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航機位超賣逼乘客下機濺血拖離「華裔男」

hercules6681 wrote:
原來兄台的法律知識超越法官,
可是我看了您提供的工作說明書(白話點叫公司規定),
並沒有提到可以以當天的情況進行攻擊,
可否將工作說明書逐字翻譯?
看是哪一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依公司(市政府)規定執行且不違法?
至於on airport grounds應為機場本身,不包含航班上,
實際有執行權力的是Chicago P.D.。

另外,公司所提供的工作說明書仍以遵守法律規定,
假設一間購物中心的保全被要求,
凡是進入購物中心的民眾一律須安靜,
如不安靜將以拖行或電擊棒伺候,再將客人丟出去!
這樣的行為是公司規定,但是違反法律,您覺得可行嗎?
反而看起來像賭場或夜店的圍事吧?
就算酒店圍事傷人也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當時回覆的時候並沒有看原Po貼的影片, 以為該前法官認為航警並不該介入民事糾紛, 後來看了影片發現認為航警並不該介入民事糾紛是原Po自己的見解, 所以以修正.

ASO的行為違不違法, 不是看說明書就可以得知的. 例如, 若航空公司覺得乘客有危害飛安, 然後航警把乘客強制拖走, 算不算維護該區域的安全 (secure the area)? 說實在, 要看情況. 芝加哥航警自有判斷.

On airport grounds是機場的意思. 若飛機還沒離開機場就是在airport grounds. 不是說你躲到停在機場的運輸器(飛機, 車輛)裡, 航警就不能執法. 我已經解釋過在機場ASO的執法權力與Chicago P.D相同, 但他們不能配槍.

購物中心為私有場所, 民眾並沒有進入購物中心不可侵犯的權利, 若要進入或在場內活動必須遵守購物中心定的規則 (前提是規則合法). 在我看來, 要求民眾一律須安靜並不違法. 若是民眾違反規定, 購物中心可撤銷民眾入場的權力, 將其驅除場外. 若被購物中心/保全告知必須離開而民眾不離開, 就觸犯刑法 - Trespass to land. 保全可以使用必要之武力將其逮捕並依法儘快通知並轉交警方.

保全用電擊棒伺候民眾違不違法要看是否為逮捕必要之武力.
TD4 wrote:
根據法條規定也沒多少錢.......

精神/身體傷害是航警跟保全那邊的問題,要分開告
但是這人可能也有機上失序行為(對警員喊叫、拒絕服從指示)
這個案子會很有意思,希望不要庭外私下和解

你想多了...提告求償的部分只是小CASE而已,真正大攤的不是這個
提示你一下,聯航因為這次事件股價已經摔了8億鎂,而這還只是剛開始.........

對了,一台747大概是3億多鎂,聯航已經噴掉兩台半了

亞利安星人 wrote:
蘋果日報最新報導:...David Dao家人特地聘請芝加哥著名的個人傷害律師戴米特里歐(Thomas Demetrio)為其打官司。...(恕刪)

傳說中的造雨人(Rainmaker)來了。

dennis10 wrote:
沒人英文是這樣看的...(恕刪)


我沒有忽略那三個字後面的子, 但那只是Delta必須獨立判斷的因素而已. 運輸契約裡並沒有要求那些因素必須有成立的事實, 只有說Delta獨自判斷只要有任何一個因素成立就可以. 因為世界上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他的判斷100%不會錯, 所以契約才會故意那樣寫. 一切是為了將Delta的權力最大化 (乘客權力最小化), 還有責任最小化.
聯航這樣把人帶走應該不是第1次了,
這次鬧這麼大,當初提供超過法律規定的補償不就得了。
現在單人(不含精神賠償等)起跳應該有800萬美元,
個人傷害律師如果向上發展為集體訴訟,
聯航可能被剝掉好幾層皮,
只是不知道會不會到破產那一步?


亞利安星人 wrote:
蘋果日報最新報導:
聯航挫咧等 濺血乘客請金牌大律師索償
2017年04月12日12:35
據悉,David Dao家人特地聘請芝加哥著名的個人傷害律師戴米特里歐(Thomas Demetrio)為其打官司。《芝加哥論壇報》報導,戴米特里歐專長在醫療疏失、產品信譽、墜機及商業訴訟等,他曾達到的和解金額超過10億美元,更被譽為全美10大律師。另據戴米特里歐律師事務所官網介紹,他曾贏過伊利諾上訴法庭所承辦的最大宗個人傷害案,且從未在上訴案中失敗。(桂家齊/綜合外電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70412/1096192/
CEO應該悔不當初了......

Aznsilvrboy wrote:
我沒有忽略那三個字...(恕刪)

所以在上法院後,判斷的理由將會成為是否要賠償的依據。不是契約把自己權利最大化責任最小化就沒問題,契約訂的不合理上法院一樣被打臉而已。
可是市政府已經說該航警違反正常程序,並以停職接受調查,
您還是堅持您的意見嗎?

Aznsilvrboy wrote:
ASO的行為違不違法, 不是看說明書就可以得知的. 例如, 若航空公司覺得乘客有危害飛安, 然後航警把乘客強制拖走, 算不算維護該區域的安全 (secure the area)? 說實在, 要看情況. 芝加哥航警自有判斷.
On airport grounds是機場的意思. 若飛機還沒離開機場就是在airport grounds. 不是說你躲到停在機場的運輸器(飛機, 車輛)裡, 航警就不能執法. 我已經解釋過在機場ASO的執法權力與Chicago P.D相同, 但他們不能配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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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可以請聯航提供總共800美金的50元折價券16張一起分

crab69 wrote:
護航部隊有三個啊,...(恕刪)
Aznsilvrboy wrote:
我沒有忽略那三個字...(恕刪)


我只能說 法律上不是這樣解釋的

另外 也許你對CONTRACT的定義並不了解
所有的合同都是規範有限責任和義務的

沒有無限上綱的解釋和可能性 也不可能當作權利最大化的藉口
我想達美和UA都很清楚

如果你覺得憑這三個字就可以無限上綱 也許你該先問問律師等相關意見
而不是憑自己想法去解釋他....

要不你多看看一些定型化契約的例子吧....

再說 我之前就問過你 有任何一項成立嗎

你自己也說至少要有一項成立啊...


Aznsilvrboy wrote:

Delta獨自判斷只要有任何一個因素成立就可以


你要不要在法律層面解釋一下

讓公司員工出差所以逼乘客讓位 是哪一項成立啊?
thron wrote:
所以在上法院後,判斷的理由將會成為是否要賠償的依據。不是契約把自己權利最大化責任最小化就沒問題,契約訂的不合理上法院一樣被打臉而已。


基本上我同意. 但上法院就是講法, 不是講理. 不合理的契約也是要有法律規範才有可能平反, 不然還是沒轍. 舉個例子, 美國聯邦法律禁止私人的公共場所(餐廳, 旅館, 銀行, 等等)以種族, 國籍, 顏色, 宗教做為拒絕提供服務的理由. 但並沒有禁止用性向作為拒絕提供服務的理由. 所以在沒有另外立法保護同性戀的州, 店家是可以因為客人是同性戀而拒絕提供服務. 合理嗎? 我覺得不合哩, 但聯邦法律就是沒有管.

hercules6681 wrote:
可是市政府已經說該航警違反正常程序,並以停職接受調查,
您還是堅持您的意見嗎?


沒錯. 不是每次航警強制拖走乘客就一定是違反正常程序, 還有其他的因素(乘客的行為). 我從一開始就對這次事件的航警的行為保持可能違法的意見, 沒有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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