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家遇賊扭打屋主失手奪命,竊賊之弟罵屋主兇殘


Samiel wrote:
針對"你"的提的舉例...(恕刪)



基本上我認為你只是在跑龍套串場而已
你就別只會情感上想反對卻找不出論點在那找人取暖
就直接面對吧

對方原文都主張可以不顧"法"只因個人需求去主張任何可維護的手段
那我表示有人用超過"法"的手段去主張反而被判12年
請問這其中邏輯哪裡有誤呢?
前言就已回覆點醒其中缺失與那篇回文的重點於此
之後你不解釋就罷了
還在玩自我安慰那套
說不出來是沒啥關係
反正臉是你的又沒人認識
說話習慣不負責也不是只有你
別太勉強我不怎在意


miamivice wrote:
可是你說的是這樣豪氣干雲...
誤解地
就是最後兩句這表示連法律都無視了.


在保住性命為第一優先的情況下
我管他什麼法不法律的
既然法律不能保護我
那我就自己保護自己不行嗎
不然你發明一個戰力眼鏡給大家
讓我可以一眼看穿對方有沒有武器
殺傷力又是多大
有陌生人跑來我家
我不先撂倒他反而跑去打電話?
呵呵呵...照那些說法的話..

泡茶請對方應該是首選喔..哈哈哈哈


異鄉苦工 wrote:
在保住性命為第一優先的情況下
我管他什麼法不法律的
既然法律不能保護我
那我就自己保護自己不行嗎
不然你發明一個戰力眼鏡給大家
讓我可以一眼看穿對方有沒有武器
殺傷力又是多大
有陌生人跑來我家
我不先撂倒他反而跑去打電話?
其實國外會主張廢死 , 思考架構是避免用國家機器剝奪人性命(簡單講就是死刑都沒有了,國家也不能用叛亂等理由殺人) ,

但這必須人民有成熟的法制觀念及穩定的社會結構

否則貿然實施一定會有正義的問題, 既然殺人不償命

那我也去殺了我的仇人 , 反正殺了我也是不用死

變成天下大亂

說真的 , 在那當下 , 誰還想到法不法 , 當然先撂倒對方再說

現在真的應該隨身攜帶電擊器 , 不然保護家人還得吃官司真划不來
miamivice wrote:
但過失致死個人理解是...因過失導致死亡


所以我不是說了,
刑法上對過失的定義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以當時的情況,
請你跟我說要怎麼"應注意"怎麼"能注意"?
既然無法去注意,
自然沒有所謂的"過失"。

過失與否並不是看結果而論,
感覺你搞錯了刑法上對於過失致死中的"過失"的意義。
你好像認為"只要我的行為跟對方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就算我不是故意的,我就是過失致死。"。
然而事實上並不是如此。
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今天我把車子正正當當的停在路邊停車格,
結果有個人騎車不小心撞上了我車,
結果死掉了。
請問我的行為跟對方的死亡有沒有因果關係?
有!因為對方是撞上我的車而死,而我的車是我停的。
所以以因果關係來說,我停車這個動作跟他死亡這個結果是有因果關係的。
但是請問刑法上能判我過失致死嗎?
當然不能!

好,換個情況,
如果今天我是違規停車把車停在街道轉角的死角,
那結果就不一樣了,
同樣的事情發生,
那我的行為就算是過失!
因為那邊本來就不該停車,
而且那邊不該停車的原因就是因為考慮到轉彎車輛的死角問題,
而我依然不顧這個原因把車停在那邊,
那我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當然,我的行為就是屬於過失行為,
而我的這個過失行為跟對方的死亡又有了因果關係,
所以我就是過失致死。

所以同樣的行為,雖然都跟對方的死有因果關係,
卻不一定是構成過失的要件。

回到這次的事件,
屋主是否是過失致死,
要看屋主的行為是否屬於過失行為,
也就是所謂的防衛行為有沒有過當,
如果沒有過當,當然就沒有過失,自然也不會是過失致死。
如果有過當,那就有過失,那也就會有過失致死的成立。
所以一切還是回到屋主的防衛行為是不是有過當的判定。
這部分只有法官有權利去判定,
而且這種事情的判定常常會是自由心證居多。
我只能說,以我的想法的話,我認為這算是正當防衛。
畢竟第一時間報警、警方到場時嫌犯還有生命、甚至主動提醒警方是否施行CPR,
這整個過程已經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了。
嫌犯的死亡,是由於沒有及時施行CPR而導致腦死,其後由家屬放棄維生而導致死亡。
硬要歸責到屋主的行為屬於過失我覺得太過於牽強。



miamivice wrote:
交保還要5萬
表示檢方第一時間也不敢斷定毫無責任


交保與否並不是看有沒有責任而定,
主要是為了確保被告不會有逃亡、串供之類的行為。
如果這個案子的被告逃亡、串供的機會很小,
那交保的保證金就低,
如果這個案子的被告很有可能串供甚至逃亡,
那保證金就會很高,甚至不能交保直接羈押。
所以交保的金額跟被告有沒有過失責任或是被告有罪的機會大不大沒有關係。
純粹是為了考量之後的司法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另外,交保候傳是由法官判定的,
而不是檢方(檢察官)判定的。
站在檢方的立場,一定是希望直接羈押以確保案件的調查可以順利進行而不會有滅證、串供之類的問題,
但是這樣很容易侵害被告的自由權,
所以如果法官認為這個被告逃亡、滅證、串供之類的可能性不高時,
就會裁定交保候傳。
看來現在只能做一件事:

萬能的天神啊,祈求你發大能,把那些個賊偷、強盜、強姦、殺人、暴力份子等惡徒,通通派到那些贊成屋主受重罰的人家裡、贊成廢死者的家裡,並祈求他們家人齊聚一堂,讓他們好好的款待這些惡徒,讓惡徒各取所需,皆大歡喜!
miamivice wrote:
嗯基本上我認為你只是...(恕刪)


你說超出法的部分,因為是要看前提...前提是這串樓是在講侵入個人住宅的事情,你硬要舉追出去打的例子,你不是自己打臉嗎? 你臉腫了沒阿?臉皮真厚。

你連對自己的舉例都辯護不了,只能指謫別人是跑龍套或只是情感上反對...在我看來,一直無法辯護你自己舉例的你才是意氣上的反對。(還敢出來跟人家講邏輯?)

因為這邏輯算是非常簡單,很想問問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真丟臉喔~~~





dick0115 wrote:
呵呵呵...照那些說法的話..

泡茶請對方應該是首選喔..哈哈哈哈



應該雙手奉上財物
轉身請太太快點去煮一桌菜
吃完了喝個茶再請太太伺候對方洗個澡
等爽過了再恭送對方離開
不可以碰對方喔
不然人家有個破皮傷風的
賠都賠不完
Samiel wrote:



你說超出法的部分,因為是要看前提...前提這事串樓是在講侵入個人住宅的事情,你硬要舉追出去打的例子,你不是自己打臉嗎? 你臉腫了沒阿?臉皮真厚。

你連對自己的舉例都辯護不了,只能指謫別人是跑龍套或只是情感上反對...在我看來,一直無法辯護你自己舉例的你才是意氣上的反對。(還敢出來跟人家講邏輯?)

因為這邏輯算是非常簡單,很想問問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真丟臉喔~~~


...(恕刪)


不要再羞辱他了,我已經看開了

前面的人都講過了

那些人沒辦法跟你、跟我進行有意義的對話的,但問題絕對不在你我身上

你只要維持一個信念

你是對的!社會上大多數成熟正常、邏輯清楚的人,是跟你站在一起的

至於那些少數,讓他們去鑚牛角尖吧

你的時間比他們寶貴
是有這麼一句老話,
別跟豬在泥漿裏打架,
把自己搞的很累,
但豬會很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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