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府汰弱留強惹議 員工提訴願

dj720c wrote:
這個案子如果有問題 不是應該由勞動部先出手 怎麼直接跳監委了?

勞動部在7月底回覆監院,指出勞動契約個案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時,雇主非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0瑩月0 wrote:
私人公司幫公司買個幾千元的東西就直接去買拿發票報帳就好,公家機關要先拿估價單簽淮,再買。

錢要自己先墊,等會計單位錢核下來,都不知幾個禮拜後的事了~ 這中間還要擔心單據有沒有錯被退件~~~

更不用說大標案工程了! 光個政府採購法就搞死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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