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上看到這一則留言文字很傳神和大家分享支持方局長的臉書按讚達21萬了=================================================================Shan Chi Yu台灣又誕生了一個神,叫厭神!洪崇晏本想模仿陳爲廷、林非帆二人,好召群眾去攻佔立法院後變成帆神。於揪團去包圍警局,看會不會變成晏神。不料畫虎不成反為犬,英雄沒當成,變成狗熊,晏神沒當成,變成厭神,人人討厭的神。
Leo.Lee wrote:沒用的 , 這些人只會拿憲法來說嘴而已 集會遊行法經過大法官釋字445和718兩次的釋憲,都沒有被大法官宣告"全部"違憲,所以這次中正一分局以公投盟的集會違反"未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集遊法條文"(如集遊法第六條),來廢止公投盟目前原已申請核可的集會,本來就是完全合法的。又,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也不是絕對上綱,完全沒有限制。憲法第23條就明述:「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句話說,集遊法對申請的集會遊行,在以避免"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並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下所作出適當的限制,本來就完全合憲合法。如果還有問題,就請申請釋憲,憲法不是某個人或某群人說了就算!
持續支持警察兄弟,請幫我們維持大眾的權益。基本上說人家違憲的自己就先違憲在先了,請看清楚第22條的條文!你們已經妨害社會秩序了,憲法沒有保障你們的必要性。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那台獨的是在搞啥我也看不懂,光是第六條,你就已經是公然叛國了。那自然又是落入第22條的不保障了。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