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PON wrote:
非婚生子女,父之一方可以認領確認其親權;母之一方無須認領,直接推定為親生
而非婚生子女向親生父親起訴確認親權,父親不能拒絕;但是母親、子女可以無條件否決男方的認領
而婚生子女,夫之一方有正當理由時,可以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
其他還有挺多的....
這些都只是單方面規範其中一方的...(恕刪)
同志婚姻應該沒有這種困擾吧?
EAPON wrote:
在法律上還真不一樣
就比較淺的
在法律上親生的六等親內不能結婚
收養的是四等親
收養的親子關係是可以終止的
親生的親子關係是不能拋棄的
很多地方是不一樣的
然後....
民法親屬編的立法基礎就是建立在男女
裡面很多地方,對於楠、女、父、母、夫、妻的規範就是不一樣
把性別、父母、夫妻全都抹掉
會變成很多的法條語意不清,進而造成很多執法上的問題
總不能法律一個名詞要看狀況去定義不同的相對人吧
所以才有額外針對同性戀立法的必要
民事上,尤其非婚生子女,父親、母親的規範不同
雙親一詞要怎麼去定義父親或母親?
尤其民法是母法、普通法,家事法、青少年保護法等等的特別法
都會是準用民法的情況下,這些矛盾不是改個字那麼簡單的
所以才會有設立特別法的存在
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這些矛盾
當矛盾發生,發生競合問題的時候就優先適用特別法
舉個例子好了
政府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
像是當企業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打官司的時候
如果消費者勝訴,消費者可免擔保就像企業執行假扣押
這和強制執行法的規定牴觸
所以在消保法另外規範
但這並不代表消費者是被歧視的吧?
背向太陽的人永遠只看的到影子
說穿了會認定立特別法是歧視的人
才是最歧視同性戀的人,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自己本身
TXLC wrote:
一、不反對同性戀。
二、不動民法,另立專法保障同志伴侶合理權益。
三、不同意為同志另立領養霸王條款,同志能否領養小孩,由出養機構與小孩父母進行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