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720c wrote:這個案子如果有問題 不是應該由勞動部先出手 怎麼直接跳監委了? 勞動部在7月底回覆監院,指出勞動契約個案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時,雇主非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0瑩月0 wrote:私人公司幫公司買個幾千元的東西就直接去買拿發票報帳就好,公家機關要先拿估價單簽淮,再買。錢要自己先墊,等會計單位錢核下來,都不知幾個禮拜後的事了~ 這中間還要擔心單據有沒有錯被退件~~~更不用說大標案工程了! 光個政府採購法就搞死你了~~~ 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