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通緝犯「不要動」仍逃逸 警三槍擊斃被判刑

lovejerry999 wrote:
連小孩子都知道遭車...(恕刪)


你在講甚麼東東?
來來來...
幫你恢復記憶。

本案中,死者並無攜帶武器,被告之生命並無受侵害之虞。』
你認為僅有攜械才會危及人身安全
換句話說,葉員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肆意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依照你偉大的邏輯,若這不叫殺人罪那又是啥!?

判決書都貼過很多次了:
客觀而言,以當時被害人急於駕車逃離,不理被告鳴槍,而被告站於駕駛座旁開啟之車門邊,情況緊急自屬緊急,被告復具逮捕通緝犯之責任,其因此開槍,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你老兄卻還要硬拗,
所以到底是真無知還是純粹跟警察有仇!?

扣你帽子!?
呵呵
敢情你有被害妄想症!?
總以為每個人都像你吃飽沒事幹!?







大馬1251 wrote:
你在講甚麼東東?來...(恕刪)


那我就幫你釐清一下好了....
請先說明一下,
你提出紅色標示的二段文字敘述,所要表達的關聯性是..?

-----------------------------------------------
如要討論一個案子是否可以援引"阻卻責任事由",
先決條件是該行為人之行為於客觀上符合"刑事犯罪的要件",
於本案中也是如此,
必須是被告先有構成"犯罪"之外觀,再進一步討論"是否有阻卻違法",
被告在車門敞開的狀況下連開3槍",這是確實存在的事實,也是要討論
被告行為是否符合阻卻責任事由的前提要件,提出來討論就是跟警察有仇??
這不是扣帽子,那還是甚麼??

------------------------------------------------
前段紅字內容是我說的,死者確實沒有攜帶武器,所以被告並無因為
被告攜帶武器而致生命發生危害之虞,這有錯嗎??

後段是法官將被告行為認定為"過失"的理由,難不成要法官認定
其行為"顯不合理".......
lovejerry999 wrote:
那我就幫你釐清一下...(恕刪)

你應該要為自己釐清曾說過的話,這才是負責任的表現,
而不是幫我,我也不需要你幫
所以麻煩把樓上問題先解決

大馬1251 wrote:
你應該要自己釐清曾...(恕刪)


我已經說明於前,請查照。

lovejerry999 wrote:
我已經說明於前,請...(恕刪)


本案中,死者並無攜帶武器,被告之生命並無受侵害之虞。』
你認為僅有攜械才會危及人身安全
換句話說,葉員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肆意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依照你偉大的邏輯,若這不叫殺人罪那又是啥!?


你回答了嗎?

大馬1251 wrote:
『本案中,死者並無...(恕刪)


"僅有"
我有寫這2個字??
我怎麼都沒看到??

lovejerry999 wrote:
'僅有'我有寫這2...(恕刪)


呵呵...
跟我來這套?
好阿,我把僅有刪除

本案中,死者並無攜帶武器,被告之生命並無受侵害之虞。』
你認為攜械才會危及人身安全
換句話說,葉員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肆意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依照你偉大的邏輯,若這不叫殺人罪那又是啥!?

快點回答
你千萬別說這是過失致死阿
大馬1251 wrote:
呵呵...跟我來這...(恕刪)


首先說明,
我並沒有認為攜械才會危及人身安全....

葉員在客觀上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
卻誤以為又受侵害之情事,故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修改了幾個字後應該有清楚一點了吧.....

主觀+客觀=全部

主觀是行為人的可能內心想法,為主觀構成要件
客觀是行為人行為的外觀,為客觀構成要件
二者必須一起論述才較完整....
lovejerry999 wrote:
葉員在客觀上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
卻誤以為又受侵害之情事,故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修改了幾個字後應該有清楚一點了吧........(恕刪)


我幫你改吧
『你的主觀』認為葉員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肆意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那現在問題來了....
若依照『你的主觀』,這不叫殺人罪那又是啥!?

麻煩快點回答
千萬別說這是過失致死
大馬1251 wrote:
我幫你改吧『你的主...(恕刪)


不只我的主觀認為,
承審法官也是如此認為,
所以才有"誤想防衛"的論述出現...

我都已經說了
我的看法是:
葉員在客觀上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
卻誤以為又受侵害之情事,故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這是誤想防衛,所以論過失致死.....

這有甚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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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在的提到是"殺人罪"
到底是誰跟警察有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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