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901 wrote:前面已經有人想好不滿...(恕刪) 羈押進去時就說押太慢了,都串好證了,交保放出來時說是要給他們串證背劇本嗎,再開羈押庭時,鄉民又說早串好,可以回去唸稿了,結果又被放出來,鄉民又說要回去串證!不管結果是如何...就一直串證串證串證....
哈哈哈~~ 你最經典iminyang wrote:羈押進去時就說押太慢了,都串好證了,交保放出來時說是要給他們串證背劇本嗎,再開羈押庭時,鄉民又說早串好,可以回去唸稿了,結果又被放出來,鄉民又說要回去串證!不管結果是如何...就一直串證串證串證....
iminyang wrote:羈押進去時就說押太慢了,都串好證了,交保放出來時說是要給他們串證背劇本嗎,再開羈押庭時,鄉民又說早串好,可以回去唸稿了,結果又被放出來,鄉民又說要回去串證!...(恕刪) 如果理由是說怕他們棄保逃亡..還說的過去一直用串證當理由實在太免強了如果真的上下都串好證,也不會在法庭上演互推責任的戲碼
有些人的訴求,"承平時期,將軍法移交司審判",對照台灣法官的恐龍程度,當初是誰想出這個餿主意的?軍法至少還會有人"示意",下屬揣摩上意故意判重,那司法更輕的情況下,怎麼會變成如此?陸海空三軍刑法都是加重刑期的,那一般刑法不就...
重點 是程序法軍事審判法 VS 刑事訴訟法證據篇 軍審法 約10條刑訴法 約65條刑訴法 保障被告的權利 遠遠 超過 軍審法軍法官的自由心證 權限 遠遠 超過 普通法官的 權限修法 對 陳毅勳 真是 爽到了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軍事審判法 被告無詰問權由軍審法 變為 刑訴法光這一條差異就非常大了....軍審法賦予 太多 自由心證 不要求嚴格證據軍事檢察官 站為極有利的地位對被告極為不利但拉回到 刑訴法 ,對被告是極為有利當然 對鄉民太難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