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行不行?法官:可能是司法改革最好解方

陳小春2525 wrote:
錯誤觀念!詐欺除罪無...(恕刪)


你自己提假設性問題,何來錯誤可言?

如果全世界多數民眾都認為詐欺合法,唯獨台灣不除罪,台灣要如何與世界接軌?
看不懂到底在寫啥

其實大概也就只有一句話
非我族類,其心必異

反正就是判決跟我心中想的不一樣
就是法官見解有問題,就是身上有屎,就是不符合人民期待
這些年這種事情還不見多了

陪審後判決結果再不符合期待時
又要開始罵陪審員渾蛋,沒知識等等的
罵不完的啦
陳小春2525 wrote:
大法官釋字530號: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係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


嗯,解釋文說得很清楚了,希望你別再先入為主的錯誤認知~

陳小春2525 wrote:
法官如果違法審判,檢察官也只能上訴,目前確實無法管


難道你很希望檢察官可以指揮法官,管法官?

陳小春2525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就一定會改判?
你跟我是住在不同的台灣嗎?


你的意思是說,你那個世界的台灣從來沒有發回更審改判的案例?
IU妹妹 wrote:
反正就是判決跟我心中想的不一樣
就是法官見解有問題,就是身上有屎,就是不符合人民期待
這些年這種事情還不見多了.(恕刪)


這幾年確實很多啊,不難幹嘛要司法改革?
你懂何謂"常情"嗎?

IU妹妹 wrote:
.陪審後判決結果再不符合期待時
又要開始罵陪審員渾蛋,沒知識等等的
罵不完的啦.(恕刪)


除死刑案以外,陪審團只能認定事實,法官才有判決的權力。
robert_ren wrote:
嗯,解釋文說得很清楚...(恕刪)


那樣錯誤?還是你看不懂這則解釋文?應該很白話了才對,法律定出來不是讓人隨便見解的,更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釋字第530號解釋,主要重點在大法官認為依照現行憲法第77條,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但實務上,司法院只具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地位,使得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和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雖然允許司法院發布司法行政監督之命令,就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如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反之則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並進而要求修改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等,以符合憲政體制。
目的,希望司法改革成一元單軌的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
故,就此解釋是無法導出法官依自由心證來見解法律條文,不受任何拘束之結論。
另外認為如果要避免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的情形只能推行人民參與審判,這樣的邏輯太跳動,未見人民參與審判就不會濫用自由心證的論述,是否因為人民參與審判(事實認定),避免了法官濫用自由心證,造成人民濫用自由心證之問題?
況自由心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規定於證據章節,用於證據證明力,有諸多限制,並非用來解釋法律。
曲解法律跟濫用自由心證是兩件不同的事。

提供參考。
陳小春2525 wrote:
那樣錯誤?還是你看不...(恕刪)


樓上的好心人解釋很清楚,希望你看得懂,別再胡亂發想引申了~
robert_ren wrote:
樓上的好心人解釋很清...(恕刪)


他連引用的法條都錯了,我實在不知該如何回答,不過這也是他的自由心證啦。
真不知現在的法律人是否越來越不重視證據法則了,看起來好像是。
陳小春2525 wrote:
他連引用的法條都錯了,我實在不知該如何回答,不過這也是他的自由心證啦。
真不知現在的法律人是否越來越不重視證據法則了,看起來好像是。


小的不才,懇請陳大,指正正確法條,讓小的知道錯誤在哪。感恩。
還是陳大認為只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才是自由心證,其他法律就沒有自由心證規範?

另外也懇請陳大說明,為何車禍撞死人不管死幾個人,會與舊刑法第56條有關聯?案件單一原則,又是指何(是不是指案件單一性,同一性)?若是指案件單一性,好像跟競合論要解決的問題及適用的點都不同,怎會不成立?百思不得其解。
望陳大,不吝賜教。


陳小春2525 wrote:
BorEXE wrote:
也就是說車禍撞死人不管死幾個人就是只能判7年,這難道是法官的錯嗎?台灣是法治國家可不是獨裁國家啊!...(恕刪)。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早已經刪除刑法第56條改為一罪一罰了。...(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housan wrote:
一次車禍是一行為,
一行為造成數人死亡還是算一罪,
不是數罪併罰。...(恕刪))


如你所說的觀念成立,那案件單一原則不就不成立了?...(恕刪)</



1589 wrote:
小的不才,懇請陳大...(恕刪)

您說得太學術了
某大聽不懂
話說有人說他自己是走後門還是走小路成為律師?
還說收到公會的公文通知
卻連判例法與成文法制度上的差異都不瞭解
只是一直強調美國的陪審制再審率多少
台灣的主審裁判制再審率多少
只一直強調自由心證漫無邊界
到底是裝瘋賣傻還是真不清楚就不得而知了

法官不能自為造法
僅能依法裁判
法官不同有各自心證係屬事實
但仍受法律拘束
而非法官自己說了算
另外三審制、更審、再審、非常上訴等司法救濟手段
亦在減少誤判、錯判之機會

覺得台灣法官判決刑度低
這只要立法院提高最低刑度即可
例如某犯罪行為刑度為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改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案件單一性有人會跟數罪併罰搞混
就直接修法例如一件犯罪行為致數人傷亡
單一起犯罪行為受害人數每增加一人最低刑度增加三分之一或最高刑度增加三分之一諸如此類即可

吹風像帶言論
就是要讓執政當局直接把手伸進司法獨立的裙底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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