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但是又不去提倡修法...(恕刪)
說的也是
這樣吧
當初提倡這點的現在有不少都當立委了
我們請N網友具名出面
我一定幫他簽聯署書
儘快立法修正通過
這麼有趣的事情,喔,不是 有意義的事情
大家一定會共同聯署聲援隊吧
mltr wrote:
我也希望法條能改改...(恕刪)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21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08.16
公布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13491310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日期: 101.08.16
主 旨: 制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協議價購畸零地
之全部供合併建築使用,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前項情形,經一次調處仍無法協議成立時,主管機關得准予建築。
遏止「小魚吃大魚」,高市新訂畸零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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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 2012年7月24日 上午10:35
.......(恕刪).......
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
高雄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說,台灣早期城鄉聚落未進行規劃前,土地地籍零亂,建築法1971年12月23日修正實施後,各縣市即依這項法令規定,視地方當地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可申請建築的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如土地未達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則不可單獨申請建築,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也因此衍生土地合併爭議或小魚吃大魚不合理現象,影響土地與地區合理發展。目前該局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須透過市府出面調處。
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工務局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原高雄市畸零地法令規定,要申請建築的土地如果已達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時,還需考慮鄰地是否為相鄰唯一畸零地,如果是,二宗土地必須合併使用或留設保留地供鄰地合併使用。
但原高雄縣畸零地法令則無此規定,也不須經過合併調處或留設保留地。但為考量土地有效合併利用發揮土地價值,並減少畸零無用土地產生,這次法令整併規定建築基地須考慮鄰地是否為畸零地,但基於平等原則,避免投機人士購買畸零地獲取不當利益,條文規定設置畸零地調處會,由市府出面協調雙方地主,在考量雙方地主權益與地區環境公益前提下,找出可能合理的處理方式。
但經調處一次不成立後,非畸零地土地經調處會決議後可准予「單獨建築」時,則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恕刪)
iou9998 wrote:
高雄這樣處理方式蠻好的...(恕刪)
Tom_Deng wrote:
大家都說會全力支持你的論點了
以後,不論是袋地、或者都更成為袋地、畸零地等情況
全部無須強制納入
尤其是以後再發生文林苑這種情況
其實只要拆屋還地就可以了
完全不需要被納入都更
之後,沒房子住,土地無法被使用還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