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權公權力、支持警察維持法紀、支持方仰寧局長 --- 簽到集氣區

jc0214 wrote:
依照集遊法第15條,...(恕刪)


沒用的 , 這些人只會拿憲法來說嘴而已

支持方局長及中正分局+1,希望員警同仁不要氣餒
支持方局長及中正分局,警棍不客氣,用力打下去,讓它們哭著回去找媽媽.

令人厭惡的雜啐!
我支持方局長+1
警察真的很辛苦
挺方局長的臉書已有20萬的讚
成長速度驚人

當沉默的人不再沉默
正義也得以彰顯
在臉書上看到這一則留言
文字很傳神
和大家分享

支持方局長的臉書按讚達21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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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 Chi Yu

台灣又誕生了一個神,叫厭神!

洪崇晏本想模仿陳爲廷、林非帆二人,好召群眾去攻佔立法院後變成帆神。於揪團去包圍警局,看會不會變
成晏神。

不料畫虎不成反為犬,英雄沒當成,變成狗熊,晏神沒當成,變成厭神,人人討厭的神。

支持警察

台灣已經把老師稿的 失去熱誠了

不能再把警察搞掉了

FREE BIKER 67 wrote:
我支持公權力 !! ...(恕刪)

+1

法律的尊嚴靠我們的警察

有良知的人一定要挺他們的!!

Leo.Lee wrote:
沒用的 , 這些人只會拿憲法來說嘴而已


集會遊行法經過大法官釋字445和718兩次的釋憲,都沒有被大法官宣告"全部"違憲,所以這次中正一分局以公投盟的集會違反"未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集遊法條文"(如集遊法第六條),來廢止公投盟目前原已申請核可的集會,本來就是完全合法的。
又,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也不是絕對上綱,完全沒有限制。憲法第23條就明述:「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句話說,集遊法對申請的集會遊行,在以避免"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並在不違反比例原則的情況下所作出適當的限制,本來就完全合憲合法。

如果還有問題,就請申請釋憲,憲法不是某個人或某群人說了就算!
網友"taiwan3123"謹向本人發表道歉聲明全文: http://tinyurl.com/mpptnea

持續支持警察兄弟,請幫我們維持大眾的權益。


基本上說人家違憲的自己就先違憲在先了,請看清楚第22條的條文!你們已經妨害社會秩序了,憲法沒有保障你們的必要性。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那台獨的是在搞啥我也看不懂,光是第六條,你就已經是公然叛國了。那自然又是落入第22條的不保障了。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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