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dennis10 wrote:
記者會

記者會

取一瓢 wrote:
證據就是證據

女的完全沒記憶,
男友(重要人證, 報案人)不到庭的話,
剩下DNA檢驗結果?
sunhm wrote:
女的完全沒記憶,
男友(重要人證, 報案人)不到庭的話,
剩下DNA檢驗結果?


有做筆錄了不是嗎?

沒規定一定要到庭啊!
beviswu wrote:
規定一定要到庭啊!

規定?
不是由 "法官" 決定要不要傳?
法官傳不到重要人證時
想了很久....還是回了
那些大家被大家肉搜說是假裝東吳社工的人...(恕刪)
我想你是不是誤會或誤讀了些甚麼?我先假設你是中性的立場來回復你的問題.
沒有人指控他們假裝是東吳社工,而是質疑他們"隱藏"民陣或日日春等背景,就如同被肉搜後其中一人回覆這是他們多重身分之一,這當然沒問題大家也理解因為每個人都同時有擁有不同身分.但是他們在發文之初卻沒有揭露其他與夏林清有關的身分,只顯示與夏林清無關之第三方身分,企圖誤導閱聽大眾這是一個擁有社工專業且是中立第三方因為看不慣所以跳出來挺夏林清.
這樣邪惡的動機才是令人不恥的,為了達成他們別有用心的目的,不顧母校毀譽擅自代表東吳社工只為救援夏林清.
如果不是網友搜出他們其他身分是不是輿論就被誤導了?他們這篇文最可惡的一點是帶著立場偽裝成沒有立場.

關於網路霸凌的部分你是不是小看了夏林清跟其信徒?
第一.沒有人要霸凌他,每一個名人發文都是針對爭議處提出疑問,也有非常有有系統層次的條列式發文說之以理.而夏林清不針對大家的質疑澄清卻以情緒性語言拋出霸凌戒嚴等聳動字眼.夏不許被害人站上受害者的位置,自己卻霸佔受害者的位置不許他人近身.被害人男友因為白色恐怖的指控被200人前被公審6小時,而眾人只要夏把疑點釐清並且不要再追殺受害者卻換來戒嚴的指控.呵呵...夏教的脈絡果然是一般人無法理解的,難怪他們哪夥人發的文我都看不太懂.
一個學養俱豐的院長,針對大家的疑點一一釐清理性對話很難嗎?我想是難在理虧,因為站不住理,所以只能往情緒面偏,於是一個擁有各種資源附隨組織徒子徒孫的大院長強勢要站在弱勢的位置,這感覺很像一個100公斤的人硬要塞進兒童安全座椅讓人不蘇胡.
第二.社會大眾人數再多也是一群沒有組織的烏合之眾,而夏及其附隨組織可是訓練精良且擁有龐大資源的戰鬥團體.有組織有戰略 有明樁有暗樁 各種主攻助攻分進合擊 時而以社運身分砲火猛烈護航 時而以其他身分扮演中立第三者柔性緩頰宛如變形金剛,各種明攻暗襲讓人眼花撩亂目瞪口呆.果然訓練有素.
如果他們這樣算被霸凌者哪麼可否請您告訴我被道歉的受害者 被休學的男友 以及許多因為挺受害者而被民陣在FB上連續騷擾詛咒罵三字經的人算甚麼?一個對異己窮盡所有資源追殺到底的教主而今又要踩住一個被霸凌者的位置不放,也算開了眼界.














sunhm wrote:
規定?
不是由 "法官" 決定要不要傳?
法官傳不到重要人證時



sunhm wrote:
大人,我什麼都不知道,可不可以不要出庭?!
這律師的說法如何?





沒規定證人一定要親自到庭作證才能當證據

被害人男友在警局或地檢署一定有做過筆錄

筆錄所記載之內容,就可以當證據了!




不懂的話可以找機會去法庭旁聽

看看人家怎麼玩
beviswu wrote:
沒規定證人一定要親自到庭作證才能當證據

大人,我什麼都不知道,可不可以不要出庭?!
"證人是為法官檢察官所命,對自己過去所經驗的事實加以陳述之第三人。"
"一、首先談到的是證人的不可替代性。如同先前提到的,證人必須是親自經歷事實的人來擔任,所以不能由其他人來代替,也不能請代理人到庭應訊。"

beviswu wrote:
看看人家怎麼玩

人家怎麼玩?

對方辯方律師要求法官傳證人,
難道 "法官不同意",
人家是不是這樣子玩?

sunhm wrote:
大人,我什麼都不知...(恕刪)


可以用視訊啊~
sunhm wrote:
大人,我什麼都不知道,可不可以不要出庭?!
"證人是為法官或檢察官所命,對自己過去所經驗的事實加以陳述之第三人。"
"一、首先談到的是證人的不可替代性。如同先前提到的,證人必須是親自經歷事實的人來擔任,所以不能由其他人來代替,也不能請代理人到庭應訊。"
人家怎麼玩?
對方辯方律師要求法官傳證人,
難道 "法官不同意",
人家是不是這樣子玩?




拜託你去把刑事訴訟法看完再來說吧!

不要在這邊浪費人家的版面



證人在地檢署講的話,被製作成筆錄,這就會變成書面資料的證據

證人在法庭講的話,也會被製作成筆錄,這也會變成書面資料的證據

不管在哪裡說的,只要合法,通通都是證據

證人的筆錄沒有規定一定要在法庭產生才能當證據



法官判案

是看證據,不是看證人
KJI01 wrote:
可以用視訊啊~

這種嗎?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3條
  證人所在處所之政府機關設有遠距訊問設備者,對遠距訊問應依業務狀況配合辦理。
  證人所在處所無遠距訊問設備者,法官、檢察官得利用證人所在地法院、檢察署之遠距訊問設備訊問之。

那不就牽涉到對岸的政府機關, 所在地法院, 或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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