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uta wrote:廢死聯盟吳副召於21...(恕刪) 叫那些獄警出來~~把那些死刑犯跟那些廢死聯盟關在一起~~讓他們一起生活一個星期就好~~這星期發生什麼事情~~外界不要干涉~~他那些人好好去"教導"那些死刑犯吧~~!看他們多會教
Nirvana_ wrote:該名被告十七歲因殺人案被判9年..就目前輿論氣氛...當初就應該拖去斃了...免得日後再犯..少年犯和孕婦目前在全球已經處於全面廢死的狀態.台灣乾脆領先全球...優先處決未成年犯...阻殺一切未來可能違害社會的因子..孕婦也一起..因為媽媽是殺人犯..小孩應該也好不到那避免日後造成其他受害者..格殺勿論.. 贊成+1
Nirvana_ wrote:該名被告十七歲因殺人...(恕刪) 樓上好像誤解了這個作者的反諷之意。其實這件事跟廢除死刑的關係並不大的,整件事要檢討的應該是「審核他假釋的人」。為了人家看他一眼就把人踹倒在地重擊的人,暴戾之氣根本未除,不知道為什麼可以獲得假釋呢?「假釋」應該是給行為良好、有悔意的受刑人,難道這些人在審核時不知道嗎?其實這一點,應該是採取連帶責任制,假釋的審核委員應該要具名同意並保證假釋犯不再犯,如果假釋犯又犯下刑度一定程度以上的重罪,那麼受害人可以聲請國家賠償,並對同意假釋人員提起瀆職的訴訟。只有這樣,假釋才不會浮濫。PS:倒是後來的法官在審理上其實也很難認定他有不對,畢竟「殺人犯意」真的是很難去認定的,對方有「殺人前科」與他有「殺人犯意」不見得是相同。我理解大家在情緒上很難接受該案以傷害罪來論處,不過實務來說,確實「傷害致人於死」罪比較合乎以往的判例。這不是法官的問題,而是大家在情感上與後果上不認為「傷害致人與死」與「殺人」有何不同,但他們卻在法律上有區分。
小橋寒鴉 wrote:殺人犯假釋期間 又殺...(恕刪) 無聊…假釋犯出來又犯罪這是整個制度的問題,跟廢不廢死其實沒什麼關係。真的廢死…被定罪的死刑犯永遠不得假釋出獄,這才是真的有廢死意義…像這種出來又犯罪這本來就是我國法律上一直存在的問題。
bomb445 wrote:真的廢死…被定罪的死刑犯永遠不得假釋出獄,這才是真的有廢死意義…...(恕刪) 這個我不認同~我不願意用我繳的稅養殺人犯等等..這樣錢花得沒有意義直接都斃一斃是最好...省時省力省錢~國家明天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