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受害者角度 看 “通保法”..........!!!!!!!!!!!!!!!!!!!

那麼主謀到底抓到了沒?

報告,永遠抓不到。

wuchehong wrote:
不過小弟有認真收看立法院上期上演的"世紀大審 判", 由諸多單位的"言詞辯論"讓小弟對監聽的了解算是與日俱增, 小弟建議您有空也可以收看一下, 目前 大部分應該都還有重播...(恕刪)


恕請告知該如何觀看?

還是覺得無間道比較好看。


mcu_master wrote:
恕請告知該如何觀看?
還是覺得無間道比較好看。

立院頻道
有好些"庭"不明原因沒有被列入重播, 不過照您這樣說, 應該沒耐心看完這齣"立院年度大戲"吧?
重點看完這齣戲就可知道立委完全明白所有監聽的細節跟可能影響, 卻還是不顧全民治安民眾安全通過這樣的法案...

您對司法人員的觀感似乎還蠻負面的, 不過看到這次執法人員幾乎全面反彈, 縱然最後無法改變事實小弟還是真心感謝這些執法人員, 表示絕大多數的執法人員還是有認真要為全民的治安把關, 而不是選擇默默接受(薪水沒變少事情變輕鬆, 幹嘛反彈).
mcu_master wrote:

原來毒販朋友這麼多啊?
毒販生意做很大?
一次要上百線監聽量?

這就好玩了,
如果依據這樣的監聽操作實務,
這幾百線的被監聽人應該會同時被判刑,真是好事一樁!
但可否舉出判決書,一次判刑上百人的判例?
退而求其次啦,舉出一半,50人就好!
貼出來讓大家看看嘛!
(恕刪)


wuchehong wrote:
在販毒動則上百線的監聽量來說...



人家只說上百"線"的監聽量

可沒有說是上百"人"的監聽量

您要故意把"線",擴大解讀成"人"?

毒販為了躲避通訊監察

1個人用好幾線的門號可是常態,再加上使用人頭手機

定期或不定期更換的門號

有值價的毒品案件,上百線的通訊監察,有什麼好驚訝?

提供人頭供毒販申請電話的人

未必會被判刑

所以,你會看不到毒品案件判刑上百人的判例,也是正常





Curtis_l wrote:
會故意養著某一門號不用幾個月,再突然用該支號碼作交易,請問你!修法後,你是要怎麼破解這種手段?如果要持續監聽數月,是不是就會造成大量文書作業的負擔?更何況又要請第三人陪同監聽,誰有這個閒功夫陪你幾個月,甚致可能達半年以上?...(恕刪)


mcu_master wrote:

至於誰有這個閒功夫陪你幾個月? 大聲的告訴網友,立法院總機被監聽多久了呢?


Curtis_l大寫的原文是"更何況又要請第三人陪同監聽,誰有這個閒功夫陪你幾個月,甚致可能達半年以上?..."

C大的意思應該是指修法後,要請第三人陪同監聽,這個第三人的監督者並沒有閒功夫陪你(執行通訊監察的司法警察)幾個月…

和修法前,和立法院總機被監聽多久有什麼關係?



dunhilldun5168 wrote:
和修法前,和立法院總機被監聽多久有什麼關係?...(恕刪)

嗯, 如果是單純的立法院總機被監聽多久小弟還可以幫忙回答:
立法院總機被不同時期, 不同的檢調單位依違反3年以上重罪嫌疑, 監聽達15次之多, 雖然法務部沒公怖詳細的監聽時間, 不過因每次都沒設定對沒錄到聲音, 所以不太可能申請續聽, 全部加起來也不會比一件重大毒品案還久.

dunhilldun5168 wrote:
您要故意把"線",擴大解讀成"人"?

毒販為了躲避通訊監察

1個人用好幾線的門號可是常態,再加上使用人頭手機

定期或不定期更換的門號

有值價的毒品案件,上百線的通訊監察,有什麼好驚訝?...(恕刪)


那是怎麼掛上監聽的呢?
總有些線索才能知道該掛哪支吧!

還是要掛線的號碼都是夢到的?


認真去研究一下歷史判決書,
看看被判刑的都是哪些角色,
你會發現都是小咖居多,幕後大咖的永遠抓不到...

wuchehong wrote:
您對司法人員的觀感似乎還蠻負面的...(恕刪)


那可不,純就事論事。好的人員要鼓勵打氣,壞份子當然要拿出來鞭一下囉!

爭議本來就是兩面看法,就事實上而言,整件事起因就是因為監聽引起的,這不用爭辯。

扯到販毒,其實監聽個上萬線,也絕對沒人會反對(犯罪者除外),而您也說多了文書程序影響不大,這樣就好啦,一切回歸遊戲規則,法怎麼定,就怎麼辦。

還需要討論什麼? 您該不會沒發覺,這事已經冷掉了,早成定局了。

一直抬槓下去,會沒完沒了,你我不會有交集,那就散會吧!
您還是繼續拱你的那棟樓,要提醒您的是:要更新自己的大樓請在第一樓更新就好,別老是自己拱上來,會違反版規滴!

對了,前幾樓您所引用的刑訴法拘提逮捕... 那是刑法訴訟用的,別搞錯。
訴訟法有三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千萬別亂拿民訴法打刑事,拿刑訴打民事,會敗訴的很慘的!
警察真正行使其職權應該是要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達到必要程度時,警察是有權對其實施管束23小時過59分又59秒的! 再犯,再管束...
這也是樓主可以對警察主張的方式。
mcu_master wrote:
那是怎麼掛上監聽的呢?
總有些線索才能知道該掛哪支吧!

還是要掛線的號碼都是夢到的?
大笑

認真去研究一下歷史判決書,
看看被判刑的都是哪些角色,
你會發現都是小咖居多,幕後大咖的永遠抓不到... 安慰

.(恕刪)


當然是要有相當的證據

證明人頭電話是犯罪嫌疑人使用

法官才會核准

這和你把上百"線"的監聽,故意解讀成上百"人"

有什麼關係?

看判決書,你就能知道哪些小咖?哪些是幕後的大咖?

這沒有豐富的想像力真的很難做到

司法警察人員真該向您好好學習如何研讀判決書

就算是被判刑的是小咖,至少也達到某種功能的治安效果

還是只要嘲笑別人只會抓小咖,治安就會變好了?

偷竊罪,算不算小咖?

和殺人、放火、擄人勒贖,應該是很小咖了吧

警察抓小偷這種小咖,依你的標準,應該是會被你嘲笑吧

當你發現還沒有繳完貸款的車子被偷、回到家裡家中被小偷翻得一團亂的時候

希望你也能夠一派輕鬆的向警察說

這只是小咖犯罪而已,也沒有什麼

警察應該好好努力去抓大咖才對



mcu_master wrote:
一直抬槓下去,會沒完沒了,你我不會有交集,那就散會吧!
您還是繼續拱你的那棟樓,要提醒您的是:要更新自己的大樓請在第一樓更新就好,別老是自己拱上來,會違反版規滴!

對了,前幾樓您所引用的刑訴法拘提逮捕... 那是刑法訴訟用的,別搞錯。
訴訟法有三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千萬別亂拿民訴法打刑事,拿刑訴打民事,會敗訴的很慘的!


你桌上的六法全書,可能和別人的不一樣

除了刑事訴訟法以外,原來還有其他有關程序法的法律有提到逮捕、拘提相相關規定的

開板者的父親是被暴力攻擊

自然是刑法傷害罪,相關訴訟程序當然適用刑事訴訟法,板面上有人提要警察逮捕施暴者,相關逮捕、拘提的程序,當然要適用刑事訴訟法

後續對施暴者的民事求償,自然適用民事訴訟法

千萬別亂拿民訴法打刑事,拿刑訴打民事,會敗訴的很慘的!

=>只能說,謝謝您的提醒,你多慮了,這麼扯蛋的事,還真是要相當有才的人才能做得到

管束的部份,你說的的確沒有錯

警察在板主的父親的情況,也只能先援引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管束的規定,預防可能的暴行,但不能逾24小時



dunhilldun5168 wrote:
當然是要有相當的證據

證明人頭電話是犯罪嫌疑人使用

法官才會核准

這和你故意把上百"線"的監聽,故意解讀成上百"人"

有什麼關係?

看判決書,你就能知道哪些小咖?哪些是幕後的大咖?

這沒有豐富的想像力真的很難做到

司法警察人員真該向您好好學習

就算是被判刑的是小咖,至少也達到某種功能的治安效果

還是嘲笑別人只會抓小咖的人,對社會貢獻比較大?



誠如您所言:
當然是要有相當的證據
證明人頭電話是犯罪嫌疑人使用
法官才會核准


這樣就好啦,一開始這樣做不就沒有後面的風波嗎?

你一直把"這和你故意把上百"線"的監聽,故意解讀成上百"人""這句話,做如是見解,是不是也是自己的臆測? 這句話好像從頭到尾都是出自您的解讀耶!
可以拿出並證明上百線並非上百人的監聽文件來證明嗎? 如果不能,你又怎麼知道上百線非上百人? 要不要請人調查一下,再來指摘,會比較有公信力。

判決書到底看了沒? 沒有的話改看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也不錯,免的在指正別人的同時卻忘了警察有管束這樣的行使權,還以為刑訴法是法律的全部。

要酸在下就免了,要打筆戰也免了,你覺得高興就好了。

mcu_master wrote:
那可不,純就事論事。好的人員要鼓勵打氣,壞份子當然要拿出來鞭一下囉!
爭議本來就是兩面看法,就事實上而言,整件事起因就是因為監聽引起的,這不用爭辯。

您好, 申請監聽的部分可是完全合法的, 這已經過法院認證應該不用爭辯, 有問題爭議的部份是在後續移送行政不法的程序上, 那為什麼不說起因是關說引起的? 的確兩邊都有錯, 至於誰錯多錯少每個人心證見解不同, 不會有公約數.

mcu_master wrote:
扯到販毒,其實監聽個上萬線,也絕對沒人會反對(犯罪者除外),而您也說多了文書程序影響不大,這樣就好啦,一切回歸遊戲規則,法怎麼定,就怎麼辦。
還需要討論什麼? 您該不會沒發覺,這事已經冷掉了,早成定局了。

小弟所說增加一些文書作業時間影響不大是只針對另案分案的部分, 其他在販毒案上多出的審核流程跟大量的文書處理時間對販毒的即時偵辦怎會影響不大, 另外一堆小罪也是無法可查了. 而仔細去檢視其實對監聽的監督並沒有更嚴謹合理.
對大部分民眾來說是冷掉了沒錯, 即使執法人員出面警告媒體也是刻意忽略, 要等施行後"有感"大家才會警覺.

mcu_master wrote:
一直抬槓下去,會沒完沒了,你我不會有交集,那就散會吧!
您還是繼續拱你的那棟樓,要提醒您的是:要更新自己的大樓請在第一樓更新就好,別老是自己拱上來,會違反版規滴!

感謝提醒, 可以提示一下違反那條版規嗎? 小弟都還覺得是在討論, 怎麼您好像火氣都起來了.

mcu_master wrote:
對了,前幾樓您所引用的刑訴法拘提逮捕... 那是刑法訴訟用的,別搞錯。
訴訟法有三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千萬別亂拿民訴法打刑事,拿刑訴打民事,會敗訴的很慘的!
警察真正行使其職權應該是要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達到必要程度時,警察是有權對其實施管束23小時過59分又59秒的! 再犯,再管束...
這也是樓主可以對警察主張的方式。

感謝說明, 管束這個的確沒有想到. 小弟認同您對法律的見解素養比小弟這個門外漢好多了, 只是對於實務的不了解還是會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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