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PON wrote:
非婚生子女,父之一方可以認領確認其親權;母之一方無須認領,直接推定為親生

而非婚生子女向親生父親起訴確認親權,父親不能拒絕;但是母親、子女可以無條件否決男方的認領

而婚生子女,夫之一方有正當理由時,可以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

其他還有挺多的....
這些都只是單方面規範其中一方的...(恕刪)


同志婚姻應該沒有這種困擾吧?

hugohsia wrote:
同志婚姻應該沒有這...(恕刪)

但是你把民法的親屬稱謂全都改成沒有針對性的話
那麼對這些相關的認定不就全糊了?
民法從第1條到最後一條的每個名詞都是從一而終,沒有雙重意思的
所以法界才一直強調要用特別法來規範呀
同性戀沒有這個問題,不代表就不需要在乎其他人會面對到的問題吧
hugohsia wrote:
同志婚姻應該沒有這種困擾吧?

未必!其實已經有同志想"生"小孩,沒錯就是自己"生"小孩,之前很多討論都有提到這個
無論是借腹或者捐精捐卵、甚至討論到用生殖技術將自己的細胞改造成生殖細胞(現實已經有這種技術但未使用在人體)
這些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
hugohsia wrote:
同志婚姻應該沒有這種困擾吧?

所以這才是同志自自私的地方
吵著有人權要結婚,好啊
那立特別法給你們也不要,覺得人家歧視你們
硬是要修改民法
這樣也不行,那樣也不行
就是要多數人照著少數人的想法走,這不就是自私的行為嗎?
不是你們族群沒這個困擾,其它人就得忍受你們的要求

去看看同志遊行的訴求是什麼吧
可不只是同志結婚而已,一堆性解放的議題也偷渡在其中
包含裸露及末成年性交等議題
同志結婚只是第一個衝突而已
而且還是大眾比較能接受的議題,態度就這麼強硬這麼自私
接下來還有得吵
立專法,且不可領養或代孕生殖。

不樂見以後出現五等亂倫
小孩不知道親生父母(領養)
(代孕生殖:提供精子或卵子的人)
然後出現本土劇情
有些人在網路會出名不是因為有個性,而是「有病」。
我並沒有任何立場。

只有兩個有關於領養小孩的情感問題...

假如說領養的子女長大後是異性戀,那要怎樣教育他(她),

並且融入社會?


另,將來參加子女的婚禮,要怎樣有讓人理解的解釋,

關於你們長輩的家庭關係?


每個人都說高興就好!?

但還是有些現實問題要解決。

EAPON wrote:
在法律上還真不一樣
就比較淺的
在法律上親生的六等親內不能結婚
收養的是四等親

收養的親子關係是可以終止的
親生的親子關係是不能拋棄的

很多地方是不一樣的

然後....

民法親屬編的立法基礎就是建立在男女
裡面很多地方,對於楠、女、父、母、夫、妻的規範就是不一樣
把性別、父母、夫妻全都抹掉
會變成很多的法條語意不清,進而造成很多執法上的問題
總不能法律一個名詞要看狀況去定義不同的相對人吧
所以才有額外針對同性戀立法的必要

民事上,尤其非婚生子女,父親、母親的規範不同
雙親一詞要怎麼去定義父親或母親?
尤其民法是母法、普通法,家事法、青少年保護法等等的特別法
都會是準用民法的情況下,這些矛盾不是改個字那麼簡單的

所以才會有設立特別法的存在
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這些矛盾
當矛盾發生,發生競合問題的時候就優先適用特別法

舉個例子好了
政府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
像是當企業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打官司的時候
如果消費者勝訴,消費者可免擔保就像企業執行假扣押
這和強制執行法的規定牴觸
所以在消保法另外規範
但這並不代表消費者是被歧視的吧?

背向太陽的人永遠只看的到影子
說穿了會認定立特別法是歧視的人
才是最歧視同性戀的人,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自己本身


真是專業呀!!
你寫的三篇文,我覺得太讚了,我一看再看,三看四看
真是很好的見解,也豐富了我的貧瘠的法律常識

不是情緒發言,不是漫罵嘴砲,不是為了反而反

能借用嗎?我愛級了
要雜交還是結婚什麼的
都隨便他們
可是要領養小孩的話...
請放過無辜的孩子吧
有顧慮到小孩的感受嗎?
除非他自願
或是收養同樣是同性戀傾向的孩子
那就沒話說
TXLC wrote:
一、不反對同性戀。
二、不動民法,另立專法保障同志伴侶合理權益。
三、不同意為同志另立領養霸王條款,同志能否領養小孩,由出養機構與小孩父母進行評估。


說得真好,我來幫忙闡釋理由

一、贊成同性戀可,反對亦無不可,那是個人的言論思想自由,真正的基本人權。

二、民法中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有一拖拉庫,為了同性婚姻隨便將夫妻兩個字去性別化,會讓民法變成一團亂,並且侵害異性婚姻者的權利。
再者,婚姻的重要目的之一是為生兒育女做準備,
同性顯然不在婚姻設計範圍內,所以民法只針對異性設計婚姻完全合理。
同性戀者如果只是要組成家庭,並不需要民法任何規定。
但是同性戀者如果需要某些類似婚姻的權利義務關係,
則可以立專法規定,並採正面表列其權利義務,
就不會干擾現行異性婚姻的法規,
相對的民法對異性婚姻的規範也不會干擾到同性家庭的權利義務,
對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

三、根據現行規定,同志本來就有收養權。同志收養不需要也不應該有特權。無須多解釋。

補充:
要講人權,婚姻本來就是一種穩定社會的制度,而不是一種人權,
要講平等,民法並未禁止近親以外的任何男女進行異性婚,機會上絕對平等。
同性戀不能結婚本來就沒有人權或平等的問題,
要考慮的是,
婚姻這個穩定社會的制度,
遇到同性想組成家庭應該如何處理才能達到穩定社會的功效。
亂改民法去性別化只有擾亂社會的功效而已。
不如讓異性婚與同性婚各有遵循,就能各得其利。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yuffany wrote:


說得真好,我來幫...(恕刪)

認同 法律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
結果搞到自己不一樣 才來要求改法律,修法律。
那訂法律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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