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航機位超賣逼乘客下機濺血拖離「華裔男」

可能需要的是英文老師,而不是自然老師吧。

在英文文法裡,一個名詞後面用一堆字和句子來形容,這個叫什麼?是不是叫從屬子句?記不大清楚了,畢竟這是國中時的英文老師教的,幾十年前的事了。

Aznsilvrboy 2017-04-12 14:54 #404 wrote:
基本上我同意. 但上法院就是講法, 不是講理. 不合理的契約也是要有法律規範才有可能平反, 不然還是沒轍. 舉個例子, 美國聯邦法律禁止私人的公共場所(餐廳, 旅館, 銀行, 等等)以種族, 國籍, 顏色, 宗教做為拒絕提供服務的理由. 但並沒有禁止用性向作為拒絕提供服務的理由./font>所以在沒有另外立法保護同性戀的州, 店家是可以因為客人是同性戀而拒絕提供服務. 合理嗎? 我覺得不合哩, 但聯邦法律就是沒有管.


我相信這條法律的原文應該是「......不得拒絕提供服務,因為XX、XX、XX、XX.....的原因」以這一類形式所描述的句子。所以說後面很重要,不能只看個「不得拒絕提供服務」就無限上綱,必須是在後續的「XX、XX、XX、XX.....」的情況下才不能拒絕,所以才會有「在沒有另外立法保護同性戀的州, 店家是可以因為客人是同性戀而拒絕提供服務. 」的情況出現。

同樣的:
Aznsilvrboy 2017-04-12 13:48 #380 wrote:
Delta may refuse to transport any passenger, or may remove any passenger from its aircraft, when refusal to transport or removal of the passenger is reasonably necessary in Delta’s sole discretion for the passenger’s comfort or safety, for the comfort or safety of other passengers or Delta employees, or for the prevention of damage to the property of Delta or its passengers or employees


在人家的規定哩,不能只看紅色的「 in Delta’s sole discretion」還必須連後面藍色的「for the passenger’s comfort or safety, for the comfort or safety of other passengers or Delta employees, or for the prevention of damage to the property of Delta or its passengers or employees」一起看才行。不是嗎?不是拿一個「 in Delta’s sole discretion」來說就是免死金牌了。
我喜歡這棟樓
就像是一個小型辯論社
不管事情對錯,總之先辯論,被質疑了就自認姐姐開始唱跳針
如果按照某些朋友的邏輯~那全部國家所設的類似"消保會及消保法"都可以關閉跟取消了

反正店家的店家規定凌駕在法律之上嘛

一切以店家說了算就對了~那還需要這麼多"消保"相關單位做啥

國家預算太多在消耗預算的囉

亞利安星人 wrote:
所以你拿不出佐證說...(恕刪)

他拿出來了阿,他不是說他覺得

Aznsilvrboy wrote:
我當時回覆的時候並沒有看原Po貼的影片, 以為該前法官認為航警並不該介入民事糾紛, 後來看了影片發現認為航警並不該介入民事糾紛是原Po自己的見解, 所以以修正.


不好意思, 我的英文不太好, 聽力更是不行. 也沒有什麼法學素養, 造成誤會真的很不好意思.
但我真的蠻想知道美國法律對這些行為的見解以作為參考. 還麻煩請各位不吝指導一下.

首先, 我說前法官認為航警不應介入民事糾紛的理由是依據影片中 1:56 ~ 2:02 (我聽到的大意是警察並不是為了解決私人爭端而存在的). 影片中的 3:00 ~ 3:19 也提到了除非是犯罪行為, 不然警察不能動武(個人解讀是連抬人下飛機都不行)

接下來說明個人的理解
舉某個案例(台灣, 或許不適用美國)
例如你買了大廈的地下停車位, 結果被鄰居佔用了. 你可不可以叫警察來把鄰居的車拖走? 我所知道的答案是不行, 因為這是私人產權侵權問題(民法), 警察不能使用公權力介入, 警察最多能幫你找車主來聊聊. 那可不可以立一個牌子說停車收費每次 100 萬台幣? "印象中"有個判例說明了"不行". 因為"合約"必須秉持公平對等的原則, 明顯違反公平對等的條約不成立. 所以法官最後是判依據附近停車場平均收費為計價標準. (當然事主不服可以上訴 - 例如說事主還要找停車位的時間等損失. 相反的, 如果牌子說每次收費 1000 元等不是超級誇張的數字, 法官就可能會信服.)

我認為"在聯航的案例當中, 醫師購買了機票相當於接受了"運輸合約". 這屬民法的範圍, 醫生搭上了飛機, 就算拒絕下機安安靜靜的坐著, 航警也不能以"武力"驅離. 因為這些都屬於民法的範疇, 航空公司可以上民事法庭告醫師, 要求賠償不能使用該飛機所造成的相關損失. 除非醫生有造成飛航安全的舉動(違反航空法/刑法), 航警才可以上來驅離."

那有一個爭議點就是, "可能"違反飛航安全的認定是由誰來認定? 空服員還是航警? 最終當然是在法庭上由法官來認定是否違反飛航安全, 但在當下, 我認為"是由航警來認定, 然後起訴. 而不是由空服員/航空公司單方面認定."

我認為"影片中的前法官 Andrew Napolitano 的見解與我理解的類似...."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當然, 大眾運輸有其特殊性, 是否有相關的法規規定... 我不是法學專業, 就等待各位指教了. 我想學習一點法學常識, 也因為如此才關注這個事件)
我不是當地人士,不是航空業,也不是律師,所以引用風傳媒的翻譯
http://www.storm.mg/article/248760

科羅拉多州航空法律師約瑟夫・洛魯索(courtesy of Joseph LoRusso)

出現超售時,有自願下機和非自願下機兩種選擇。自願下機是指乘客自願讓位,航空公司作為賠償提供一定金額的代金券。非自願下機是說如果無人自願讓位,航空公司有權通過內部機制,根據艙位和機票費等因素確定乘客下機的先後次序。假如乘客拒不遵從,航空公司有權調動執法人員迫使其下機。

洛魯索說,如果美聯航如先前報導所說是因超售而不得不重新安置乘客,那麼它迫使David "D"ao下機,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它的問題只出在執法人員為迫使乘客下機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上面。

但是,如果按照美聯航高層的最新說法,這架航班當時並沒有出現超售機票的情況,航空公司僅僅是為了自己員工的方便而迫使乘客下機的話,那麼它在這一事件中就無法享受聯邦法律賦予它在超售方面的某些權力,因此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要大很多。

洛魯索說:「美聯航不能再依賴有關超售的聯邦法規自保,也就是說,自願下機和非自願下機的規約不應被啟用,也不應成為他們可行的法律責任保障。他們因此有可能面對刑事和民事責任,以及因此所導致的法律訴訟。」

陳阿瓜~ wrote:
此說法來源為何 想拿給朋友看
新聞都找不到...謝謝...(恕刪)


好像是從PTT流出來的
PTT傳送門

MinHaoChuang wrote: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當然, 大眾運輸有其特殊性, 是否有相關的法規規定... 我不是法學專業, 就等待各位指教了. 我想學習一點法學常識, 也因為如此才關注這個事件)




其實你說的沒錯,而且全世界的消保法其實差異都不會太大,最大的不同是保障的部份

也就是說商家越矩的程度及賠償的罰則不同而已

這件事其實很像你去買東西,錢付了發票跟東西也拿了,但你忽然跟老闆抱怨說你賣的好貴

老闆能不能說,x!我不賣你了,錢還你東西還我?

當然不行,當契約已經產生且成立,除非一方有明顯的過失才可能解除契約(例如假鈔.....等之類)

所以老闆當然只能嗆聲說嫌貴就不要買

同理,當航空公司已經接受check in就代表契約已經產生,當一方沒有明顯的過失

你想解除契約基本上就是用利誘的方式來合意解約或是更改契約內容

這也是為甚麼大部份的法界人士,都會比較傾向UA這次犯了大錯


靈魂守衛 wrote:
好像是從PTT流出...(恕刪)


真的要請人下機,還用代金券,折價券這種小家子氣,大名鼎鼎的聯合航空耶!!

今天如果是400美金 cash +明日早上商務艙+免費機場附近酒店一晚

一定很多人舉手說:Choose me ,please !
我認為,航空公司可以拿錢砸我,只有不對的價格,沒有砸不走的旅客.

但不能強屬於我的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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