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怪現象-殺人放火判的罪都比李宗瑞輕,真怪。

你在學校一定是個好學生!!
BorEXE wrote:
噗~扯到法官是惡源之...(恕刪)
猿猴 wrote:
法官也是有政黨色彩
也是有黑道掛勾
也是有學長學弟

簡單說 法官也是人啦 名利錢權 這四樣搞定

一切都OK 法律就變...(恕刪)

名、利、錢、權

正解!!
一罪一罰的結果....
Alfa20070128 wrote:
李宗瑞是好色成性,...(恕刪)
icchenk wrote:
總統說的司法改革?只是一昧求自身「歷史定位」而放任販毒者毒害人民,你聽到了?感受的到嗎? 真的很諷刺耶~
...(恕刪)


鄭捷該判死刑吧?
"兇殘殺人者死" 應該是普世價值吧

不只是販毒者, 殺人者也是一樣
這個總統用了兩個主張廢死的法務部長
前朝總統用了N個主張廢死的法務部長, 2006之後, 行政院更是不執行死刑


2016
不能再選傾向廢死, 認同"廢死是普世價值"的總統了
不分區立委主張廢死的政黨, 也不投他

過期無效 wrote:
你把新聞判決看清楚罷...(恕刪)



.........這個 你也可以把我的回文看清楚

我是在解釋一罪一罰是怎判的
結果你也沒搞懂

即便法官最後全判十年
那也不過變成法官綜合罪責的時候變成
在10~30年之間作最後裁決而不是五罪最高可判50年

前面網友用平均去算其實不太正確
因為台灣的一罪一罰實際上並不是分別計算後再加總

而是加總總數作為判刑上限(上限不得超過30年)
計算基數的最高刑期作為判刑下限

法官在這區間決定受刑人所應坐牢的時間

所以你用平均數算出每案只須擔負四年多實際上並不正確
新聞中也根本沒提到這些案子裡最高刑期是判四年
因為臺灣很愛學美國,但又都半調子,

臺灣什麼時候可以引入陪審團制度?

Alfa20070128 wrote:
李宗瑞是好色成性,...(恕刪)


人比人氣死人,A一堆錢好幾罪只判20年,漏一漏尿只要關6年
漏尿這招有人用過了,李宗瑞裝不舉能不能出來?
很奇怪這種一罪一罰

以前我有被騙過手機,拿假的換真的

去開庭的時候才發現受害店家大概有20~30間吧

開庭的時候一票受害者

結果收到判決書才判2年,還不用賠


Alfa20070128 wrote:
李宗瑞是好色成性,...(恕刪)


頂新油的問題 .富味鄉........

為什麼大家會說台灣這個島 諷刺是 鬼島

真的不是空穴來風啊

靈魂守衛 wrote:
.........這個 你也可以把我的回文看清楚

我是在解釋一罪一罰是怎判的
結果你也沒搞懂

即便法官最後全判十年
那也不過變成法官綜合罪責的時候變成
在10~30年之間作最後裁決而不是五罪最高可判50年

前面網友用平均去算其實不太正確
因為台灣的一罪一罰實際上並不是分別計算後再加總

而是加總總數作為判刑上限(上限不得超過30年)
計算基數的最高刑期作為判刑下限

法官在這區間決定受刑人所應坐牢的時間

所以你用平均數算出每案只須擔負四年多實際上並不正確
新聞中也根本沒提到這些案子裡最高刑期是判四年


都說請你把新聞內容看清楚再說

有沒有看到紅字部分,二審還判到79年7個月



李宗瑞性侵案5案定讞 判刑22年10月

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十四名女子,其中五案昨天判刑定讞,各處刑四年至四年十月不等,累積廿二年十月;另九案發回更審。法界人士認為,李宗瑞在二審被判刑累積七十九年七月,法院訂執行刑卅年;此次判刑定讞之五罪的執行刑可能是十到十五年。

李宗瑞另涉妨害秘密罪,去年九月被判刑三年二月定讞,已入監服刑。他的辯護律師鄒志鴻表示,昨天去監所探望李宗瑞,李變瘦了點,但精神狀況良好。他說,歷審遭受輿論及媒體壓力,判決並不公允,但全案發回的部分比例較多,律師團將繼續努力。

被害人律師賴芳玉指出,最高法院發回、遲遲未定讞,對被害者而言,壓力一定很大。尤其對於是否會被重複傳訊,造成更多傷害,都是被害者所擔心恐懼的事。

檢方起訴指控,李宗瑞二○○九年十月至二○一一年七月在台北市夜店把妹,趁店內燈光昏暗於飲料下藥,等被害人喝下或酒醉,扛對方回家性侵並偷拍性愛過程,被害人多達卅二人。

一審認為只有九名女子喝醉酒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李宗瑞十八年六月徒刑,妨害秘密罪部分判刑三年十月、可易科罰金。二審認定他性侵十四名女子,審酌李嚴重侵害女性自主自由,不少被害人在偵審過程中激動落淚、憤恨不平,改判卅年徒刑,其中偷拍部分應服刑三年二月在二審定讞。

李宗瑞所涉性侵部分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性侵九名女子有罪部分,有些當事人沒經過詰問,有些審理超過起訴範圍而屬訴外裁判,還有認定有罪的犯罪事實與錄影光碟勘驗結果不符,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另五案犯罪事實明確,依四條乘機性交罪、一條乘機性交未遂罪分別判處三個四年十月、一個四年四月、一個四年。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收到最高法院的判決後,應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民事求償部分,仍由最高法院審理。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26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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