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過必留下痕跡 wrote:
不一定1450又要告你
中午來幫樓主加油


順便回覆一下前面的一些疑問。
提告是每個國民的權力,
但是決定起訴與否的則是檢察官,
所以關鍵不是在1450提告或不提告,
而是檢察官那邊受理與否以及起訴或不起訴?

另外,
前面有人提到訴訟的過程只會看到對方的名字,這其實是不正確的,
先不談實際的過程,
單從一個簡單的邏輯就可以看出說這句話的人不用腦,

試問,台灣同名同姓的人何其多,
如果訴訟過程中,記載的文件與書面資料只看得到對方的名字,
怎麼知道沒有告錯人?
對方如果不出庭或是被判刑之後不履行,
法院要去哪裡抓人?
難道把全台灣所有同名同姓的人都抓來嗎?

一般情況來說,
某人提告,警局做完筆錄之後,
警察會把案件的相關資料送到檢察官那裡,
檢察官會依據證據與筆錄等等資料來決定要不要繼續下去,
所以有些案件不是你提告就有用,可能到檢察官那裡就被打回來了。

如果檢察官認為應該傳喚被告,那被告就會收到偵查庭的傳票,
這只是偵查庭而已,還沒到法院的程度,
而在偵查庭裡面,檢察官會當面簡單的再問一次過程(等於是第2次的筆錄),
並詢問雙方是否有意願和解?
如果雙方不和解的話,
然後檢察官就會起訴,
這時被告就會收到起訴書,
起訴書上面就會記載 被告的姓名與出生年月日以及戶籍地址跟身分證字號,
這就是我上面所說的個資,
絕不是像某人說的只有姓名而已。

而當檢察官起訴之後,
你可以請律師去申請"閱卷",
這時你就可以知道對方的筆錄內容以及物證等等詳細的資料,
然後就等法院發傳票通知開庭了(與前面檢察官的傳票開偵查庭是兩回事)。
而在法庭上法官可能還會再問雙方要不要和解?
所以過程中被告與原告大概會有兩次和解的機會(分別是檢察官跟法官),
如果不和解的話,
經過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最後才會有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
有罪或無罪到時才知道,
不是被檢察官起訴了就一定會有罪。

換句話說,當檢察官決定起訴之後,
雙方就可以知道對方的個資了。
就算雙方在偵查庭就同意和解(檢察官就不會起訴),
那和解的時候,總要知道自己是跟哪個人和解的吧?
和解書如果不記載對方的姓名與戶籍地址等等資料,
鬼才知道你是跟誰和解,不是嗎?
所以不要再說訴訟的過程中只會知道對方的姓名而已這種傻話了。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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