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475368 wrote:可憐哪~~~外籍 第六類 每月749 要超過11年才到10萬11年出境未達2次? 呵呵 我老婆一年都超過5次了 你在呵呵什麼?你該不會是把法條理解成只要出境達到兩次,即使欠費超過十萬也不會被限制住居吧?
andrewtsai7777 wrote:你在呵呵什麼?你該不會是把法條理解成只要出境達到兩次,即使欠費超過十萬也不會被限制住居吧? SO? 結果我老婆 根本沒欠費就算有欠 也是11年後的事我沒違規 沒碰觸到上限的人 管它出入境次數想見縫插針嗎? 我理解錯又怎樣弄不到我老婆的法條 我要100%都理解?
小明是專案居留,可以說是有移民台灣的意願,不過最後會不會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就不知道了現在的麻煩是已經超過183天了,要重新排隊申請移民「小明」在台居留183天大限 未來一週是黃金關鍵期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申請在臺定居送件須知大陸地區人民,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Enter Passcode wrote:你找一張現在發的綠卡(恕刪) 硬坳啥?我有說現在有無效期的綠卡? 我早就說過沒再發這種 都廢止了 之後的綠卡都有效期你硬坳 扣人帽子 打臉自己?你臉超腫的 還在硬坳沒有永久綠卡?臨時綠卡(I-526)和永久綠卡(I-829)對於申請人來說,所享受的福利待遇權利沒有區別。在拿到臨時綠卡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就可以按照美國永久居民身份在美國境內經商、工作、學習等。子女就讀將按照美國居民同等待遇。但臨時綠卡只有兩年的有效期,只有臨時綠卡在兩年後轉換成正式綠卡後才能取得永久綠卡。I-526——美國臨時綠卡(2年)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有條件綠卡。I-829——美國永久綠卡即無條件綠卡。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world/4286y23.html
125475368 wrote:就算有欠 也是11年後的事 你中文到底是多差,還so?還11年以後的事?我好人做到底吧。那規定的意思是,假設當事人出國超過兩次,就沒有「欠十萬元以上才可以限制住居」的限制。意思就是執法單位爽的話,看到你老婆欠五千元,再看到你老婆出國兩次以上,就可以限制住居了。不過因為健保費應該是掛在你這邊,所以到時欠費的應該是你,不是她。還有,我的重點不是你老婆現在就已經欠費。而是你說就算開始要繳費,你也不會去繳,她也不想繳。我是針對這點去講的。不想守法,沒立場去說別人。外籍人士來台不想遵守台灣的法律,就滾出台灣。叫她滾出去是因為她不想守法,而不是她已經欠費到法律規定她必須離開。我叫她滾出去是看不爽她(和你)這種心態。懂了沒?你是不是因為長期待國外,所以簡單的中文句子都看不懂了?
Enter Passcode wrote:你真的好好笑是照你的推論, 11年後欠10萬所以我說有些人不要臉遲到10分鐘不叫遲到欠人$500不叫欠 我有說欠費不叫欠?又扣人帽子我說不會影響到她現在的居留權 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