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流爪貴虧 wrote:
偷了就是偷了,法律講的是證據,與什麼樣的人去偷沒什麼關係。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就是因為太多的濫情濫法才會造成法律不平等。
今天很奇怪,大家反而在譴責受害者,他做了什麼?他安全帽被人偷了,公訴罪,只有和解與不和解的問題,和解罪輕一點。
而不是像他癌母一樣,要大家可憐她家單親,小孩模範生,我用十倍金額賠你,你一定要和解,不和解就是你的錯。
在實務上考量的是犯後態度的問題,一個偷竊案講成不小心借用一下沒什麼大不了,我吃素人是好人,打算用錢解決,這是應有的態度?
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應該只是「社會正義最後的防線」,
更應該在「以人為本」的人本思維中尋找人性與法令的交集、拉近理想與現實的距離。
如果只死守法條,那法官與法匠無異。
承辦的新北市板橋分局對外表示,當時這對母子有舉證在1小時內歸還安全帽,
沒有犯罪意圖,也將這項事實陳述請少年法庭法官參酌,目前本案已經簽結不起訴,
確定男童不會有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