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chrotal wrote:
自己備齊沒有論文的直接證據
這個有點好笑
我記得之前有個案子
是有人用假學歷證書 通過園區公司的面試
取得薪資
後來被發現 能力不行
然後 被告上法院
最後 法院要求 被告要去他的學校申請學歷證明
(學校也只有當事人可以申請學歷證明)
如果照您的邏輯
那麼 公司 要去學校申請該員的學歷證明?
學校是不能給的,那麼是否該員就能夠以公司無法證明為由
反證其學歷為真?
偏偏法院做法就是要該員採取最簡單的方法:去申請學歷證書
回到蔡總統的案子
法院 是可以要求政府機構 提供對應的證據
且不受機密保護法的限制
即便真有保密需求,也可以以非公開方式勘驗
偏偏這個案子 法官竟然毫無作為
當然 被告律師曾提出 會將論文提出作為證據
但最後只有一個草稿
這樣絕對是不足以證明論文的存在(草稿 到 論文 並不存在必要條件)
這個時候 法院絕對有權力要求行政機關提出可靠證明(前提是行政機關有)
偏偏 根據所有證據 都顯示政大都確實有一份該年論文
法官卻毫無作為....這樣可以昭公信之必然?
不管從任何角度來看
這個有瑕疵的判決:草稿為論文的必要存在條件
絕對會對以後的學歷查驗造成不適當的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