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cules6681 wrote:
原來兄台的法律知識超越法官,
可是我看了您提供的工作說明書(白話點叫公司規定),
並沒有提到可以以當天的情況進行攻擊,
可否將工作說明書逐字翻譯?
看是哪一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依公司(市政府)規定執行且不違法?
至於on airport grounds應為機場本身,不包含航班上,
實際有執行權力的是Chicago P.D.。
另外,公司所提供的工作說明書仍以遵守法律規定,
假設一間購物中心的保全被要求,
凡是進入購物中心的民眾一律須安靜,
如不安靜將以拖行或電擊棒伺候,再將客人丟出去!
這樣的行為是公司規定,但是違反法律,您覺得可行嗎?
反而看起來像賭場或夜店的圍事吧?
就算酒店圍事傷人也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當時回覆的時候並沒有看原Po貼的影片, 以為該前法官認為航警並不該介入民事糾紛, 後來看了影片發現認為航警並不該介入民事糾紛是原Po自己的見解, 所以以修正.
ASO的行為違不違法, 不是看說明書就可以得知的. 例如, 若航空公司覺得乘客有危害飛安, 然後航警把乘客強制拖走, 算不算維護該區域的安全 (secure the area)? 說實在, 要看情況. 芝加哥航警自有判斷.
On airport grounds是機場的意思. 若飛機還沒離開機場就是在airport grounds. 不是說你躲到停在機場的運輸器(飛機, 車輛)裡, 航警就不能執法. 我已經解釋過在機場ASO的執法權力與Chicago P.D相同, 但他們不能配槍.
購物中心為私有場所, 民眾並沒有進入購物中心不可侵犯的權利, 若要進入或在場內活動必須遵守購物中心定的規則 (前提是規則合法). 在我看來, 要求民眾一律須安靜並不違法. 若是民眾違反規定, 購物中心可撤銷民眾入場的權力, 將其驅除場外. 若被購物中心/保全告知必須離開而民眾不離開, 就觸犯刑法 - Trespass to land. 保全可以使用必要之武力將其逮捕並依法儘快通知並轉交警方.
保全用電擊棒伺候民眾違不違法要看是否為逮捕必要之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