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連小孩子都知道遭車...(恕刪)
你在講甚麼東東?
來來來...
幫你恢復記憶。
『本案中,死者並無攜帶武器,被告之生命並無受侵害之虞。』
你認為僅有攜械才會危及人身安全
換句話說,葉員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之下,肆意將手無寸鐵的羅文昌槍擊致死,
依照你偉大的邏輯,若這不叫殺人罪那又是啥!?
判決書都貼過很多次了:
客觀而言,以當時被害人急於駕車逃離,不理被告鳴槍,而被告站於駕駛座旁開啟之車門邊,情況緊急自屬緊急,被告復具逮捕通緝犯之責任,其因此開槍,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你老兄卻還要硬拗,
所以到底是真無知還是純粹跟警察有仇!?
扣你帽子!?
呵呵
敢情你有被害妄想症!?
總以為每個人都像你吃飽沒事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