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法院的判決,是公開的,本來就有教化社會的意義,如果不能服眾,那這判決就有極大的問題,亂殺人不速拖去斃,說是無法未雨綢繆一點都不為過 就算死刑定讞後要不要執行還要等行政院的法務部長點頭
基本上你說的萬一根本不適用這兩案 因為嫌犯證據確鑿 不是什麼嫌疑犯 再來第二件事不該跟第一件去比質量 不能因為 啊 我只是激動拿刀抵脖子 不小心劃了一刀 而且沒死 所以我是不小心的哦 但此事我會認為這兩件事情都一樣嚴重 會拿刀抵人脖子其實都是想取人生命 只是不成功而已 基本上我個人認為你用紅色字強調第二件犯罪實在是想誤導大家第二件事根本是小事最後我可以確定你這串確實是在討論廢死 只是用另一個層級來講而已
s05491535 wrote:基本上你說的萬一根...(恕刪) 基本上只要跟死刑有關就會牽扯到廢死,基本上對我沒啥差,反正都能弄到叫這些人閉嘴這幾天我找了一下相關報導跟資料,目前確定死刑定讞的人似乎都是現行犯而且罪證確鑿???其罪行以天理不容四字形容算剛好!其中有無誤判跟冤案??最近五年應該沒有吧?現在鑑定技術這麼發達,還能誤判的話那鑑定組的可以吃自己了= =不然誰還是樓主可以講看看這些死刑定讞者有哪一個是罪不及死的???被判死刑是他們犯罪之後要面對的代價之一,誰敢說不合理?至少我周遭的人都是同一個想法:"判死不給死是啥小朋友?"如果樓主無法回答"為何犯罪者得不到應有的刑責? 死刑定讞者為何不槍決?"這兩個問題的話,那這主題就可以沉了= ="撇開情跟法不談,就單單談個理字,這些人站的夠理直氣壯嗎?
voyeur wrote:就算死刑定讞後要不要執行還要等行政院的法務部長點頭 雖然事實上是這樣啦~不過這話聽起來就感覺法務部長好像是比司法院所有的法官加起來還要大的樣子~原來我國的司法制度是四個審級啊,而且法務部長擁有最高否決權這樣~
voyeur wrote:法務部長當然沒有否決權但他有點頭權...(恕刪) 前文那句話是在酸法務部,合先敘明~其實我知道法務部長沒有否決權 -- 要不然幹嘛在前文酸一下咧~只是如果就像你說的,法務部長只有點頭權...抱歉,就個人的理解+解讀,點頭權,說穿了就是變相的否決權~換句話說~法務部長只要不點頭 -- 或者說不簽字蓋章同意 -- ,被判決定讞的死刑犯就不能執行槍決~對,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但是這種權力不啻於法務部長擁有至少在其任內否決定讞前所有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與司法警察官努力總和的權力~也許法務部長也是法律出身的~但是有幾個法律部長是司法實務出身的?敝人才學淺漏+生性疏懶,真的不知道賦予法務部長這種變相否決權的原因在哪?~========= ========= 二次編輯分隔線 ========= =========復因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從前項規定,可知法務部長只不過是個行政官,專業姑且不論的前提下,他哪來的權力可以不同意已經審判定讞的死刑並依據自己好惡阻撓執行?再從後項規定 -- 其實這應該可以算得上是那些憑自己好惡的法務部長們敢肆無忌憚的理由吧 -- ,可知只有執行檢察官才有在發見法律規定理由時,提起重新審核的 "義務"~而針對法務部長的 "廢弛職務" 呢?抱歉,應該是沒有任何處罰的規定~無怪乎法務部長想什麼時候簽就什麼時候簽,被搞毛了不爽簽大家也拿他沒皮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