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玩手機員工 判付資遣費? 我們的社會出了什麼問題?

去家樂福買東西時常看到員工在滑滑滑, 有男有女, 大都倚在貨物架的一角, 不知家樂福管理主管要怎樣處理這種情形? 或許員工都知道哪兒沒有監視器所以沒有主管知道?!

jeremy1006 wrote: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廠方未舉證玩手機有何嚴重後果,認定廠方非法解雇,應付資遣費41萬多元給何。


jeremy1006 wrote:
何說,廠方處罰及解雇他的理由均非事實,也未付資遣費。


看一下這兩段!
處罰與解雇的理由均非事實。也就是說廠方編個理由就解雇勞工!
再加上法院判決資方必須付資遣費達41萬多元給勞方,若以勞方薪資4萬元計算,勞保舊制的勞方年資至少有10年以上。若是新制的勞方年資至少13年以上。
這麼資深的員工,真的工作態度差,沒有責任感?
到十年後資方才發現此勞工不適任?

看起來就是資方惡意解雇不想付資遣費就隨便編個理由!

yukiko wrote:
你馬幫幫忙

先向勞工局、勞委會申訴,是大多數受害勞工的選擇

怎麼會先打官司呢?

而且你怎麼認定事實? 用猜的?


啊就:「假設咩!」
怎麼?不可以假設哦?

大家討論討論而已咩
ansonhsu wrote:
看一下這兩段!
處罰與解雇的理由均非事實。也就是說廠方編個理由就解雇勞工!
再加上法院判決資方必須付資遣費達41萬多元給勞方,若以勞方薪資4萬元計算,勞保舊制的勞方年資至少有10年以上。若是新制的勞方年資至少13年以上。
這麼資深的員工,真的工作態度差,沒有責任感?
到十年後資方才發現此勞工不適任?

看起來就是資方惡意解雇不想付資遣費就隨便編個理由!



假設果真如此
那資方就真的是「吃相難看」了!

依您的判斷確實也有合理的部分!

jeremy1006 wrote:
倘若勞方的說法才是事實
那勞方在資方說他躲起來玩手機看影片這幾點部份上
就應該直接主張對公司提起毀謗!

告資方要求資遣費並求償!

但有嗎?並沒有呀!
那我就會認為「勞方是真的有躲起來摸魚被抓」(事實)

而今天勞方就「真的就是躲起來摸魚被抓到!」
那又【為什麼您會比較相信有錯在先的勞方說法呢?】

資方縱使有處理不洽當的地方
但也是「勞方有錯在先」

誰會沒事去刻意找一個認真盡責的員工的碴?...(恕刪)


勞方不就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了嗎?而且不但告了還告贏了耶,怎麼會沒有提告呢?
不然這則新聞是那來的呢,實在不理解你的邏輯
還是說你認爲一定要告公然誹謗才算?

好吧,那照你的邏輯,資方被勞方告後
資方不就應該也要告勞方公然誹謗,才能彰顯資方說法的真實性
現在官司輸了,應該繼續上訴+告誹謗直到天荒地老,不然資方不就默認說謊
資方有嗎?並沒有啊
不懂,爲什麼你會相信資方?
爲什麼你始終以為勞方有錯在先?

爲什麼我會相信勞方?
因為現在法院判勞方勝訴了啊
法官不相信你所謂「真的就是躲起來摸魚被抓到!」的說法而判提不出證據的資方敗訴
你說我應該相信法官的真實判案還是相信你的猜測推論呢?


我是覺得勞方在臺灣的大環境下,相對於資方是絕對的弱勢
沒有必要用如此近乎苛求的態度去看待勞工,去挑各種小毛病
應該反過來以最嚴苛的態度去看待資方才對
而且臺灣勞工最大的問題就是不團結,喜歡互咬扯後腿,實在很糟糕
玩球囉~~~
看完整個討論串
發現發文的根本是沒道理的相信資方阿
資方完全提不出證據
發文者也完全不理....照樣挺他

勞工說資方所說根本不是事實他也不理...

勞工提告贏了...這種已經是事實的事
發文者 也不理

讓人覺得發文者的立場會不會太堅定的傾向資方了??

還有發文者到底懂不懂螺絲業技術員主要工作??
舉例讓人覺得很奇怪??
我想我大概了解樓主的心情。
很多人滿奇怪的,看到「反勞方」的言論,就把它認定成「擁資方」。
其實樓主的意思應該是在,為其它犧牲享樂、堅守崗位的勞工,
打抱不平,如此而已。

只是我覺得樓主也不需要想得太複雜。
就像有人舉例的,某大賣場的員工常見倚靠貨架玩手機。
這有什麼過錯嗎?
也許他們只是碰巧沒有任務在身,休息一下而已。
而此案例的員工玩手機,這樣的行為是否影響工作情節重大?
這是非常細節的東西,我們局外人根本無從認定的。
我想是不需要這樣來怨嘆法官是"恐龍"。

不過倒是想起自己的例子。
多年前在某公司工作 2 年,眼見多位同事被裁員,心裡鬱悶
於是也主動辭職。
卻被家人責怪,因為他們一直教我要「擺爛」,讓公司自己來
解雇我,這樣才有錢拿。
看來似乎是有道理的
發覺很多人對勞工自我權力的認知很偏差,是奴性太重?


資遣費不是績效考核,更不是雇主對於勞工工作態度的考核發給
是基於勞工保護為目的,避免資方任意以自行喜好解僱勞工的「保障」
因為他是依據工作「年資」,也就一直以來對公司的貢獻的穩定夥伴關係而發給
如果因為短期的表現不佳(包括工作態度惡劣)而禁止法給的,那叫做「績效獎金」

所以認不認真工作是一種「績效」,公司法頒布的工作管理辦法工作考憑的也是「績效」
若勞工只憑績效就可任意解僱員工的話,今天可因為你偷懶解僱你,並且不給資遣費
那明天可不可以因為你老了、傷了、累了等原因造成的績效不佳解僱員工,並且不給資遣費呢?



ansonhsu wrote:
這麼資深的員工,真的工作態度差,沒有責任感?
到十年後資方才發現此勞工不適任?


這其實是不一定的
我公司就有一個這樣的人公司老早想解僱他卻沒有這樣幹,年資也有七年了
換句話說,吸公司的血已經吸了七年
因為人家有特殊背景(非公司高層相關人士,其實是有解雇過,但馬上又透過背景又回來吸血)
若我公司以本案的方法"惡意?"解僱他
相信他也會提告

樓上40樓也有人說了,一般勞工通常都是先找勞工局,勞委會申訴,有的會透過工會
怎麼會是先打官司呢?
而且資方什麼理由不好安,偏偏要安他個躲到他處玩手機?
現場機台作業類的勞工一般誰能夠有這麼"好膽"?
坐辦公室的這樣混還勉強能說的過去...
想必不是"簡單"人物,有特殊背景的機率頗大

李組長眉頭一皺,發覺此事並不單純
建議不要以一般勞資糾紛看待本案

jeremy1006 wrote:
啊就:「假設咩!」
怎麼?不可以假設哦?

大家討論討論而已咩

你承認就好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