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不能領養, 你在教小孩歧視


TXLC wrote:
所以你不僅認為「反...(恕刪)


這就是你們最可怕的地方,很會扭曲別人的意思
我沒有同意你的偏激言論「反同=恐同」,我反而認為「恐同」其實還好 「仇恨同」比較不好

BenitoT wrote:
歧視本來就不對,為...(恕刪)

我尊重你的選擇,但不認同你的選擇,算歧視你嗎?
我尊重你說話的權利,但不認同你說話的內容,算歧視你嗎?

現在是只要不認同同志婚或不認同同志領養小孩,就會被同志及其支持者戴上歧視的大帽子。

風金透 wrote:
...(恕刪)


貼法條沒意義啊。
生母那關你就過不了了。

收出養流程沒你想的那麼簡單,有空多去社福單位走走。
白天醫人晚上醫車,真愜意的生活啊。

BenitoT wrote:
歧視本來就不對,為...(恕刪)


歧不歧視都你們在說,
反正現在是只要有不同意見的都被你們說是歧視,

現在要在收養條款裡加個新歧視條款,
那以後是不是要直接另外訂一個新的反歧視同志法啊,

啊...等等,另訂專法對同志們而言也是歧視厚,
那是要改民法還是刑法同志朋友們才滿意咧

BenitoT wrote:
我沒有同意你的偏激言論「反同=恐同」,我反而認為「恐同」其實還好 「仇恨同」比較不好

如果你不同意「反同=恐同」,就該直接說「反同不是恐同」,而不是說「恐同其實還好」。

開放以後萬一代代都是同性戀怎麼辦?兩個阿公兩個爸爸,萬一他們要領養女孩呢?這樣好嗎?

BenitoT wrote:
這就是你們最可怕的...(恕刪)


已經開始分你們我們貼標籤了。你心證已成,大家跟你講再多也只是浪費力氣。

是說這種貼人標籤的行為本身也是一種歧視。

cchan wrote:
貼法條沒意義啊。生...(恕刪)


不對

過了這特權條款, 法院跟機構根本不會讓出養父母知道收養人是同性多性群體

因為就是要當性向等不存在不能評估, 出養家庭根本無法判斷, 而且同性與多性群體有優先收養孩子權利!


cchan wrote:
貼法條沒意義啊。生...(恕刪)


請問法條改這樣,出養家庭的意願還能做媒合參考嗎?
----------------------------------------------------------------
涵蓋收出養媒合過程報告的反歧視收養

在2011年伴侶盟公布的修法草案中,
就已經在民法第1079-1條加上法院不得因性別、性傾向、性別氣質歧視而拒絕收養的條款,
而這次我們則是建議再加上對於收養媒合機構,不管是進行收出養媒合,或是提供法院收出養評估報告的過程中,都不應該出現對聲請收養者性別歧視的「反歧視」要求。

風金透 wrote:
請問法條改這樣,出...(恕刪)


法條這樣修,可是生母意願最重要。
出養同意書裡生母如果有註明,那法條就可以無視。

現在收養不是你嘴巴說就可以辦理。
首先審查收入,再來年齡,然後機構面談,然後上親職教育講座數小時,然後心理與家庭評估,都通過後再媒合小孩子,然後再試養,彼此都適應後再跑法院。媒合這一關就要尊重生母意願。等跑完法院流程生母養母同日交接。這整個流程跑完至少半年,最久二年。

所以同性婚想要有下一代花錢找代理孕母最保險。
白天醫人晚上醫車,真愜意的生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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