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200371 wrote:
無條件退可是好市多自...(恕刪)
違不違法不是用想的...
先假設不違法,那套句這幾年很流行的話
不違法,但社會觀感不佳
對以上這句話有印象嗎?
照你的說法,你對上面那句話,一開始有反到底嗎?





另外,秒退真的不違法嗎?
建議先Google一下,現在有網路很好用
但我知道,某些人只會看懶人包,就直接轉貼給你讀一下囉~
近來不少民眾為抵制頂新集團,到好市多「秒買秒退」林鳳營鮮乳,並認為此行為既符合好市多的退貨規定,又因退貨損失可能是由味全承擔,因此可以達到「滅頂」的制裁效果。法界人士認為,雖然業者應不會對秒退網友採取法律行動,但網友還是可能構成《刑法》間接毀損罪,屬告訴乃論之罪;民事部分,業者也可認為網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蓄意重複購買後亂退貨,濫用權利而拒絕退換商品,或者依照債務不履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法界人士指出,暫且不論好市多與供貨商彼此間究竟採取「賣斷」或「由供貨商全數吸收退貨損失」的營運模式,但網友秒買秒退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該法條明文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儘管網友主觀上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不會成立詐欺罪,但如果主觀上一開始就沒有購買林鳳營鮮乳的意願,而是單純利用此項退貨機制達到使頂新公司受到財產損害的結果,這種情況事實上與一般消費者購物後感到不滿意、依據契約主張退貨的情況截然不同,法律上極可能被認為「意圖損害他人」,同時這種行為也等同於施用詐術讓好市多賣東西給網友,故能成立間接毀損罪。
不過由於本罪依《刑法》第357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在一般消費經驗中,好市多固然尊重消費者權益而選擇無條件接受退貨,不太可能會提告,但若是形成風潮造成鉅額損失,根據好市多與廠商間供貨契約內容,無論實際遭受財產損害為味全或好市多,還是有可能因蒙受財產損失而提起刑事告訴。
另外,假設不採取刑事訴追程序,針對民事請求部分,首先必須考慮法律上所謂「法人」的概念,即使頂新公司負責人對於味全公司具有實質經營權,2家公司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仍舊屬於不同法律行為主體,因此當網友不滿頂新公司獲判無罪、轉而向味全公司產品採取上述積極報復行為,除可能成立侵權行為外,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也就是說,網友行使退貨權如果是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者自己所得利益極小,卻對他人造成損害甚大或違反經濟用途或社會目的情況下,也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而必須依法負有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