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判斷一行為或數行為實在是滿困難的問題,但在這個案子裡我覺得沒有很複雜
很明顯法官就是以一個建案當成一個單位,在交屋前不管實際上被告的違法行為可以分成幾次進行,在交屋後才因故致死的情況,因為這些行為都針對同一個建案,這些行為統合起來只造成一次致死的結果,因此對一個建案偷工減料就只算一個行為,或對一個建案的監造不實也只算一個行為,所以只能判一個業務過失致死。
前面有人提到假設同個建商多年來偷工減料了50個建案,如果一個大地震讓50個建案都倒了,且每個建案都有人死。建商的偷工減料行為客觀上已經可以從時間上或地域上個別區分開來,法律上已經不能被視為單一行為,那就有可能同時判50個業務過失致死,但最高也只能執行30年徒刑。
還有我覺得不能說是法官把115人的死亡視為1人死亡,因為已經用到最高法定刑度了,問題還是在行為數有多少,死亡人數多寡是影響量刑輕重。
Daniel Blue wrote:
至於一罪一罰
在這就不說明了
自己去爬文股溝一下
不難...(恕刪)
我沒說法官用業務過失致死法條判決錯誤。
至於一罪一罰,blue哥解釋不出來了吧?
我先前已經貼了,我再貼法官以及檢察官自己說的給你看。
「肯亞台嫌遣陸」事件日前引發外界討論是否應提高詐欺刑度,遏止犯罪。
不過,實務偵、審詐欺案的檢察官及法官並不認同,他們指出,詐欺罪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詐欺被告多以連續犯論罪,就算犯多案,最重也只能判到7年半。
民國95年新刑法上路,採用重刑重罰主義,刪除將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原則,執行刑期最高可到30年,並無刑度過輕的情況。
複數被害人就有複數個案,而不是只有一案,這是法官以及檢察官自己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