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浪人情哥 wrote:
網路很多都是一夜情被男友抓包 後悔反咬性侵...(恕刪)

一夜情要喝醉? 然後在公開的場合搞?

這種情節只存在於日本A片吧?

你的想像力真豐富
有可能人家是大金主
如過斷金援
團體要怎麼生存
sunhm wrote:
趁機性交罪逆轉竟判...(恕刪)


是呀...
大家都在等...
性侵部分...
檢察官已正式起訴了...
現在只等有權力的人或是單位做出裁決...
而且可預期的還會有漫長的訴訟程序要跑...

就輔大,輔大心理系,輔大心理系內夏林清及何東洪等相關涉案教授...
也在等教育部最後的調查報告...
輔大也在檢討夏林清及何東洪等相關涉案教授是否適任問題...
確實還要點時間等...
不過也快了...
監察院都忍不住跳下來了...

咱們就板凳搬好,花生瓜子熱茶備好,等著瞧吧...

我黑掉了469樓的"浪人情哥"...

這裡尊重就事件的正反面意見與看法...
但...絕對不允許"歧視"...

你知道你在說啥嗎?!浪人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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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0927/956627/南方朔:犯罪學的「被害人學」

看一下這篇文...
跟上一下時代的腳步,別還停留在洪荒...

"一個人身上帶了很多錢而且露了白,這可能會惹來麻煩,但這絕對不等於「他誘惑別人來搶」,一個女子長得漂亮也穿著暴露,絕對不等於「她喜歡被人性侵」,縱使她是個妓女,性侵就是性侵,犯罪行為就是犯罪,它應追究的乃是犯罪加害人,不允許在被害人身上作文章。在被害人身上作文章,那就是違背了事情的因果秩序,也違背了是非正義,對被害人不公平。"

嗯?性侵進法院是依刑法,性平會是依性平教育法,這兩者是獨立進行可以互不干涉的。

這裡有一份教育部的函釋可以參考。

www.mdu.edu.tw/~ccg/s01/index_2/02/1011214.pdf

主旨:
貴局函詢有關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記過懲處, 該事件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是否得予以撤銷行政懲處及救 濟途徑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101年11年29日中市教中字第1010087899號函。

二、旨揭疑義,本部說明如下: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6項規定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之調查 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8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性平會 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 之影響。同一法理亦見諸最高行政法院46年判字第8號、 55年判字第2號判例、59年判字第410號判例及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34號判決,即分別指出「刑事 判決雖諭知無罪,但其見解並不能拘束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原可各自認定事實」 、「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 且就「不法」而言,其程度上,通常可分為民事不法、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其中以刑事不法之不法內涵最重,從而對應之「證據證明力」亦因案件型態不同而處於 浮動狀態,行政調查,其證據證明力之要求,當不若刑 事要求嚴格。爰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雖經法院無罪 判決確定,學校性平會與司法機關原可各自認定事實, 已如上述。

(二)救濟部分,若該案件尚在性平法第32條、第34條規定之 申復及申訴期限內,則請該學生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 提出申復及申訴,以資救濟。

(三)承上,倘學生於救濟過程提出法院判決結果作為「新事 實、新證據」,則該「新事實、新證據」應交由處理救 濟之權責單位(申復審議小組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進行討論評議,就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內容何以構成 「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具體指明 ,如確屬「新事實、新證據」,則依評議結果交由性平 會重啟調查,如調查結果為事實不成立時,學校自應撤 銷依據第一次調查結果所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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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用說什麼等法院判決之類的,現在的問題是出在違反性平教育法的法定程序上,學校根據性平會出的報告就足以讓人解聘、退學、撤銷學籍,這可是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有問題也是行政法院管轄不關普通法院的事。
性平會沒有(按時)成立或成立之後沒有動作,這部份是要檢討輔大不是夏林清。
我前面一直說性平會跟工作小組是可以同時獨立運作的,沒有一方取代另一方的問題,看來不少人沒有爬文那我就再說一次
balberith wrote:
所以不用說什麼等法院判決之類的,現在的問題是出在違反性平教育法的法定程序上,學校根據性平會出的報告就足以讓人解聘、退學、撤銷學籍,這可是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有問題也是行政法院管轄不關普通法院的事。


我一直強調工作小組是要被害人同意才可以運作下去,所以只要被害人抵制根本不可能造成多大的傷害。
TATAMAMA wrote:
別再一直工作小組這,工作小組那了
前面也有人點出來
這工作小組跟未開化鄉下的家族長老沒什麼兩樣
就是上位的人自以為是罷了


沒聽說有這種"法律責任",照這邏輯補習班老師考前抓題抓錯方向也有法律責任了?
dennis10 wrote:
我的意思蓄意引導受害人走向錯誤的方向 導致受害人的損失 也有法律的責任


性平會的運作跟成立是輔大負責不是心理系,你一直搞錯重點
dennis10 wrote:
之所以一開始沒有進入性評會 心理系的工作小組沒有關係?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過言論自由跟學術自由,心理系不必為他們的觀點或看法負任何法律責任,除非牽涉到毀謗、人身攻擊等,但是如果報告有錯誤,那當然是引用這報告的性平會要負責任,相信這是不難的邏輯,我也是講了好幾次了...
dennis10 wrote:
所以心理系出一份錯誤的報告不用負責任 要負責任是引用報告的性評會?
這是你的想法? 恩恩....


照你這種"不切割"邏輯,如果法院引用你在這裡的觀點,萬一事後證明錯誤,那你也有法律責任了,我想你更需要想一想,是否可以接受這種天上掉下來的"法律責任"
dennis10 wrote:
Anyway 個人覺得你真的蠻喜歡切割的 把一件事切得很碎 把責任推得很開
這也沒什麼不好的 只是一般人無法接受罷了 站在法律和社工的觀點也無法接受 你也可以再多想想

我再強調一次,性平會的成立跟運作是輔大要負責,不是心理系也不是夏林清
然後心理系的工作小組不會影響性平會的成立跟運作,這兩方是獨立機構不是互斥的,就算實際上真有影響,比如性平會決定工作小組處理就好,這也是性平會或輔大這種等級才有權做決定,不可能夏林清一句話就解散性平會,這應該是簡單的機構上下等級關係,怎麼會很多人不了解,然後一直扯到夏林清身上?
還是很多人把性平會的不運作怪到夏頭上,這是很明顯的邏輯錯誤,我是講到不想講了,希望這種基本事實不要一直跳針

補充一下,夏林清有可能比較喜歡工作小組來處理,但這是言論自由層次沒有法律責任可言,最後是性平會還是工作小組處理,這是被害人決定的,夏沒有權力決定由誰處理,這部份真的不要一直扯夏,根本講不通

所以還是之前我講的,夏或工作小組的責任,目前看起來只有處理的部份,不要一直把一些莫名其妙的東西,比如性平會不運作,怪到他們身上,反正也有人調查了就拭目以待結果吧...
davish wrote:
我在強調一次,性平會...(恕刪)


勸說受害當事人不要走性平有沒有違法問題?
一般來說沒有,除非可以指出他言論觸犯哪條法律。

Erichuangtw1980 wrote:
勸說受害當事人不要走性平有沒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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