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這也一定包含營運期限,
若是營運期限不足,
等於不足以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那建物材料設備所有權等於不歸大日所有,
而大日卻將建物所有權歸市府,
這官司還有的打!

有的打???那也是大日跟主富的問題
知道什麼叫做代位清償嗎
以2-4樓來說,工程費用的債權債務是發生在大日跟施工廠商間
絕對不會是在大富跟施工廠商,因為1F所有權人不是他,OT名義人也不是他,
因此就算廠商都是他找來的,發生債權債務的一樣是大日跟廠商
所以主富就是是幫大日支付工程費用,支付名義人是大日
主富支付時取得的是日後扣抵經營的租金的權利
這是債之關係,只存在大日跟主富之間,與市政府無關
之後租金不夠抵工程費用,也只能找大日,不是市政府
增建的部分則是看大日跟市府怎麼約定,而合約裡都寫了要登記給市政府了
其實我更好奇為什麼主富就是不告大日要求賠償?只有一直在吵所有權
為什麼基隆前市府會同意一個增建卻完全不用增加營運權利金的增補約?
JasonQ wrote:
你看,就來了一個扭曲事實的傢伙

首先
主富與大日之間的協議,是主富墊付工程款,大日由租金折扣攤抵墊付款

判決書內有提到任何「大日將2~4樓產權作為抵押的設定」?


其次
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產權本來就跟大日無關,更遑論「大日在未經主富同意下擅自移轉產權」的問題

你是從哪裡腦補「大日曾經持有過東岸商場的產權」?

既沒有曾經持有,又何來擅自轉移產權推論?

第三
市府與大日的合約一直以來就是OT模式,本來就不涉及產權歸屬

主富身為協力廠商,有資格逾越主約權利義務?

第四
法院判決點交過程的文件,不就證明了「主富僅是大日協力廠商」、「主富承認相關建物已經點交交於基隆市政府」

這時,主富與大日間僅剩下債務的權利與義務,不涉及建物的所有權,因為建物已經點交給基隆市政府。而基隆市政府已經透過點交「驗收」建物符合建照申請內容。

建商、施工單位、買方

建商委託施工單位蓋房,建商點交房屋給買方後,施工單位可以因為建商沒有支付足額工程款而佔據買方的房產?


你又搞錯了吧!
這當時很多律師也有出面說明過了,
程序上就是關於建物產權移轉,
是大日與主富完成合約後,
產權移轉至大日後,

基隆市政府才可以根據與大日的合約,
將建物產權由大日移轉給基隆市政府.

有人說基隆市政府與大日的合約上,
主富也有簽名,
豬頭吧!
主富簽名只是證明他是協力廠而已,
主富有義務遵守的是與大日的合約,
對於基隆市政府可沒有義務.
權利與義務啊!
難道基隆市政府付款給大日的款項是有直接進到主富的口袋?

我沒有說主富有權霸佔基隆市政府的房產,
我是說至少證據顯示就是主富出錢蓋的,
而大日與主富沒有完成合約,
大日得向主富談判或是付錢買回建物,
不然我認為主富有權拆掉建材與設備的難道有錯?
在大日與主富沒有完成產權移轉,
基隆市政府是搶奪的行為好嘛!

有人又在說林右昌,
我之前就說過謝國樑應該先把承辦人先移送調查的,
若是林右昌有違法就去提告不是嗎?
我就賭謝國樑不敢啦!
因為這案子合約根本有貓膩,
承辦人就是知道有貓膩,
搞不好就是他告知謝國樑的,
大功臣啊!

主富蓋建物是在第一次合約進行中,
合約根本沒有寫,
然後續約照理來說條件應該是相同,
卻冒出關於建物與營運設備最後的移轉部分.
等於說主富有利的只剩下達營運績效後可以續約的部分,
基隆市政府根本是在坑殺廠商好嘛!
怎不去看謝國樑給微風的條件?
營運期那麼長,
微風還不用蓋建物.

先說建物是誰出錢的,
大日與主富的合約不是很清楚,
不然法官不會問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廠是誰付錢的,
怎麼會沒證據?
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廠是免費打工仔?



再來大日與主富簽的合約營運期就是10年,
若是大日沒有拿到營運權,
就是終止合約,
也就是說若是合約內容有提到最後的產權移轉,
就是要達營運期10年後,
大日才有權力要求主富移轉建物的產權不是嗎?



再來我說謝國樑吃相難看,
合約中關於續約部分主要是營運績效,
但是基隆市政府卻是以大日在另一停車場標案行賄為由,
取消大日的續約,
問題這關東岸商場何事?
續約條件有說因他案出包可取消續約?



關於很多律師說過的,
有找到這個範例,

就是說大日給主富的營運期未達10年,
大日沒有權力根據合約要求主富轉移建物產權,
而基隆市政府也不能根據與大日的合約,
直接對主富主張轉移建物產權的.





還有林右昌政府與謝國樑政府都是基隆市政府,
林右昌政府當時就要求過大日轉移產權,
但是被NET拒絕後沒下文.
不就證明基隆市政府當時承認產權是屬於NET沒有硬幹.





















tgdlyg wrote:
還有林右昌政府與謝國樑政府都是基隆市政府,
林右昌政府當時就要求過大日轉移產權,
但是被NET拒絕後沒下文.
不就證明基隆市政府當時承認產權是屬於NET沒有硬幹.

這叫瀆職好嗎,什麼叫沒有硬幹???
產權也從來沒在NET底下,他有去登記嗎,他有原始起造人身份嗎
出資興建的是用大日的名義還是他的名義
主富拿得出他跟施工廠商簽的合約嗎?
mourningtw wrote:
有的打???那也是大日跟主富的問題
知道什麼叫做代位清償嗎


代位清償?
你在說什麼啊?
基隆市政府有代替大日給主富營運10年完成合約嗎?
就是謝國樑吃相難看急著給好朋友微風不是嗎?
tgdlyg wrote:
代位清償?
你在說什麼啊?
基隆市政府有代替大日給主富營運10年完成合約嗎?

你是在亂看什麼,我講的是工程費用
所有權人市政府,跟市府請求增建的是大日,施工的是營造廠商
增建的合約是存在大日跟營造廠商之間,這時候就會營造廠就會取得工程費用這個債權
債務人則是大日,本來是大日要給營造廠商,這時主富出來以第三人名義幫大日清償債務
這就叫做代位清償,這樣懂了嗎
最後主富就是取得大日給他的營運約的租金抵付,但這關係也只存在他們之間
大日的三年OT經營權,去簽10年約,後來無法履行了
也是大日的問題,不是市政府的
mourningtw wrote:
這叫瀆職好嗎,什麼叫沒有硬幹???
產權也從來沒在NET底下,他有去登記嗎,他有原始起造人身份嗎
出資興建的是用大日的名義還是他的名義
主富拿得出他跟施工廠商簽的合約嗎?


瀆職?
對啊!
基隆市政府應該先把承辦人法辦不是嗎?
這是OT變成BOT,
當時就有爭議應該要重新簽約,
變BOT時,
基隆市政府只是租地而已,
營運期間新建設所有權都是屬於營運商不是嗎?
當時起造人怎麼會是基隆市政府?
不是亂七八糟嗎?
坑殺廠商不是嗎?

tgdlyg wrote:
基隆市政府應該先把承辦人法辦不是嗎?
這是OT變成BOT,
當時就有爭議應該要重新簽約,
變BOT時,

別鬧了,你自己底下畫線都在說明ROT了,然後上面自己又喊BOT???
財政部當時檢討都是在說OT變ROT
是故意要混淆的嗎?
錢市長不敢切西瓜自宮嗎不

JasonQ wrote:
不知道有沒有...(恕刪)
mourningtw wrote:
你是在亂看什麼,我講的是工程費用
所有權人市政府,跟市府請求增建的是大日,施工的是營造廠商
增建的合約是存在大日跟營造廠商之間,這時候就會營造廠就會取得工程費用這個債權
債務人則是大日,本來是大日要給營造廠商,這時主富出來以第三人名義幫大日清償債務
這就叫做代位清償,這樣懂了嗎
最後主富就是取得大日給他的營運約的租金抵付,但這關係也只存在他們之間
大日的三年OT經營權,去簽10年約,後來無法履行了
也是大日的問題,不是市政府的


拜託!
我覺得你是鬼扯蛋啊!
主富是直接與大日簽約的,
合約前面沒看到嗎?
什麼以第三人名義?

這不是OT變成BOT嗎?
既然是BOT,
營運期間新建設所有權不就是屬於大日的嗎?
最後要將新建設所有權移轉給基隆市政府的不是嗎?

但問題大日是將整個BOT外包給協力廠商主富,
主富不是建設公司單純幫大日蓋建物啊!
而是應該看大日與主富的合約內容.

如果是這一條,
我才認為主富應該自己吞了,
亂七八糟貼一大堆…貼在這給誰看?貼去給法官看啊!

你這些資料NET律師不會有嗎?
法院都判敗訴了,你在這邊瞎挺什麼?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