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地旅人 wrote:
5.每天“正常”工時是6小時40分鐘,每星期上班6天,這樣就把“一休”改給的加班費省起來(剛好單週40小時)。然後呢?每天上班再延長上班到8小時,因為勞基法一天正常工時是8小時計算,所以每天多上的1小時20分鐘不算加班費。結論是,不但讓勞工實質每週上班6天共48小時,還不用給付“一休”的加班費,重點是,落實勞基法一例一休,單週40工時
歪理
48-40=8
這應該是小學一二年級的數學吧!
一周上班48小時,至少就要付8小時的加班費,哪有不用付加班費這種事
舊法 第六天上班周時數沒超過40小時的話不需要付加班費
新法 第六天上班不管周時數有沒有超過40小時 都要額外加班費
所以 以前一個星期上班五天的企業 將來會改成上班六天? 老闆歡喜多付加班費?
你這種數學小天才當老闆 公司大概早就倒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