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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
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
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而實際上本法規在第5條明確闡述何謂身心障礙者及其定義
第 5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所以博愛座不一定要廢除,只要修改法規把[老弱婦孺]這四個字去除,只定義身心障礙者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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