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這也一定包含營運期限,
若是營運期限不足,
等於不足以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那建物材料設備所有權等於不歸大日所有,
而大日卻將建物所有權歸市府,
這官司還有的打!
有的打???那也是大日跟主富的問題
知道什麼叫做代位清償嗎
以2-4樓來說,工程費用的債權債務是發生在大日跟施工廠商間
絕對不會是在大富跟施工廠商,因為1F所有權人不是他,OT名義人也不是他,
因此就算廠商都是他找來的,發生債權債務的一樣是大日跟廠商
所以主富就是是幫大日支付工程費用,支付名義人是大日
主富支付時取得的是日後扣抵經營的租金的權利
這是債之關係,只存在大日跟主富之間,與市政府無關
之後租金不夠抵工程費用,也只能找大日,不是市政府
增建的部分則是看大日跟市府怎麼約定,而合約裡都寫了要登記給市政府了
其實我更好奇為什麼主富就是不告大日要求賠償?只有一直在吵所有權
為什麼基隆前市府會同意一個增建卻完全不用增加營運權利金的增補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