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vvye wrote:
那了解這東西為什麼不能用了嗎????
因為他不具任何癱瘓能力...(恕刪)
你講的話充其量只對一半...
沒錯對警察而言武器是否能癱瘓歹徒比能否射穿他的身體更重要,
然畢竟癱瘓對方終究只是為達成順利逮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警察面對的狀況千百種,
遂行逮捕的手段也有很多,
什麼樣的狀況下言語威嚇就能讓對方就範、
什麼樣的狀況要用警棍和肉搏、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用電擊棒、
什麼樣的狀況下非掏槍不能解決...
該如何應對不但看課堂講授、經驗傳承和臨場反應,
大原則上更需注意「比例原則」--
在顧及自己安全的前提下,
儘量以造成對方最小侵害的方式逮捕之。
警察執法不是一看到可疑或配合度低的人就一律先讓他完全動彈不得,
如果口頭威嚇就能震懾對方乖乖聽話,
就不需要出警棍;
如果徒手足以壓制對方並上銬。
就不用掏槍。
完全癱瘓對方行動能力已經算是激烈的執法手段,
非必要不應輕率使用,
難道你的小孩買不到玩具哭鬧時,
你只會一個手刀砍向他的頸動脈讓他癱瘓半小時嗎?
有人酒醉在路邊小便,
警察看到了難道應該直接用電擊棒往他生殖器電下去嗎?
要趕十字路口賣玉蘭花的阿婆,
難道就要出散彈槍威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