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魏應充無罪的九個理由

mhlee wrote:
講真的~

狗罐頭人真的不能吃嗎??...(恕刪)


老實說......高級的寵物食品現在做得比人吃的便宜罐頭還講究
個人觀點是寵物能吃而且吃了沒事的食品人吃也沒甚麼問題,只是正常情況下人不會去吃而已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aKq8Mzhxt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ih0_66xBBw

EAPON wrote:
我自己因為家裡工作的關係有在彰化地院打過幾次民事官司
那時候彰化地院給人的感覺就是會考慮到人,然後有幾次判決都有脫序的判決
甚至在上訴到高等法院的時候,高等法院看到案情也會覺得驚嘆,怎麼會這樣子判
而這次彰化地院的法官竟然能扛住社會與論壓力讓我滿意外的...


不知道您所謂的"脫序的判決"是怎麼的判決?
律師-->檢察官-->法官,全部都是人,是人就有人情
本來就沒有所謂的真正的公平
這一兩年看的一部日劇,王牌大律師裡面有描寫到
要法官不帶著個人情緒判案基本上不可能
而檢律可以針對這點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說法和證據說服法官
陪審團制度正是要避免法官帶著"個人"情緒判案的一種輔助制度
此外
彰化地院的法官不是能扛住社會與論壓力
而是檢調太遜輸給對方律師,若這樣法官還真的照社會與論下去判
那才是砸了自己招牌得罪更多人
寫的出九點理由就是最好的證明
代表檢方的弱點有九個之多,真正該意外的是這裡才對

破費阿 wrote:
沒錯!您說的對,就像有人提到糞水目前技術已可以精煉成水並且可以喝(當場比爾蓋茲還帶頭喝)
,但你用礦泉水的包裝出售就是違法(詐欺?),立法院還不趕快修法?我的見解如下
...(恕刪)

你說得乍看下來蠻有趣的

不過,你提到"用礦泉水的包裝出售就是違法(詐欺?)"
但,假如沒用"礦泉水的包裝",只以"水"來出售
請問,犯了什麼法?

Kao0911 wrote:
不知道您所謂的'脫...(恕刪)

脫序的判決喔
我這邊就簡單地說好了
債權人因為債務人欠債不還,拍賣了債務人的持分房屋
後來因為是持分所以流4拍,債權人因為債務人兩袖清風就乾脆承受了這個拍賣
再來慢慢處理

後來就直接動用不動產分割請求權打共有物分割訴訟
而法官這邊就直接判決,讓債務人用四拍的價格賣回給其他共有人
就這樣子讓債權人收10萬了事

債權人不服,當然就再上訴
到高等法院判決直接表明
如果其他共有人對於債權人主張價格不能接受,當下應該主張優先購買權
而不主張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站在衡平原則來看,如果10萬元要讓債權人放棄其所有權的話
那麼同樣的他也可以反過來要求每人10萬元買下其他共有人的持分

當下就反問其他共有人願意嗎?

所以到最後就是房子鑑價拍賣定讞

同樣的案子,拿去給懂法律的去看過10個人看過10都說彰化地院判決有問題,這就是我說的脫序判決
shadowjon wrote:
假如沒用"礦泉水的包裝",只以"水"來出售
請問,犯了什麼法?...(恕刪)


不違法,所以要標明來源。如果來源寫糞便蒸餾,就是具實以告,就看消費者買不買單了。但來源若是亂扯,就是違法(我的主張)
破費阿 wrote:
這邊我有點不同看法...(恕刪)

現在很多人缺乏法律基本常識啊,例如大車跟小車發生車禍一定是大車的錯,小車駕駛死了家屬出來痛哭痛罵,大家就一起圍剿大車駕駛...

法理再多個情不是不行,但是濫情就不對了

EAPON wrote:
脫序的判決喔我這邊就...(恕刪)


這是你私人的案子詳細內容就不探究
照你的案子敘述來看,
你是認為法官因為人情事故偏袒對方所以故意做出有利於對方的判決?
你這案子是民事訴訟
但是頂新案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付錢了事不同,刑事是要坐牢的
法官以自由心證的態度判案萬一誤判會造成冤獄
前面所提到的律師日劇也有描寫到
法院對於比較菜或是比較有個人情緒的法官會不太讓他們處理刑事案件
當然我不知道台灣的法院是否也是如此
只想說你的民事訴訟經驗遇到恐龍法官(你認為的)其實不必意外
但不應把民事和刑事相提並論

破費阿 wrote:
不違法,所以要標明來源。如果來源寫糞便蒸餾,就是具實以告,就看消費者買不買單了。但來源若是亂扯,就是違法(我的主張)

蠻同意你的看法的

目前在台灣的狀況好像是,並沒有寫來源,但也沒亂扯
在這樣的狀況下,要說違法,很困難
所以,回歸原點,還是法源的訂定

但...台灣的立院,大家都知道,是喬來喬去的地方
所以,還是自求多福吧

qwsdcv wrote:
...(恕刪)

你說的不是法官的想法 是彰化縣衛生局局長葉彥伯的想法
是葉彥伯認為法官這麼想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28000331-260102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表示,法官的見解是動物吃的飼料油只要經過處理,符合人吃的油脂衛生標準,就可以給人吃,這等同「狗吃的肉罐頭,只要符合人吃的肉的衛生標準,就可以把狗吃的肉罐頭給人吃,以後午餐就和狗一起吃罐頭好了。
是葉彥伯自己把第3點和飼料油扯在一起的
qwsdcv wrote:

這不是媒體說的喔

看清楚

法官的見解是動物吃的飼料油只要經過處理,符合人吃的油脂衛生標準,就可以給人吃,這等同「狗吃的肉罐頭,只要符合人吃的肉的衛生標準,就可以把狗吃的肉罐頭給人吃,以後午餐就和狗一起吃罐頭好了...(恕刪)


你是承審法官?還是你的名字剛好叫做法官???
沒想到你還能代表法官發表見解咧,有沒有先跟法官討論過或是得到法官的授權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