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委員張景森的真心話!文林苑史上最kuso的一場社會運動


Erichuangtw1980 wrote:
但是又不去提倡修法...(恕刪)


說的也是

這樣吧

當初提倡這點的現在有不少都當立委了

我們請N網友具名出面

我一定幫他簽聯署書

儘快立法修正通過

這麼有趣的事情,喔,不是 有意義的事情

大家一定會共同聯署聲援隊吧
反正就順著覺醒青年嘛!要100%同意才能都更喔!
新政府千萬不要背離民意!
試想以後你家30幾年的老房子多數人要看一人臉色才能都更,你還能堅持你的主張?

d8859513 wrote:
反正就順著覺醒青年...(恕刪)


沒有啦

覺醒青年的主張完全避免這點

反正無須考慮都更後產生的袋地畸零地

大家愛怎麼更就怎麼更

直接把拒絕戶家圍死都沒關係

喔對了

如果是我,只要法律規定不強制,我就連問都懶得問

圍死你就圍死你,反正不犯法

這麼爽的法條

一定要支持聯署通過啊


Tom_Deng wrote:
沒有啦
覺醒青年的主...(恕刪)


我也希望法條能改
改成主動排除畸零地
到時建商更可以拿這條款威脅畸零地地主
因為法律規定可以不把畸零地強制納入
如果你不把地一起加入
之後會沒人要你的地喔
我看你可憐
一坪地勉強給你收10萬拉
不然之後一坪5萬可能都沒人要喔....


mltr wrote:
我也希望法條能改改...(恕刪)


畸零地保護法規,又不是只適用王家,

之前高雄市每年有40多件畸零地調處,後來修法,調處一次不成就直接排除畸零地...

台北市學學高雄市吧。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21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08.16
公布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13491310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日期: 101.08.16
主  旨: 制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協議價購畸零地
之全部供合併建築使用,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前項情形,經一次調處仍無法協議成立時,主管機關得准予建築。







遏止「小魚吃大魚」,高市新訂畸零地規定

Yahoo奇摩首頁>房地產首頁>房產報導>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 2012年7月24日 上午10:35
.......(恕刪).......

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
高雄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說,台灣早期城鄉聚落未進行規劃前,土地地籍零亂,建築法1971年12月23日修正實施後,各縣市即依這項法令規定,視地方當地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可申請建築的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如土地未達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則不可單獨申請建築,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也因此衍生土地合併爭議或小魚吃大魚不合理現象,影響土地與地區合理發展。目前該局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須透過市府出面調處。

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工務局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原高雄市畸零地法令規定,要申請建築的土地如果已達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時,還需考慮鄰地是否為相鄰唯一畸零地,如果是,二宗土地必須合併使用或留設保留地供鄰地合併使用。

但原高雄縣畸零地法令則無此規定,也不須經過合併調處或留設保留地。但為考量土地有效合併利用發揮土地價值,並減少畸零無用土地產生,這次法令整併規定建築基地須考慮鄰地是否為畸零地,但基於平等原則,避免投機人士購買畸零地獲取不當利益,條文規定設置畸零地調處會,由市府出面協調雙方地主,在考量雙方地主權益與地區環境公益前提下,找出可能合理的處理方式。

但經調處一次不成立後,非畸零地土地經調處會決議後可准予「單獨建築」時,則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恕刪)

mltr wrote:
我也希望法條能改
改...(恕刪)


早改成這樣不就好了
爭議就沒了阿
到時你想種菜做公園都可以
不會有人管你耶
Erichuangtw1980 wrote:
王家不是唯一的,之前...(恕刪)

高雄這樣處理方式蠻好的,台北市怎麼不跟進呢?
iou9998 wrote:
高雄這樣處理方式蠻好的...(恕刪)


台北市的都更法也改一改,把紅字部分剔除。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D1001-20140206
Tom_Deng wrote:
大家都說會全力支持你的論點了

以後,不論是袋地、或者都更成為袋地、畸零地等情況

全部無須強制納入

尤其是以後再發生文林苑這種情況

其實只要拆屋還地就可以了

完全不需要被納入都更

之後,沒房子住,土地無法被使用還要繳稅


所以你是不知道 你只是隨著別人 瞎鬧 瞎起哄 是嗎?

但你什麼都不懂..是不是這樣啊...

因為答不出來 ...所以轉移話題...是嗎?

文林苑 必須被強拆 被強行納入 是因為 是無建築線的袋地..

日後無法重建, 而且怕王家日後可能還要打 袋地通行權官司..

所以建商 必須保護 王家 所以叫警察來抬他們出來 拆他們的透天...

然後好心的..分給王家五間房子...自己再不小心賺一點錢..你是不是這個意思啊.

Tom_Deng wrote:
沒有啦

覺醒青年的主張完全避免這點

反正無須考慮都更後產生的袋地畸零地


為什麼 你避免的方式 就是侵犯 憲法第15條所保護的財產權

而不用 "不發給都更建照來避免"呢?..

有很多地主 土地上 產權複雜 像有設定地上權等...地主不處理好...是不能拿到建照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