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老實說,不否認那個是談論529的事情沒錯


但核心在於,高人是否認為受害者其實是情慾流動?


他們不是在吵這個嗎?才有要求提供版本。

但問題核心在於,高人認不認同性侵的定義?
還是傳統思想?誰叫受害者喝醉?誰叫受害者要來?誰叫誰叫?還是認為女人會想要淫蕩是很正常,所以被上是雙方意合?

我可以認同女性有情慾流動,但這絕對不是用在這件事情上,即使對方身分再怎低賤,即使對方再怎樣放蕩不堪,即使對方在怎不要臉,只要對方沒有任何意識,只要對方不同意,只要對方沒有違反自己意願下,誰都不能於之進行性行為。套一句系友1最愛用的詞就是,他媽的就算是自己老公也不能。

這就是性侵的定義。

如果無法認同這個觀點,其實沒什麼好談了啊,兩方人馬(也不能說人馬啦,一方只有三隻小貓)認知上本來就是不一樣。這樣只會導致雙方無法認同對方

這樣,了解嗎?

爆炸點在於當時的四個人有三個聽著都聽到,也感受到高人所謂的情慾流動,受害者喝醉了這種認為是他媽的受害者自己的錯的一種意思


但說者現在說她沒這個意思啊~喔,鬼打牆了@_@

再來啦,只要受害者認為她不同意,那就是性侵,工作小組憑什麼一直問另一個目擊者確認受害者是否有意識?@_@

別忘了,當初這個是幫助受害者,輔導受害者,而不是調查受害者。
更別忘了,能夠有權力調查的是公家單位,高人的女兒跟高人們憑什麼要跟受害者說一些法律要拖很久啊,等等之類的無聊話?

這時候應該是好好閉嘴,好好的在旁邊陪伴受害者,這樣就夠了。

以及想辦法別讓受害者看到加害者,這樣就夠了。

身為一個男性同胞,老實說,女性真的很可憐

無論女性是有無意識都有辦法強制與之性行為,而且並不難。


但反觀男生呢?你除了捅髒髒的菊花以外...前面30公分木棒在無意識下,通常只剩下3公分牙籤而已
(或許有東西可以讓牙籤變木棒,但也不是隨便就有,要是有...麻煩我也要,感謝。)

除了捅菊花以外,很難想像女性要怎性侵男性來達到性滿足?(除了一些特殊病態以外)


總之,就看後續調查會怎樣吧~

一個沒同理心的老師還能當老師嗎?
喔,因為加害者前景?未來?都幾歲了...
如果真心想道歉,還想請律師?呵呵~

a00701020 wrote:
我看了三個小時607...(恕刪)
東吳那篇我看了,一開頭就看不下去了,但這種程度的護航倒還真的在預料範圍之內。

就跟心理系說沒有法律規定不能另外成立工作小組一樣,相關法規範其實也並沒有要求被行為人不能自爆提供自己的個資。

這裡要看的重點其實是"規範對象"是誰,就如同之前講到的學生不管主動要求還是被動同意去成立工作小組,當這個於法無據的組織被認定違法後,在究責時學生的意願都不會是重點,依法你有義務遵守這法條就算當事人主動要求你違法也一樣。

他們這種講法能說的通的話,加工自殺罪可以廢掉了,當事人同意、當事人要求就可以無視法律明文的強行規定,這種事實在是太天兵了。

同樣的性侵防治事件保密規範的對象包山包海就是沒有包括被行為人,當事人採取自爆式的聯合公開聲明並不會成為你的阻卻違法事由,還在坳這點代表沒有進入狀況吧……
迷失的缺口 wrote:
想了很久....還是回了
那些大家被大家肉搜說是假裝東吳社工的人...(恕刪)



我不是讀了529受害女同學男友的發文而對夏老師有意見,
而是她後面的舉動令人齒冷,


受害女同學和其男友對於輔心夏老師處理不滿意,
而不滿意點,可能是事實,可能是部分事實,也可能只是誤解,



如何解決爭議有多種方法,


但是夏老師和其團體採取的是動員『圍剿』受害女同學和其男友,要『打趴』他們,

而這些『打趴』和『圍剿』的舉動跨過了一個為人師表處理性侵受害人事件的法律和道德底線,



為何一個受害人的爭議都處理成這樣,WHY? What happen?


夏老師稱為『其中希望透過討論會的公開對話,釐清相關事件的各方疑點』的2百人大會都是系上的師生,怎麼會有多位畢業多年的社運政治人物交互質問受害女同學和其男友,

然後和夏老師有關係的其他FB也有直PO受害人姓名的文章聲討受害人和其男友....
蠻可悲的是,這些幫兇的都是年輕人。

老一輩瘋政治,但年輕的也跟著下去。

如同我們幾年前口中的小屁孩,一個個成了社會的中堅份子,有成了記者...等等。

將來台灣會走向什麼樣的社會,有時還真的不敢去想像。
a00701020 wrote:
我看了三個小時607...(恕刪)


你三小時真的是白看了

就拿6/7公審會時間及有沒有要受害人來這點

你可以聽聽系主任的說法(雖然他現在把臉書相關的說法刪了 )

依他的說法 兩位都有通知 跟你的認知就是兩回事 (朱巫的問題是日期為何由心理系單片面決定)

放心 還有人臉書沒刪 我們來看看夏教主6/6的說法

【夏XX還原真相 記者會】

 
四、公開要求惡意指控的朱生,不要規避出席今晚7日在輔大心理系討論會,負起責任,為其網路殺人正當性舉證,不要任意在網路放火,闖了禍就準備溜回大陸!!
 


看清楚了吧 這叫沒有叫朱生出席? 朱當然會和巫一起出席啊

幸福很簡單 wrote:
蠻可悲的是,這些幫...(恕刪)


當年的"爹親,娘親,不如毛主席親"、"革命有理,造反無罪".....沒想到換個方式在現在的台灣慢慢浮現....


唉 ~

迷失的缺口 wrote:
想了很久....還是...(恕刪)

那你又怎麼看待不斷拿石頭砸向被害人
的那些“所謂不是你的朋友”
重點在於....任何人都沒有資格組任何團體或是任何組織來審判有無犯罪...

除了國家機關指定之人員....這才是重點

至於她們是一夜情..是性侵害案.....我國有法院審判...不需要你夏xx自己在去組個工作小組來判斷

迷失的缺口 wrote:
想了很久....還...(恕刪)


妳說, 無論哪方不都在是在做以上的四個動作嗎??

夏派有很明確的領導中心, 大哥, 小弟,
另一方有嗎?
是受害雙人組, 還是呂秋遠? 或什麼人?
各自扮演什麼角色? 能 check 嗎?

若說有什麼 check 的
這一條 "先看關係再論是非,check;"
我是不反對,
其他的言過其實,
除非你能指出.
我想, 你一定舉不出,
因為這裡面平常有些平時觀點就不太相同的,
(比如說平常我就很討厭呂秋遠這個人的)
更別提有什麼成形的組織的.

能組成這樣的超大型的壓迫團體,
是純粹僅因受害者的控訴,
還是某些人做得太離譜了點,
背棄了基本常識.
你也必須分清楚,
才不會陷入0與1的邏輯.

社工系的論述,
我也看了, 基本上也不脫夏派的論調,
當然這些觀點也再三被論證,
其實沒什麼新意.

1. 女同學曾親口說她與工作小組是合作關係,
但是卻忽略, 女同學說的, "曾以為"她與工作小組是合作關係,
她的學姊對此也有類似的論述,
社工的, 看不出這 "脈絡" 嗎?
還是又把脈絡切碎了.

2. 社工的說當事人在事件中的各種立場和想法,
說呂秋遠使用自己的觀點去看這件事情 卻不對.
典型的夏派邏輯:
我可以有立場, 你不能有立場.
所以開了工作小組, 討論會,
都大大的失敗了.

立場可有不同,
但至少要植基於法律, 最大的人情義理公約數之上,
最要的是要公平,
不是你是老師, 過失就能模糊, 就不用道歉,
PO個文在小細節上有誤(例如: 鄭小塔倒底是不是朋友)就要被追殺個不停,
不然, 大家各說各話吧! 再失敗幾次吧!

誰都沒有幫上, 感情倒是破碎得一塌塗地.

3. 就算當事人與男友希望以真實姓名背書,
(我想這也是無奈之舉,
這是燃燒自己的權益以為代價的)
不代表你可以用真實姓名,
很抱歉, 這是法律規定的,
沒得商量.
也別搞那切碎脈絡的把戲.

4. 別說後來的檢驗證實,
也別說一直被忽視的男友證詞,
當時的情況也已有相當旁證了,
情況自不能與之類比,
結果還能導出那樣的結果.
做社工也該知道一些常識吧!
由社工Po這樣的文, 我該不該擔心,
不知做社工在協助性侵受害者的,
是不是也這樣逼問實情為何?
再三推敲有沒有醉到一點意識都沒有?
甚至還問是否為情欲流動的?
若是實行的是入侵性的調查,
還是老話一句:
誰給你這樣的權力的?
千萬不要把問題再繞回問題一.



這群人還是不斷地要求各家要出來面對,
真的, 一件事講兩三遍就會是不一樣的東西嗎?
刑法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被害者喝醉.....並不代表加害者就可以性侵...

被害者喝醉是被害者喝醉
那跟加害者性侵是兩回事

這叫做趁機性交罪

光看案發地點一樓的電梯門口
我就覺得這十分的無言
這被害者完全是喝醉了

這篇PO的文章全都看過

這完全是一個法庭的攻防戰
也希望被害者不要隨之起舞
事實就是事實
證據就是證據

一般在法院攻防時
被審判長問最多問題的
往往就是輸的一方

要記得甚麼叫沉默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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