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有夠瞎......到國有林偷14根竹筍!法官減刑仍判基隆男6月 併科罰金51萬元

幫基隆男喊冤...
那些真正可惡的山老鼠與山老鼠相關產業各個盆滿缽滿
買房買車,爆富土豪花錢不手軟
千辛萬苦好不容易被抓到,罰金不到獲利10分之一...
而且要抓到還是真的非常不容易喔!


14根竹筍...市價十倍罰一罰就好
51萬? 一輩子吃的筍子看有沒有5萬塊吧...
有必要關人家嗎?
嗯,很好。難怪警察都不太管交通,酒駕最多也才罰12萬,還不如埋伏在國有地抓挖筍的,只要挖超過三根,就贏過酒駕罰金啦!
意思是海邊撿顆鵝卵石都要賠到脫褲子,有錢有勢判生,沒錢沒勢判死
太扯了吧,野生竹筍,不然政府是有澆水施肥啊?
自然資源不要過度爛採的話應該人人都能享受吧
這樣罰51萬
共產黨都沒這麼狠吧
bd_player wrote: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2024年11月17日 週日 下午7:17
基隆市翁姓男子持刀到國有保安林地,偷了14根竹筍觸法。基隆地院法官指翁男認罪,依法判處最低刑度1年,併科100萬元仍過重,依刑法減刑,判刑6月,併科罰金51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翁男今年5月17日下午騎機車,前往國有且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的保安林地,用用鏟刀竊取林內總重3公斤多的14根竹筍,並在要離開現場時被員警逮捕送辦。



民進黨的司法正義

就是樸實無華

判的比酒駕都還要高

量刑一直都是很大的問題,
普通法院已經是這樣,
不食人間煙火,
憲法法庭更是遠遠脫離民意。
如果司法毫無自覺,自甘為政治服務,那就不要怪民眾自力救濟。
那就立法的問題
曉得之前的版本嗎?
https://law.moa.gov.tw/LawContentHistory.aspx?hid=1932&id=FL014494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林產物,係指國、公有或私有林之主產物及副產物。但非供營
林為目的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4494#lawmenu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林產物,指下列供營林為目的之國有林、公有林或私有林之主
產物及副產物: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
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原本除林木外沒有規定
新的法規是不是連樹葉都算?
CogChern
你可以說修正前不明確,但不能說不是,竹筍有價很難說不是副產物,修法便是要更明確定義,好讓人可以依循。可以去看看修這條法的說明。
kantinger
樹葉 草類 那一片葉子一跟草就法論法都能判6個月以上對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40001

第 50 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在104年修法前 為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對不對

如果按刑法偷幾根竹筍會怎麼判?

如果用新法偷一片樹葉要怎麼判?
律法該修改了,需明訂物種珍稀度連結判刑輕重與否,列入保護物種如牛章芝等。 回想2021年前民進黨NCC專門委員喬建中及律師朋友等五人,在中央山脈八通關古道杜鵑營地放火燒山,延燒12天超過79公頃玉山國有林地化為焦土、珍貴的飛鳥、昆蟲、動物、植物、種子損傷無數,動員無數人力搶救,事後還態度不佳,稱「樹木沒什麼事」、「下雨就沒事了」才求償2.8億,實際真的罰多少不知道,聽說還升官,對比偷採14根市售就有的買的竹筍就量刑51萬(每根竹筍價值3.6萬),那對民進黨喬建中與友人求償個上百兆、終身監禁、終身復原山林樣貌都不算嚴厲 ... 標準離譜的不一致。

南投地檢署檢方調查指出,喬建中明知杜鵑營地禁止生火,卻依舊竊取枝木、違法生營火,釀禍後滅火失敗,不僅未通報,還將營地遷往他處繼續睡覺,直到凌晨4點發覺火勢失控才報案,事後卻謊話連篇,稱自己只是起爐火,更到社群平台帶風向,誤導案情偵辦,還與同夥串供,提供偽證給檢調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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