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倒塌一審黑心建商林明輝等人僅判5年

可以理解法官判決的理由,即便最後的結果對受害人看來很不合理,但這是立法者的問題不是法官的問題
法律上如何判斷一行為或數行為實在是滿困難的問題,但在這個案子裡我覺得沒有很複雜
很明顯法官就是以一個建案當成一個單位,在交屋前不管實際上被告的違法行為可以分成幾次進行,在交屋後才因故致死的情況,因為這些行為都針對同一個建案,這些行為統合起來只造成一次致死的結果,因此對一個建案偷工減料就只算一個行為,或對一個建案的監造不實也只算一個行為,所以只能判一個業務過失致死。
前面有人提到假設同個建商多年來偷工減料了50個建案,如果一個大地震讓50個建案都倒了,且每個建案都有人死。建商的偷工減料行為客觀上已經可以從時間上或地域上個別區分開來,法律上已經不能被視為單一行為,那就有可能同時判50個業務過失致死,但最高也只能執行30年徒刑。
還有我覺得不能說是法官把115人的死亡視為1人死亡,因為已經用到最高法定刑度了,問題還是在行為數有多少,死亡人數多寡是影響量刑輕重。

陳小春2525 wrote:
臺南地檢署就臺南市...(恕刪)
別再幫立法院脫罪了
明明是立法不周延
法官僅能依法判決
法官僅能依檢查官起訴書而為判決
別又扯到自由心證了
就算是採取你狂推的陪審制
業務過失致死
最高刑度就是五年
至於一罪一罰
在這就不說明了
自己去爬文股溝一下
不難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追溯期是以事件發生時間起算
這個不司改是無解的
個人感覺應該是政府機關查獲起算才對
不然建商不偷工減料才真的是白癡了
只要偷一成的建費,可能就是幾百或幾千萬了

十幾二十年前在房市大旺的時候,建案有多少啊
隨便十幾案偷工減料可能就上億了
幾個億才關5年,超值

商人只怕傾家盪產,其他都是沒在怕的
不然哪來這麼多黑心商品
罰款都罰不夠人家賺的,誰會怕啦?

Daniel Blue wrote:
至於一罪一罰
在這就不說明了
自己去爬文股溝一下
不難...(恕刪)


我沒說法官用業務過失致死法條判決錯誤。

至於一罪一罰,blue哥解釋不出來了吧?
我先前已經貼了,我再貼法官以及檢察官自己說的給你看。
「肯亞台嫌遣陸」事件日前引發外界討論是否應提高詐欺刑度,遏止犯罪。
不過,實務偵、審詐欺案的檢察官及法官並不認同,他們指出,詐欺罪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詐欺被告多以連續犯論罪,就算犯多案,最重也只能判到7年半。
民國95年新刑法上路,採用重刑重罰主義,刪除將犯數案併案審理的連續犯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原則,執行刑期最高可到30年,並無刑度過輕的情況。

複數被害人就有複數個案,而不是只有一案,這是法官以及檢察官自己說的。

VICCHEN2006 wrote:
我説了可以請每個受害家屬去提告,看看檢察官會用什麼罪名起訴,法官會怎樣裁定,你是故意沒有看到?
一次地震,建築物倒塌造成115人死亡。...(恕刪)


所以你的意思是這種訴訟要一個人一個人去告,不能集體去告就對了,否則就會變成這種情形,是這樣嗎?
是要愚民去找立委修法改變這種現象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我沒說法官用業務過...(恕刪)


所以一個車禍,一個撞擊,撞死了二個人,
肇事者應該判二個過失致死罪,
是這個意思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這種...(恕刪)


現在不就是集體訴訟嗎?檢方也依法提起公訴了。你説話顛三倒四,硬要曲解我説的,要怎麼回答你才滿意?

陳小春2525 wrote:
這是在被害人只有一個的情況下。

噗!行為數,被害數分不清楚?
只有在被害人一個的情況下才有想像競合犯?
這還真是近代以來法學上的大發現~
陳小春2525 wrote:
若你的理論為正確,那你告訴我,維冠如果又有別的被害人出現要怎麼處理?

不是我的理論,是國內「所有」刑法教科書都是這樣寫,只是恐怕你沒看~
說真的,先去把基本觀念弄懂再來評論真的不會嫌晚~
至少到目前為止,認為想像競合犯只能在一個被害人下適用的
還真的只有小春哥您一人耶,這個可以稱之為小春學派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我沒說法官用業務過...(恕刪)

拜託
法緒去念清楚好嗎
一罪一罰是指行為數
還是被害數
搞清楚很難嗎
要解決這問題
只能靠立法院修法
例如將業務過失致死
依被害人數加重其刑
別幫立院解套了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判決.情.理.說不過去..法也說沒錯..
判決.情.理.法都要兼顧..確實這種情.理.說不過去..
對受難家屬而言.真是情何以堪.無奈呀..
那此法顯然已不符實際..那為什麼這種法能行到今日...
顯然有人失職..確沒有人能糾正且修改之...
希望這種不幸事件永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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