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ll1124 wrote:兒少法第51條自己...(恕刪) 能夠把"兒少法"曲解成這樣也實在算是"奇杷"了!......."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一般的巷弄道路算不算?田間的小路算不算?不先去追究造成兒童傷害的主因(流浪狗),反而先去數落事實上衝上去救護也無能為力的阿嬤?小燈泡被殺害也是因為他媽媽不應該帶她出門散步囉?所以我才說,你們這些人的想法真的是"匪夷所思"!......
抹茶麻糬 wrote:拿其他野生動物跟野化...(恕刪) 狗狗沒有那個智商去意識到自己是否曾經是被馴化的身份,或許他本身就是在街頭長大的野生動物,如果你自己有一天流落街頭,飢餓燥熱也會讓你顯露出動物的本性,
jill1124 wrote:狗狗沒有那個智商去意...(恕刪) 照這樣說流浪狗就是一種危險動物了應該放任它在路上遊蕩嗎?因為流浪狗在路上遊蕩所以路上都是危險場所啊以後小孩子不能讓他走在路上不然父母會違反兒少法
tsaichan wrote:能夠把"兒少法"曲解...(恕刪) 流浪動物的問題是一直都存在的現象,也一直都有人在這方面努力,但一直都有人只會出一張嘴抱怨,人一直都有可能曝露在危險的環境,包括遇到殺人者,或喝茫的駕駛人,有時候無法避免只能面對,有時多一點注意義務就可以降低風險,所以兒少法就是這樣的規定,為的就是降低兒童獨自面對風險的機率,
jill1124 wrote:流浪動物的問題是一直...(恕刪) 政府本來就應該要給民眾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既然知道流浪動物可能造成危險本來就應該要處理不然要這個政府做什麼?納稅養那麼多官員公務員做什麼?只希望政府能有正面的動作而不是永遠在那邊事後檢討處分相關人員結果還是沒有相應的做為
森里螢一 wrote:政府本來就應該要給民...(恕刪) 流浪動物的問題是一直都存在的現象,從民間到政府,也一直都投入很大的資源在這方面努力,但一直都有缺乏概念的人,只會出一張嘴抱怨,連繳稅付水電也在罵,甚至一邊還將寵物放生,這樣是沒有辦法解決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