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5509 wrote:
"但出養人(或法官)不能因為對方是同性戀就先拒絕他們收養, 連評估都直接省略
同性戀要的保障只是保障這個
原有的條款並不能保證說法官會因為性向而改變判決"
你完全沒搞懂這一條霸王條款加上去帶來的影響, 只會站在有利自己為多重性別收養人的立場看事情, 所以呈現出來的不就是領養人最大高於被領養人權益?
這霸王條款根本在限縮法院跟媒合領養機構的評估權限, 以實務來看有這條款明文規定, 為避免觸法歧視, 領養人性向就不會列入評估意見當中, 因為寫進去就有可能觸法, 沒有人想搬磚砸腳, 再說為何性別取向評估就應該排除? 背後的實證依據是?
若從你們常掛在嘴邊的平權來看, 如果性別取向可以排除評估寫入法條, 那為何暴力傾向不行? 經濟條件差的為何不能排除列入評估? 社經地位條件也要排除列評才叫平權, 單獨性向排除評估是歧視其他領養人嗎?
我這邊來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差別好了
兩個家庭要收養一個在教會學校的小孩
個別來說,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家庭氛圍都一樣的兩個家庭
差別只在一個是同性戀家長,一個夫婦家長
這時候如果就小孩的利益為天條作為出發點的話
考量到同性戀家庭會造成小孩在教會環境,會受到歧視、霸凌的可能
如果小孩判給同性戀家庭勢必要轉學才能達到環境的規避
而夫婦家庭則沒有這種疑慮
基於小孩就學環境不變動,又環境排斥較小的利益原則,這時候"同性戀"這個性向就是列入考量,並且作為優先排除
但是加上了不得以性向的這個但書時
變成這個不只要迴避掉,甚至為了避免被冠上歧視的帽子
反而必須要將小孩交付給同性戀家庭收養
這時候要嘛就是讓小孩轉學,不然就是讓小孩在這種環境風險下成長
這時候就成為了同性戀的收養權,遠大於小孩的利益這個原則了
有沒有可能發生?
就法律實務上來看....
百分之百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