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通緝犯「不要動」仍逃逸 警三槍擊斃被判刑

Gugugu wrote:
警方認為是新竹偷電...(恕刪)


你這人也真鮮阿
呵呵..

我只是如實敘述警方在法院上的證詞,
過失致死案中的羅文昌曾涉及電纜線竊案,
而且法官、檢察官對此並無表示疑義。

若你有問題,大可直接控告警方作偽證
安迪月亮 wrote:
警界當中也有不少衣冠禽獸的社會敗類~是否也比照引言中的邏輯~死一個少一個?!
羅姓通緝犯雖然多次犯案,但罪不及死,卻在警察拘捕過程被警槍射傷致死,
顯然警察也有執法過當致死的疏失,
因此法官判決警察「業務過失致死」,合理、合法、合情........


壞警察當然也有,就像人有分好、壞人..........
但當臺灣不在有好警察時,就別來怪罪治安低落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每次看到廢死議題或是警察被判刑時的各種激情

真讓我覺得不知現在是民國幾年
安迪月亮 wrote:
警界當中也有不少衣冠禽獸的社會敗類~是否也比照引言中的邏輯~死一個少一個?!)

沒錯!
只要是社會敗類,我由衷認為他們最好都自行了斷,免得留在世上害人害己。

羅姓通緝犯雖然多次犯案,但罪不及死,卻在警察拘捕過程被警槍射傷致死,
顯然警察也有執法過當致死的疏失,
因此法官判決警察「業務過失致死」,合理、合法、合情...........

我舉個例子..
無前科且素行良好的警察,對空鳴槍喝令歹徒雙手舉高不准動
歹徒非但不予理會,二話不說,迅速將手伸入腰際掏東西。

鑑於台灣黑槍氾濫,警察誤以為歹徒正在掏槍要殺他,
情況危急之下,立即朝歹徒非致命部位開了三槍。

不料打中動脈,歹徒平日又吸食毒品,
更加劇大量失血,最後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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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裡面的警察從頭到尾都沒有要置歹徒於死地,
問題出在....
歹徒拒捕的行為已經造成警察的危機。

倘若歹徒真的掏槍,就換警察當場殉職,
警察維護治安是拿命在賭。

凡是頭腦正常的人,肯定會譴責歹徒,
但總有些嘴砲卻是反過來靠杯警察。
大馬1251 wrote:
我舉個例子..
無前科且素行良好的警察,對空鳴槍喝令歹徒雙手舉高不准動
歹徒非但不予理會,二話不說,迅速將手伸入腰際掏東西。

倘若歹徒真的掏槍,就換警察當場殉職,
警察維護治安是拿命在賭。

凡是頭腦正常的人,肯定會譴責歹徒,
但總有些嘴砲卻是反過來靠杯警察。...(恕刪)


本案裡面嫌犯根本沒有任何疑似掏東西舉動

您就想像如果歹徒真的掏槍這位警察早就不在啦...

偶是不想用一般人說的腦補那個詞...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本案裡面嫌犯根本沒有任何疑似掏東西舉動
您就想像如果歹徒真的掏槍這位警察早就不在啦...
偶是不想用一般人說的腦補那個詞...(恕刪)

這位同學....
你先去看看判決書吧
花不了多少時間
別動不動就說人腦補云云...

1.羅文昌因竊盜案件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此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附卷可稽,
白紙黑字清清楚楚,不是你所謂的“被桃園地檢署通緝”

2.法官有提出一個『誤想防衛』的概念,就如同我前面例子所述,
警察對空鳴槍喝令歹徒雙手舉高不准動,歹徒非但不予理會,迅速將手伸入腰際掏東西,
歹徒拒捕行為使警察誤以為歹徒正在掏槍要殺他,所以警察朝歹徒開槍。

OK,回到判決書.....
客觀而言,以當時被害人急於駕車逃離,不理被告鳴槍,而被告站於駕駛座旁開啟之車門邊,情況緊急自屬緊急,被告復具逮捕通緝犯之責任,其因此開槍,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二人短暫接觸,被告急於使被害人停車就範,被害人則急於駕車逃逸,緊急之間,被告本能性反應產生被害人極可能直線倒車,預見立即有遭車門直接撞倒之危險,而有誤想防衛之情形。

仍然有聽沒有懂!?
沒關係...
你只要記住一點,當歹徒遇上警察千萬別拒捕。

歹徒被打死是咎由自取,根本死有餘辜,敗類留在世上也是害人害己,
但連累盡忠職守的警察被懲處,這絕非我們善良人民所樂見。
大馬1251 wrote:
這位同學....
你先去看看判決書吧
花不了多少時間

你只要記住一點,當歹徒遇上警察千萬別拒捕。
歹徒被打死是咎由自取,根本死有餘辜,敗類留在世上也是害人害己,(恕刪)


判決書半年前就看過了
別刻意用誤想防衛混淆
掏東西和逃跑的抗拒性有的談呢

尤其每年都有眾多案例是不在戶籍地
因為沒收到傳票自己被通緝都不知道
如果只要是通緝犯就算打死也死有餘辜...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大馬1251 wrote:
我舉個例子..
無前科且素行良好的警察,對空鳴槍喝令歹徒雙手舉高不准動
歹徒非但不予理會,二話不說,迅速將手伸入腰際掏東西。

鑑於台灣黑槍氾濫,警察誤以為歹徒正在掏槍要殺他,
情況危急之下,立即朝歹徒非致命部位開了三槍。

不料打中動脈,加上歹徒平日吸食毒品,
更加速大量失血,最後送醫不治。

至少在這棟樓的發言內容,看不出有網友認為在這種情況,員警不應該開槍!
不知道你舉這個例子做什麼?
Gugugu wrote:
判決書半年前就看過...(恕刪)


要真是這種"無辜的好人" 看到警察盤查幹嘛急著啟動引擎逃跑?

開槍可是再犯人啟動引擎移動後發生的事情

你不會以為犯人是剛好想到家裡瓦斯沒關吧?


其實討論了40多頁 總結來說想法有兩種

犯人就算是不到法院報到被發布通緝 駕駛動力車輛逃逸等等拒捕違法事實確定

警方逮捕時也不可以動用殺傷性武器

VS

既然犯人自己都不打算當一般守法民眾了 還抵抗盤查拒捕等等

那麼警方動用殺傷性武器逮捕也無可厚非





我是覺得啦

既然批判警方動用殺傷性武器太過當 那麼為何不督促國會通過更進一步的警槍使用限制條款或是支持警方提出裝備更新預算案呢?

一味的要求犯罪者的法理人權 然後批判警方作為 被人認為獨厚犯罪者也是無可厚非

拿前面有位網友最喜歡的圍捕來說好了 誰敢保證警方圍捕的時候 犯人或警員駕駛的車輛不會撞死人?

大馬1251 wrote:
我舉個例子..
無前科且素行良好的警察,對空鳴槍喝令歹徒雙手舉高不准動
歹徒非但不予理會,二話不說,迅速將手伸入腰際掏東西。

鑑於台灣黑槍氾濫,警察誤以為歹徒正在掏槍要殺他,
情況危急之下,立即朝歹徒非致命部位開了三槍。

不料打中動脈,歹徒平日又吸食毒品,
更加劇大量失血,最後送醫不治。。...(恕刪)


一樣是舉例

今天有個反社會的警察路邊攔檢你的車, 順勢丟了包土製炸彈在你車上
你很驚恐的拿著手機想撥電話求救, 結果警察開槍射中手臂和腳, 當場血流如注, 然後再補一槍大動脈讓你流血過多死亡.
最終警方以你攜帶土製炸彈並反抗因此被迫開槍, 導致於你死亡結案.
因為鄉民眾多群情激憤認定你帶炸彈有恐攻的嫌疑, 警察因此無罪定讞.

你同意警察有無限開槍權嗎? 你認為所有的警察都能循規蹈矩奉公守法嗎?
撞死醒吾女大生肇逃 員警李文億5人涉滅證起訴

有句成語:過猶不及, 希望你可以多想想.
^^A 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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