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通緝犯「不要動」仍逃逸 警三槍擊斃被判刑

bcmpxij wrote:
在硬凹了嗎?雖然我不覺得意外


是開始硬凹了沒錯。以後警察抓犯人應該都要現場請嫌犯驗指紋(雙胞胎的指紋會很像,但是專業鑑識人員還是能分辨) DNA(以免有人用易容的) 雙證件等以免抓錯人。不合比例原則嗎? 按照比例原則做會抓錯人,用幾乎不會抓錯人的方式又不合比例原則,真的是進退兩難。


chiashin wrote:
謝謝指教,這不是我的專業,也懶得花時間找資料,
但是理論上哪邊比較危險,我會判斷!


既然您判定打中手臂大動脈比打中大腿大動脈來得不危險,應該是去找立委修法將警察的作業準則改掉以後瞄手不瞄腳,會比在這邊閒嗑牙務實得多。


bcmpxij wrote:
2.此案有倒車沒撞倒員警是你看到的「果」,難道真要像這則國外新聞內容一樣,
等到警察倒在地上,這就是你們想要的?


加上嫌犯已經GG了,已經死無對證。嫌犯已經吸了毒,警察如果沒開槍,接著會怎樣也很難講,只能說碰到就認了。如果最後嫌犯沒死而是跟其他打中大腿後送醫治療無大礙的案例一樣,根本就不會有幾個人會特地去關心是否用槍過當。因為出人命才用放大鏡檢視,典型的事後諸葛。
發生此事..都是不幸..只能從亡羊補牢檢討..
不再發生....
1.該嫌犯所發生舉動..罪該死嗎..
如果罪不致死..確死了..調查看是否
為意外或故意致死..2方面量刑..
2.用槍時機及條件再明確檢討..
此案可作為案例再教育..
警方專家與法律專家都可再討論改進...
本案警員開槍致嫌犯流血過多死亡,
正義魔人跳出來指責員警不該開槍,
過去有警察追車導致嫌犯車禍致死,
同樣有正義魔人跳出來指責員警不該追車,
爾後如果發生警察用擒拿術或柔道過肩摔抓拿嫌犯導致嫌犯受傷致死怎麼辦?
是不是又要跳出來指責員警的不是?
會不會搞到以後警察要抬八人大轎才能請嫌犯就逮....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budinx wrote:
是開始硬凹了沒錯。以後警察抓犯人應該都要現場請嫌犯驗指紋(雙胞胎的指紋會很像,但是專業鑑識人員還是能分辨) DNA(以免有人用易容的) 雙證件等以免抓錯人。不合比例原則嗎? 按照比例原則做會抓錯人,用幾乎不會抓錯人的方式又不合比例原則,真的是進退兩難。

不要在這裡扭曲,難道嫌犯被抓回警局,不需要看證件做身分確認嗎?
budinx wrote:
加上嫌犯已經GG了,已經死無對證。嫌犯已經吸了毒,警察如果沒開槍,接著會怎樣也很難講,只能說碰到就認了。如果最後嫌犯沒死而是跟其他打中大腿後送醫治療無大礙的案例一樣,根本就不會有幾個人會特地去關心是否用槍過當。因為出人命才用放大鏡檢視,典型的事後諸葛。

就是因問出了人命,才應該檢討作法是否適當,作為未來執法的參考!
budinx wrote:
既然您判定打中手臂大動脈比打中大腿大動脈來得不危險,應該是去找立委修法將警察的作業準則改掉以後瞄手不瞄腳,會比在這邊閒嗑牙務實得多。

不要光說別人,您自己去請立委修法,明訂以後警察追捕嫌犯時,用槍打死嫌犯無罪!
G-PLUS wrote:
本案警員開槍致嫌犯流血過多死亡,
正義魔人跳出來指責員警不該開槍,
過去有警察追車導致嫌犯車禍致死,
同樣有正義魔人跳出來指責員警不該追車,
爾後如果發生警察用擒拿術或柔道過肩摔抓拿嫌犯導致嫌犯受傷致死怎麼辦?
是不是又要跳出來指責員警的不是?
會不會搞到以後警察要抬八人大轎才能請嫌犯就逮....

不要用烏賊戰術,讓問題失焦,重點是誰的說法有道理!
chiashin wrote:
有些網友的說法真是誇張,什麼咎由自取

前科累累且有案在身的通緝犯+吸毒+拒捕.....等等,
一錯再錯,最後落得橫死街頭,這不是咎由自取嗎?
難不成天妒英才?

凡事有比例原則,執法的尺度,應該要適當的拿捏,找出一個對各方(員警、嫌犯、路人)傷害罪小的方式!

判決書內有提到:
被告雖有使用槍械射擊被害人,而使之受傷之認識與意欲,惟依其前開辯解,可知其乃誤認被害人之倒車拒捕行為已立即危及其自身身體、生命之安全,且誤認開槍射擊被害人之腿部合乎上述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而為法律所容許,始基於防衛自身及制止被害人脫逃之意思對被害人開槍。

客觀而言,以當時被害人急於駕車逃離,不理被告鳴槍,而被告站於駕駛座旁開啟之車門邊,情況緊急自屬緊急,被告復具逮捕通緝犯之責任,其因此開槍,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是被告所辯於行為時,係誤信有上開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而不具傷害之違法性認識,尚屬可採..

以結果論來看,羅嫌的車子是沒撞到葉員,
但是法官也說了,在事發當下確屬緊急,
葉員因此開槍,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OK,羅嫌拒捕的行為,造成葉員的危機感,這才進而開槍,
所以呢....
想將傷害降至最低,最好的方式就是束手就擒,乖乖與警方配合。

以後非法集會遊行,警察舉牌要求解散或驅離時反抗不配合,也可以開槍?

你老愛舉這種莫名奇妙的例子,
呵呵...

好吧,若是只有單純非法集會遊行,
派出鎮暴水車,就可以清場了。

如果有人丟石塊或汽油彈,直接拿機槍掃射?

去年弗格森暴亂,老牌民主國家是出動配有機槍的裝甲車,供你參考^^

大馬1251 wrote:
前科累累且有案在身的通緝犯+吸毒+拒捕.....等等,
一錯再錯,最後落得橫死街頭,這不是咎由自取嗎?...(恕刪)


別自己想像誰前科累累
檢察官屢傳不到最後就會通緝
有些沒住在戶籍地的因為收不到通知被通緝

被打死那位死亡時還只是"偷竊嫌疑犯"而已

法官還沒判的輕罪嫌疑犯被打死很有的討論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chiashin wrote:

就是因問出了人命,才應該檢討作法是否適當,作為未來執法的參考!


敢問您對未來執法的建議為何?提出要檢討的是您,就不要再跟我要解決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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