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lats wrote:
妳對插花是什麼不好奇
反而對北風北是什麼好奇
知道插花啊
但不知道北風北
難道插花不是插隊、打岔、亂入..?
bugubugu wrote:
你所提出之「通姦行為」的概念基本上是在「通姦罪」(刑事)這個架構下法律所定義之名詞
所以其實沒有跳脫通姦罪的框架
舉例來說
過去日本也有類似的法律叫「姦通罪」
所以當時也有相對應之「姦通行為」這個法律名詞
但日本在廢除「姦通罪」後
日本民法也跟著有所修正
現今日本民法只有定義「不貞行為」而且只有針對有配偶者卻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肉體關係的情況
至於和有配偶者發生關係之第三者(即俗稱的小三或小王)只有在能證明其為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原配權利侵害的情況下才需連帶付精神賠償之義務
而有無故意或過失則是由民事裁判來決定
其決定的要素很多
當然會斟酌考量雙方精神狀況、已婚不忠者有無告知真實婚姻狀況、已婚不忠者有無和配偶別居(因為會讓別人誤會為單身或本身婚姻就不睦)、原配有無刻意放任、原配自身有沒有外遇等等很多很多情況
總之其基本思維就是:夫妻必須對配偶有守貞義務,而責任主要在已婚卻不忠者,因為他本人對其婚姻狀況擁有比較多資訊(比方自己法律上是不是已婚、和配偶是否有別居、和配偶相處之實際狀況等等)
而其他如第三者的存在或和元配有無外遇為次要責任且責任有無也是法官判定
所以從沒有通姦罪的國家例如日本的法律觀點來看
律師可能還會質疑你執著這個詞這點有放大第三者過失之嫌呢
所以才說尊重你們對他們合意行為的想法及定義方式
但要說法院會如何認定還不一定且見仁見智
畢竟當初並沒有提告所以不能針對細節知道個來龍去脈
所以不下定論
當然你也可以說台灣還沒通姦除罪
但就牽扯到此法是不是合理的問題了
且除罪化也不可能只單改刑法上無罪而民法卻保留通姦行為這個舊定義
一定會配套改掉的
而你說的現有的檢方資料當然是有公正性沒錯
(我個人非常肯定南檢這次的行動及努力)
但用不起訴書中的合意行為等隻字片語推論現行制度下之刑事法庭乃至於將來的民事法庭一定會如此判定女方有過失責任以致傷害原配則未必
因為不起訴書是針對性侵案
又沒有查C師當時有無告知第三者真實婚姻狀況及C師母當時之交友狀況等等
這就好像你不能看不起訴書中提及被強迫就推導該判C師性侵一樣是錯誤推論
所以在通姦除刑的架構下
你頂多可以用不起訴書歸納出他們是合意然後男的有不貞行為而已

vu84vu wrote:
狂心若歇,歇即菩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