的。

不懂裝懂,說你在搞認知作戰帶風向你還死不承認。



我國法律哪條有說,外交官帶酒回來,可以比照菸酒商辦理?

你懂是吧,那你找出來啊....

外交部連自己發的文都不認,還說是變造,被財政部打臉....

外交部才是在搞認知作戰啦,有臉說別人,沒臉講自己

死不承認的是外交部啦,你先去罵外交部吧...要外交部出來道歉
但凡說是認知作戰都有問賴

財政部:公文為真,打臉外交部的認知作戰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府機關派駐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之人員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攜帶進口之自用物品免徵關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物品,指曾在駐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範圍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目。
二、錄音機、收音機及電唱機各一臺或其組合一部。
三、電視機一臺。
四、幻燈機一臺。
五、電影放映機一臺。
六、電視錄放影機一臺及錄影帶五捲。
七、電冰箱及烤箱(瓦斯或電氣)各一個。
八、洗衣機、烘乾機、吸塵機及洗碟(碗)機各一臺。
九、空氣調節器一部。
十、鋼琴一架。
十一、個人電腦一部。
第 4 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第 5 條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
第 6 條
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第 7 條
攜帶之自用物品屬應課貨物稅者,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第 8 條
派駐國外機構人員在任內亡故,於一年內由其隨任眷屬或經外交部具函證明之國內親屬將其自用物品攜帶回國者,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辦法如上
酒類沒有單獨條列,免稅範圍品目就比照一般人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目。
=======
第 11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Phookie-BB wrote:
我國法律哪條有說,外...(恕刪)
他的最低限額就是五公升,現在酒超過五公升,多的部分就是私酒..財政部國庫署會公告一定數量,這個一定數量就是規範從國外攜帶菸酒幾公升幾條是合法的
Phookie-BB
她就是特權,外交部還特地行文,嘖嘖
mourningtw
個人進口酒5公升是最高限額
HS88 wrote:
如果網路上報驗資料正確
但是 酒品數量卻都是1罐 !!!!!

這種情況 就不是自己喜愛了 !!!!!
對於酒 ..... 喜好不可能那抹多元化 ......
啥酒都喜歡 .... 啥都來1罐 !!!

身為業務人員,針對來拜訪的不同客人準備不同的飲料,有什麼不合理?

啥都來一罐,因為那是客人帶來的伴手禮,一起喝一喝,沒喝完剩下的,總是要處理掉嘛!
cinnamon coffee
禮尚往來,客人帶了一瓶伴手禮一起喝,酒沒喝完留下來了,不帶著走嗎?
HS88
外交送禮 都會先問客人喜好 .... 這也是各國外交禮儀 會啥酒都有 .... ???
cm4430 wrote:
不只她有特權,外交人員也都可以走公務通道。作業辦法

你貼的是禮遇,只是他進出海關可以走公務通道
關稅署會派人去做查驗,不是不用遵守相關法規
你以為上次買煙的是怎麼出包的?
mourningtw wrote:
你貼的是禮遇,只是他進出海關可以走公務通道
關稅署會派人去做查驗,不是不用遵守相關法規
你以為上次買煙的是怎麼出包的?


把禮遇講成特權。

他說不一定是反串的。
ura0414 wrote:
他的最低限額就是五公...(恕刪)
怎麼財政部講義正嚴辭,這樣以後每個旅客都塞好塞滿的菸酒入境都沒事?以前被抓的人怎麼說
原來未來的副腫桶美琴仔是個女酒空啊

這麼愛喝嗎
JasonQ wrote:
不對,你曲解了相關規定

駐外人員返國攜帶酒品的規定,與一般民眾相同的部分在於免稅額度

差異在於可攜帶的數量

並不是完全比照一般民眾的規定

在這次事件上,蕭美琴是依法、依規定報關申請,沒有瑕疵

第一時間沒辦法面對問題解釋清楚的外交部要擔負的責任比搞不清楚狀況的名嘴還要多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物品,指曾在駐在地使用之日常自用或家用物品,其範圍及品目如下: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免徵進口稅之品目。


免稅跟免證是兩回事
就算駐外人員按一般民眾的上限5公升都免稅,但不代表5公升以上不用請證
財政部有本事就找出外交人員不用輸入許可的法規出來
要是真有這規定,以後外交人員回國就可以光明正大超買了,只要拎得動就行,兩三袋的菸也沒多重
而且免稅免證,托運貨物也算,那超買十幾貨櫃就發了嘛
有可能嗎?法規有可能這樣設計嗎?
財政部拿不出免輸入許可規定的話,就是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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