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iel wrote:
針對"你"的提的舉例...(恕刪)
嗯
基本上我認為你只是在跑龍套串場而已
你就別只會情感上想反對卻找不出論點在那找人取暖
就直接面對吧
對方原文都主張可以不顧"法"只因個人需求去主張任何可維護的手段
那我表示有人用超過"法"的手段去主張反而被判12年
請問這其中邏輯哪裡有誤呢?
前言就已回覆點醒其中缺失與那篇回文的重點於此
之後你不解釋就罷了
還在玩自我安慰那套
說不出來是沒啥關係
反正臉是你的又沒人認識
說話習慣不負責也不是只有你
別太勉強我不怎在意
miamivice wrote:
但過失致死個人理解是...因過失導致死亡
miamivice wrote:
交保還要5萬
表示檢方第一時間也不敢斷定毫無責任
Samiel wrote:
你說超出法的部分,因為是要看前提...前提這事串樓是在講侵入個人住宅的事情,你硬要舉追出去打的例子,你不是自己打臉嗎? 你臉腫了沒阿?臉皮真厚。
你連對自己的舉例都辯護不了,只能指謫別人是跑龍套或只是情感上反對...在我看來,一直無法辯護你自己舉例的你才是意氣上的反對。(還敢出來跟人家講邏輯?)
因為這邏輯算是非常簡單,很想問問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真丟臉喔~~~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